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的现实与反思

  今年6月,《民主与法制》周刊第22期推出“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系列报道后,编辑部接到一封“读者来信”,对系列报道中有关“抗诉多、改判少”的观点反映强烈,称其引述的基本事实“严重失实”!


民事检察监督数据“以偏概全”?

  读者来信称:《焦点分析:民事检察监督如何抗诉多改判少?》这篇文章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部分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本身就是以偏概全,部分观点个人倾向色彩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民事检察工作成绩。从2019年全国情况来看,生效裁判监督受理增长了30%多,更多当事人选择民事检察监督途径维权。全国提出抗诉数增长约30%,再审检察建议增长超90%,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从监督质效来看,抗诉再审改判率为77%;再审检察建议改判率为85%,监督质效进一步提升。
  最后,这位显然属于检察系统专业人士的读者义愤填膺地表示:“我们将抓紧时间对全国数据开展研判,以正本清源!!!”
  问题如此尖锐,自然不敢怠慢。编辑部立即让责任编辑与作者联系,询问“抗诉多、改判少”的依据来源。作者坦然回复:都源于迄今为止最为权威和全面的官方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
  而且作者特别声明,其检索和分析意见都在原文中已如实阐明:
  由于检察机关目前尚未建立公开的检察文书数据网,故无法得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数据。作者根据国家法律有关“应当再审”的刚性规定,通过分析最高法院和省级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数据,来分析研究其中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的情况。其中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再审裁判文书中:2017年为253份(含抗诉案件22份,占比8.7%);2018年为330份(含抗诉案件24份,占比7.3%);2019年为270份(含抗诉案件32份,占比11.9%)。
  为此,作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的改判率较低。具体而言,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的大都在50%左右,这一特点在最高法院再审改判和抗诉改判案件中尤为突出:2017-2019年最高法院自己裁定再审的案件平均改判率为88.9%,而同期最高检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仅为51.6%。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读者称“严重失实”,作者说“有据可查”,问题出在哪里呢?不过,比照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作者已经提供了数据,读者称“严重失实”也应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我们都在期待读者的“研判结果”早日问世。
  

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选择性上网”!

  2013年1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郑重宣布: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由三年前的“可以上网”修改为“应当上网”,“上网审批”修改为“不上网审批”,突出了“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刚性要求,并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
  当然,迄今为止,“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实施情况如何,尚未见到官方的权威数据和全面报道。不过,2020年7月8日头条号“潇湘新闻”发布的题为《上海多家法院裁判文书大面积不公开:黄浦区法院最新100份裁判文书仅2份公开,被指有违最高法精神》的文章,似乎从另一个侧面回应了这个问题。
  文中披露,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数据显示: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了案号的10799篇裁判文书中,只有3852篇是真正公开了裁判文书,还有6947篇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率只有35%。如果在基数里再加上连案号也没有公布的裁判文书,该院2020年裁判文书公开率不到35%。此外,文中同时披露了该院2019年裁判文书公开的数据:在公布了案号的29701篇裁判文书中,只有13738篇是真正公开的,还有15963篇裁判文书没有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率只有46%。
  这类“大面积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形也许只是个别基层法院的“特例”,在没有确实数据之前,不能推定这个问题在全国法院中具有普遍性,更不能就此判断前述“抗诉多、改判少”的文章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是检索不全面有遗漏,还是存在“选择性上网”的问题!
  当然,上述问题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的基础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都有披露:2013-2017年,最高法院受理82383件,审结79692件;2018年,最高法院受理34794件,审结31883件;2019年,最高法院审结34000件。毋庸置疑,最高法院在每年直接审结的数万件案件中,不乏有最高检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然而,最高法院对包括最高检“四大检察”在内的案件是如何审理的?特别是最高检向最高法院直接提出抗诉的案件到底有多少?审理结果如何?由于最高检没有权威的公开发布平台无从知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又“网上无名”,所以,多年来都是未知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其中在有关“可以不公开”的“除外”情形中,也只是列举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具有特殊情形,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的四类情形,并无对抗诉案件“可以不公开”裁判文书的特别规定。
  问题就此产生。司法实践中,有关最高检提起抗诉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裁判文书,“两院”不说,谁也不清楚。“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系列报道之六《论点思考:如何让民事检察成为“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中,作者披露的信息也仅仅局限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并经最高法作出裁判的两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其审理结果是:一件部分改判,一件发回重审。
  如果最高检以民事检察监督为己任的第六检察厅几年来的工作业绩就仅限于如此区区的两起抗诉案件的话,恐怕谁也接受不了,谁也坐不住。
  这个问题与学者的研究成果不谋而合。2019年第6期《中国法律评论》刊登学者杨金晶、覃慧、何海波的文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中国实践》。文中坦言,自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实施以来,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和公开比例有明显提高,2017年制作的裁判文书多数在网上公开了文书(60%)或者文书基本信息(13%)。但选择性公开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没有公布。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先天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只是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个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平台,上级法院并不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上网情况进行审批或审核。只是为了防止实践中可能发生的“选择性上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前瞻性地规定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公开”,只有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然而,由于有关“不公开”的具体操作和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笼统,特别是将是否公开裁判文书的权力授予办案法官,只有在“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兜底条款情形时才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如此,“大面积不公开”的情形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2017年12月,最高法院在公开发布的《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再次重申:“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时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传裁判文书网。”
  其中并没有对“不及时上传”或者“不按照规定上传”裁判文书的情形应当如何进行考核、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类似的重申内容也可能会如同司空见惯的“三令五申”一样,淡化成“宣言性”条款,无法落地生根。


