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2

问:

  主角张东升被警方怀疑之后,起了轻生的念头。他告诉朱朝阳自己杀了严良,要朱朝阳杀了自己,朱朝阳拿着张东升递过来的武器一下子刺伤他的侧肩。张东升继续诱导他,叫他杀了自己为父亲报仇。请问:这样诱导他人杀害自己,双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答:

  张东升希望借朱朝阳的手达到自杀的目的并不构成教唆犯,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作为被教唆人的朱朝阳如果实施了相应行为,则有可能属于故意杀人。

  教唆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意在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结合本案的情况,张东升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犯则需要分析其唆使朱朝阳杀害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犯罪,这涉及刑法理论中“不可罚的教唆行为”。
  简言之,对于教唆人自己实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唆使他人窝藏自己或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如果教唆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的,不能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