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信访 件件有回复》系列报道之三

案里案外:以新探索再现“检察制度”

  “今后你再也不用为这事奔跑了,安心过好日子,把身体先养好吧!”
  2020年6月4日,经过一个小时的公开听证,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室,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并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信访人孙某当场表示息诉罢访,主持这场公开听证会的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徐向春对孙某说。孙某连连点头,表示感谢。
  无独有偶,2020年6月8日,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主持。在听证会现场,5位听证员共同见证了被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毁坏财物的责任、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被厘清,萦绕在申诉人心头的“死结”终于被打开了。
  诸如此类的案例,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以来,不胜枚举。而公开听证这一“传统制度”,由于能够把信访中遇到的积怨放到阳光下,公开公正地进行解决,从而在推动此项制度落实中起到了格外突出的作用。


一场“意外”心结难解

  “我的伤是俞某造成的,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为什么不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在这场公开听证会之前,信访人孙某心头的这个结总是解不开。
  2012年,孙某在慈溪租赁了一家店铺进行鞋子批发零售。王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孙某,同年4月,双方以谈生意为由,约定在慈溪一家饭馆见面,碰巧被王某丈夫俞某遇见,俞某误以为两人有暧昧关系,便纠集多人在饭馆门口聚集。王某出门向丈夫俞某解释无果,于是电话示意孙某离开。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爬行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造成经济损失60多万元,还留下了肢体智力二级残疾的后遗症。
  事情发生后,孙某经历了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等过程,“为什么就不能立案呢?”孙某想不通,“结”从此结下。
  2014年8月,孙某又向慈溪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认真审查后,从法律角度向孙某解释,答复他认定俞某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维持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孙某还是难以理解。
  孙某出事后不久,妻子与他离婚。由于颅脑重伤,他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甚微,生活举步维艰。又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孙某心中症结更是难以解开,于是走上了信访之路。
  在依法对孙某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同时,慈溪市检察院一直在努力帮助他。2016年6月,在办案检察官建议下,孙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俞某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11万余元。
  该判决生效后,俞某履行了赔偿责任。但在孙某心中,“不能追究俞某刑事责任”的心结还是解不开。今年年初,他再次来到了慈溪市检察院。
  该院第九检察部主任王志勤接待了孙某,听取了他的信访诉求,经院领导同意,决定将此案作为信访积案重点化解,向宁波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最高检逐级上报。徐向春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领导包案清理五年以上积案活动,成为该案的包案领导。
  在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后,徐向春指导慈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听取信访人的诉求以及面临的困难,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针对孙某这样的多年信访积案,如果当事人同意,我们就要进行公开听证,就由我来做听证会主持人吧!”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徐向春作出决定。
  “让大家评评理,更好!最高检的厅长也要来,那就更加好了!”慈溪市检察院在征求孙某关于召开听证会的意见时,他当即同意。担心自己脑受伤说不清楚,他还委托自己的姐夫胡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一同参加。
  2020年6月3日晚,徐向春和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欧阳鹏一道从北京赶到慈溪。


公开听证案结事了

  2020年6月4日上午9点半,听证会在慈溪市检察院正式开始。徐向春担任主持人,信访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公安机关承办人、慈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等参加,同时还邀请了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
  信访人孙某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和依据,办案民警和办案检察官分别介绍案件办理情况。
  “信访人还有什么意见?”“委托代理人有什么补充吗?”“就案件事实情况,听证员有无需要向参加听证的双方进行提问?”……徐向春一一发问。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没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作为听证员之一的律师代表范红枫问办案检察官。
  “我们对俞某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证据和事实,我们认为俞某均不构成。”办案检察官回答道,范红枫表示满意,孙某和胡某也点头表示认可。
  “听了民警和检察官的说明,我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正确,孙某家中生活确实比较困难,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他一些适当的帮助。”与孙某同村的听证员孙冠夫说。
  之后,5位听证员一致评议认为,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意见。
  随后,公开听证会进入第二个议程,对被害人孙某进行司法救助事项继续听证。信访案件承办检察官王志勤对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表示“拟通过宁波市检察机关对孙某进行两级救助,慈溪市检察院救助3万元、宁波市检察院救助5万元,同时协调信访人所在镇、村基层组织、残联对他综合救助”。
  “如果说以前我多次来检察院信访,确实是心里对检察院不予支持我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心有不服和不满,但是经过今天的听证会,我感受到了检察官是从心底为我考虑,打心眼里表示感激,愿意息诉息访。”孙某说。
  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孙某进行司法救助。“作为一名律师,我今天听了整场听证会,检察机关努力化解矛盾,并通过司法救助等帮助信访人解决生活困难,传递司法温暖,值得点赞!”范红枫说。


