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公司破产案背后的诉讼迷雾

  从会计账目显示仅仅进入公司账户241万元,到李某某提起诉讼显示两笔借款分别为725万余元和4471万余元,再到民事调解书总共确认需还款金额1.3亿余元,之后再到执行裁定书中还款金额被确定为1.9亿余元。
  在我社曾于日前报道的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城公司)破产六年难产事件中,一起原告李某某与鼎城公司的民事调解案件陷入了到底是合法借贷纠纷还是以“虚假诉讼”侵害鼎城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巨额利益的争议中。
  破产管理人2017年9月12日向安顺市中院提交的《鼎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如果李某某的这起案件所涉鼎城公司相关房产列入清偿范围并立即进入清算的话,则债权清偿率可以达到64.25%,而如果不列入的话,清偿率仅为18.25%,差距巨大。
  因此,围绕这起疑点颇多的民事调解案件,各方一直在角力,而随着近日安顺市检察院就该起案件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这起案件的走向有望明朗。


债权金额不断扩大的民事调解案

  这起民事案件的发生,比鼎城公司2014年4月进入破产程序早了近四年时间。
  2010年7月6日,李某某作为原告,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将鼎城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两份诉状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朋友关系,自被告鼎城公司在安顺取得开发建设项目时起,原告就资金方面一直给予被告极大的支持和帮助。被告开发建设的“蓝天花园”项目就得到了原告资金的大力支持。后由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的资金,所以在被告获得安顺市“黄果树商贸城”(现建博国际广场)开发建设项目后,原告就把被告开发“蓝天花园”所借的款项全部用建博国际广场项目续借抵押,并在原投入资金的基础上又追加了资金投入,期望以此项目的收益弥补此前的欠款,并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不守信誉,所借款项至今没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而这两份诉状的诉请金额分别为借款本金725万余元及相应赔偿和4471万余元及相应赔偿。 
  安顺市中院立案后,李某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情况报告》,这也是该案债权的第一次扩大。
  据该《情况报告》:除两起借贷案之外,鼎城公司尚欠李某某及其合作人简某某7000万余元未归还,鉴于此案与上述两起借贷案性质相同,均为同一主体、同一事实,需要解决的是同一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有意思表示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处理,且鼎城公司的资产均在本地,由安顺市中院一并处理方便诉讼,特请求将标的7000万余元的案件一并受理。
  此后,李某某、简某某以及鼎城公司联名向安顺市中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再次表达了相同意思,希望安顺市中院一并将此7000万余元的协商结果在制作调解书之时进行确认。
  2010年8月19日,安顺市中院出具了〔2010〕安市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某和鼎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调解协议有效,其主要内容为:1.双方确认李某某享有的债权总额为1.3亿余元;2.李某某总债权中的8000万元,鼎城公司同意用建博国际广场B栋(特区8栋)正1、2、3、4层的商铺和C栋(特区7栋)正1、2、3、4层的商铺约1.5万平方米抵押,商铺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交付,若到期不能交付或者欠款不能还清,商铺归李某某所有;总债权中的5396万余元,鼎城公司需按月陆续支付,并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如到期不能支付完毕,所剩欠款由建博国际广场中心广场区域改规增加建设的正1、2、3、4层房产按比例抵付。
  而债权总额的另一次扩大,则发生在2012年。
  2012年,安顺市中院下达“〔2012〕安市执字第7号附2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为:将鼎城公司建博国际广场B栋1、2、3、4层的商铺作价1亿元,中心广场2、3、4层的商铺作价7000万元,中心广场一层商铺作价2750万元,以物抵债给李某某,李某某可持该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债权人质疑此案为“虚假诉讼”

