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安办案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了有效遏制,疫情防控已经日趋常态化。
  毋庸置疑,新冠肺炎疫情从扩散面到严重程度均已超过2003年非典疫情。重大疫情对各行各业均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对于保障层面的刑事司法也造成了很多冲击和阻碍。现有的报道大多对于智慧检务、智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开展作了一些整理,然而对于默默无闻战斗在一线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缺乏总结与反思。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追捕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会依法采取一系列侦查、强制措施,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人际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通过飞沫传播、接触传播且传染性较强等特点尤其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造成了较大影响。审视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中呈现的新问题并深入剖析,是公安机关提升办理刑事案件能力的内在要求。


疫情期间刑事案件数量整体下降

  疫情防控期间,为响应政府号召,公众出门频次明显降低,使得大量犯罪活动失去“人际交互”的条件。根据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整体上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减少,杀人、抢劫、强奸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及一般性的盗窃、故意损财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疫情期间明显有利于在逃嫌犯的追捕,一些在逃嫌犯由于无处躲藏,主动投案,认罪服法。可见,“疫情有利于清理旧案,追捕逃犯”并不是戏言。
  尽管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数量整体上下降,但是毕竟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势,公安机关还需要分散大量精力做好社会面防控,提高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安保等级。因此,公安机关对于侦办刑事案件的压力是有增无减的。
  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与疫情密切相关的罪名数量激增。以L省H市为例,2019年1月至2月,全市刑事案件总数高达796例,2020年同比减少259例,仅诈骗类案件较去年有所增加。
  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公众对于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的大量需求,导致虚假买卖口罩等诈骗案件数量急剧上升,通过捏造事实、利用公众爱心骗取捐款类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网络功能的不断丰富、支付方式的愈发发达,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案件往往依托网络进行,缺少面对面交易的环节,给公安机关的侦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不良商家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部分公民因不符合社区防疫管理规定并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从而滋生了较多的妨害公务类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公安机关原有侦查措施受限

  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长,传染性强,一时间缺乏特效针对性药物治疗和防疫,因此抗疫工作重心更应倾向于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民警往往工作于防疫前线,传染风险较高,如何实现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保障自身健康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案件种类和数量发生的变化,公安机关原有的侦查措施受限,需要不断完善涉及疫情案件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程序,以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减少接触的平衡。
  妨害公务等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面对面处理、沟通,就会有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且近距离的交流和聚集,就存在传播病毒的风险,因为在赶往案发地,调查了解案件详情时民警并不明晰当事人是否来自疫区,或者他所接触的人是否来自疫区,以及他是否接触过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人员。因此,办案民警在出警前需要做好全方位防护、全面消毒。此外,相应的侦查措施在具体实施时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询问难度增加。由于新冠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顾及自身安全的考虑下,证人及受害人往往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向案件的当事人的取证难度明显加大。除此之外,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声称等到疫情结束再去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的缺失无疑给民警侦办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使得其无法第一时间获取、了解案件信息。
  其次是讯问场所受限。讯问程序方面,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感染疫情,多地均做出调整措施。对于一般案件而言,侦查人员自身的防护必不可少,但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为密切接触群体的情况,讯问的前期准备程序往往更加繁琐。而对于公安监所机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审讯,公安机关需出具情况说明,办案人员需要三甲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方可进入看守所进行讯问。此外,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方拘留所和看守所为防止输入性疫情扩散,非重特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无法送入。
  第三是协助办案受阻。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协助办案的难度增加,缺乏多样性的协助手段,例如前往银行进行的司法查询受阻,使得公安机关获取的线索来源较少,限制了案件的侦破。此外,出于防疫工作考虑,多地公安机关跨省办案一般不予批准。但是,涉及疫情物资、爱心捐款等的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诈骗环节往往由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部分案件中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散布在全国各地的现象,案件的侦办需要多地警方进行合作,网络指导异地协作办案模式难度较大且可行性较低。
  第四是强制措施受限。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也遭遇到了诸多困境。如果不进行足够的检测便采取例如拘留等强制措施,存在一定风险会造成疫情的不当扩散。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非重特大刑事案件酌情暂缓处理,但是也要考虑到保障当事人法益与疫情防控相平衡,一味地不采取强制措施是不作为的表现。由于疫情影响,一些公安机关也没有完全恢复正常办案,造成了潜在的超期羁押。此时如果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交接、监督层面存在一定难度。   


建立系统性措施应对困境

  尽管刑事案件有所变化,但是公安机关依旧需要提高社会面防控力度,在防范过程中提高刑事案件打击的精准度。疫情不应当成为办理刑事案件推诿的理由,各地公安应当紧密配合,建立好协同办案机制,越是在特殊时期,越能体现公安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公安机关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刑事侦查手段,充分发挥智能网络的效用做好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依托信息技术尽可能减少非必要接触式侦查措施。
  就侦查措施而言,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调查、天网排查等措施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和固定案件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远程讯问、询问在很多地区已经得以推广,各地仍然需要加强硬件建设,提高智慧警务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度和应用实效。
  在讯问地点方面,多地公安机关均采取不同方式适应疫情新变化,以保障侦查人员的身体健康。这些经验值得推广。如H省S市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在其住处进行讯问。以Q省X市办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为例,该名感染者隐瞒情况进入该省从而导致该省出现疫情传播,为了尽快查清传播途径,切断传播可能性,该地公安机关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在医院进行讯问。
  对于非重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通过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一方面可以减轻看守所的监管压力,另一方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契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L省H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为例,当事人家属感染了新冠肺炎,完全无法独立正常生活,办案机关就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由医院对其先予以收治。
  当然,对于刑事侦查所遭遇的冲击,不是公安机关能够单独予以解决的。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的困境都需要系统性措施予以应对。重大疫情考验着刑事侦查的水准,各种应对措施也为应急状态下的刑事司法提供了丰富的实战素材。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总结梳理疫情刑事侦查的策略和方式,进而为我国非常时期的刑事法治现代化提供宝贵的警务经验。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