创建“中国检察文书网”刻不容缓!

  必须看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值得点赞。以下两组数据很有说服力:
  2018年10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披露: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抗诉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功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21795件,法院已审结15922件,其中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解撤诉12113件,再审改变率为76.1%。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了2020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815件,同比下降2.3%,法院同期审结1063件,再审改变801件,占审结数的75.4%。
  遗憾的是,这些可圈可点的数据和业绩,却无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能够与之对应的裁判文书!笔者在实证研究中常常感叹:检察机关除了去年以来已逐渐形成的定期发布相关数据的工作机制外,如果自身还有可供全社会公开检索的“中国检察文书网”,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据权威人士透露,目前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文书上网的规定只限于“四大检察”的“起诉书”和“抗诉书”,至于刑事案件的“公诉词”是否公开上网的问题“尚在研究”中。
  其实,笔者实证研究中发现,最高检不仅对哪些检察文书应当或者可以公开上网“尚在研究”,而且,对于包括公开检察文书在内的“检务公开”的改革似乎都永远处于“重申”和“强调”中: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要求: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就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要主动予以公开。但对其中“法律文书”如何做到“主动予以公开”?至今语焉不详。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中,称检察系统已做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全覆盖”:2014年开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四个平台”;2016年全面运行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和律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被动查询到主动推送、“网上公开”向“掌上公开”转变。其中有关“法律文书”如何公开的问题仍比较含糊。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第30条改革举措(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包括“完善法律文书和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发布典型案例,公开检察建议”。至于“如何完善”法律文书的公开范围,至今也未见分晓。
  必须看到,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进程中,司法公开并不是哪一个地区、哪一个部门的事,而是事关全局和实现公正与效率法治目标的宏大工程。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特别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实现司法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公开化、常态化、制度化!只有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公开、权威的平台和迅速、便捷的方式,随时随地、轻轻松松地查询到各类法律文书,能够从这些鲜活的个案载体中学习法律知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司法原则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全面构建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有鉴于此,笔者设想,在目前只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花独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创建“中国检察文书网”刻不容缓!今后在条件成熟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威信息公开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类似于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好局面。
● 责任编辑:张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