  据了解,在民事调解案件发生的过程中,鼎城公司也在经历着一系列事件。在“建博国际广场”建设过程中,为维持并扩大生产经营,鼎城公司曾陆续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民间自然人或单位借款,并为贷款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各债权人相继起诉且有效资产被查封或执行,加之公司的两名股东先后被羁押了一年多后才释放,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陷入严重危机。
  各路债权人为了能够挽回损失,进行了多次上访活动。2013年安顺市信访局综合接访室的一份《证明》显示,仅2013年上半年,因鼎城公司陷入危机无法偿还债务所引发的上访事件就有11批次、101人次。
  2014年鼎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这起蹊跷的民事调解案自然受到了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等事件各方的关注和质疑,认为这是李某某和鼎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已于2019年去世)炮制的“虚假诉讼”。
  而各方质疑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上述借款是否真实存在?
  相关证据显示,该民事调解案件的标的额总计为1.3亿余元,按照当时的“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高级法院审理。而安顺市中院不但受理了此案,且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没有对事实进行查证,李某某没有提供任何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他是否向鼎城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而法官在忽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仅仅依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没有查明该协议是否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案外人利益的基础上就直接予以了确认。
  而对于鼎城公司的真实借款数额,鼎城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显示,鼎城公司仅仅收到过李某某一笔借款,金额为241万元,入账时间为2008年10月29日,且鼎城公司已于2010年3月24日向李某某归还了该笔借款。
  那么,民事调解案中三笔借款到底是如何来的呢?
  对此,鼎城公司向贵州省检察院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28日,李某某实际借给鼎城公司3笔借款,分别为:500万元、230万元、3500万元,总计4230万元,后被虚增为4471.44万元、725.152万元、7000万元,后总计高达12196.592万元。
  2006年9月1日,李某某第一笔实际借款500万元,以月利率8%的高息利滚利,至2009年6月20日,该笔实际仅为500万元的借款,被虚增为4471.44万元,虚增了7.94倍。
  2008年3月16日,李某某第二笔实际借款230万元,采用和第一笔借款相同的方式,至2009年6月15日,该笔实际仅为230万元的借款,被虚增为725.152万元,虚增了2.15倍。
  2008年3月28日,李某某第三笔实际借款3500万元,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就被虚增为7000万元,虚增了1倍。
  而对于为什么陈明会同意以如此方式借高利贷呢?对此,陈明的儿子表示,这是迫于融资的压力。鼎城公司曾向农行安顺黔中支行申请2亿元专项贷款以及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洽谈5亿元人民币的融资,用以推进建博国际广场项目的建设。如果陈明不配合,鼎城公司的融资极有可能流产,从而使项目难以为继。


案件至今迷雾重重

  除了在审理该案中存在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和未依法查明事实的嫌疑之外,安顺市中院还被债权人、破产管理人质疑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比如,对于那笔7000万余元的借款。2008年3月28日签订的这笔7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书》中,出借方是李某某和简某某,借款方是鼎城公司和自然人刘某某,但该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出借给鼎城公司和刘某某各多少款项。此外,对于这笔借款,同样没有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借款真实存在。
  而在未正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安顺市中院竟然在该笔借款明显属于主体不同(正式起诉的两笔借款的双方为李某某和鼎城公司,该笔借款为李某某等4人)、鼎城公司和刘某某各自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且在未经正式起诉的情况下就将该笔借款纳入调解,明显不妥。
  针对这次民事调解案件,2014年,多位债权人联名向安顺市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安顺市中院以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债权人与此民事调解案件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了这些债权人的起诉。
  此后,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历经多次审理,最终仍旧被贵州省高院终审以这些债权人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
  这些债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出具裁定书,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但是,最高法院的裁定也表示,本案并未对调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对调解协议是否违法本院无从评判,诸债权人如确有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违法可依法定程序进行检举控告。
  此后,相关债权人和鼎城公司向安顺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2019年10月16日,安顺市检察院向鼎城公司出具通知书,表示已经就该民事调解案件向贵州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向李某某进行了求证,但其电话始终无法接通。记者转而向安顺中院进行求证,但是截至发稿,安顺市中院仍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复。
  对于本案的后续走向,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