租地合同引多年纠纷

  在与浙江相隔千里的吉林,一场由吉林省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同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李某某雇人毁坏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请求吉林省检察院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2020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申诉人甘某某在听证会现场首先表达了诉求及理由。
  事情要从1998年2月10日说起。当时,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伊丹村委会与甘某某签订废弃地承包合同,将属于本村六组集体所有的2.5公顷废弃地承包给甘某某,约定承包期28年。
  甘某某在承包期间,未按约定足额缴纳承包费。2016年,伊通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某等44名六组村民仲裁申请,于5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解除甘某某与伊丹村委会签订的关于六组2.5公顷废弃地的承包合同。
  2018年4月,伊丹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刘某。在刘某耕种前,甘某某提前在该地块上种植玉米。2018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六组组长李某某雇用两台铲车平整该地块,因被阻拦而中止,致使部分已经长出的青苗被毁坏。同年7月31日,伊丹村委会、伊丹村二组和六组向伊通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解除村委会与甘某某签订的废弃地承包合同。法院判决涉及伊丹村六组2.5公顷废弃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该案二审时,四平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19年7月30日,伊通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我们根据现有证据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听证会现场,该案的原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甘某某不服,向四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今年1月13日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甘某某仍不服,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案虽然不大,但是前后耗时5年多,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牵扯了案件当事人的大量精力,对农业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类案件相对较为典型。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今年受疫情影响,加强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对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考验。”在吉林省检察院院长尹伊君看来,该案的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具有重要意义。
  

释法说理解积怨心结

  申诉人甘某某由于身体原因,委托女婿刘新江(化名)在现场代其行使相关权利,甘某某在一旁静静聆听。
  “李某某雇用他人毁坏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新江代甘某某陈述了理由,“第一,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我与伊丹村六组的合同有效。第二,李某某雇用铲车平地一事是其个人行为。第三,伊通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证明李某某毁坏青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9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在该案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完此前该案的办理情况后,受邀参与听证的五位听证员之一——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徐岱首先就被损毁的土地面积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向原案承办检察官进行发问:“为什么认为将被损毁的玉米青苗价格定价为5900元缺乏依据,主要理由是什么?”
  原案承办检察官作出解释:“2018年9月27日,伊通县公安局第一次提请鉴定机关对毁坏青苗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进行认定,鉴定机关提出‘无法估算正常产量’等理由。2019年7月8日,县公安局再次提请鉴定机关进行价格认定。7月9日,鉴定机关在无法实地丈量到13个月前毁坏已耕种土地实际面积的情况下,凭3张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按2.5公顷计算,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估算被毁坏玉米地的直接损失为5900元。对于毁坏青苗的面积,多位证人均证实已耕种的2.5公顷土地并未全部毁坏,按2.5公顷已耕种土地全部被毁坏认定损失数额并不科学。”
  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次听证会的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嘉良认真思考后第二个提问:“如何认定李某某雇铲车推平甘某某已耕种土地是集体行为?”
  原案承办检察官答:“有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李某某在雇铲车平整地块前向他们提及此事,当时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在尹伊君的提议下,原案承办检察官还将证言在听证会现场分别进行了宣读。
  “听了办案检察官的介绍,我意识到,此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够全面,今天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这样的形式,我对相关情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非常公平公正。”在问及申诉人的意见时,刘新江说。


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综合申诉人陈述、承办检察官介绍和申诉人、听证员提问情况,该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3个:被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问题、毁坏财物的责任问题、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在主持人尹伊君的提议下,5位听证员到评议室对此进行评议。
  经过近半个小时的评议后,徐岱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伊通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及四平市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正确,应当维持。考虑到申诉人的实际损失,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做出有效切实的保护。”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这么重视这个案子,也给了一个当面说清楚的机会。我现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些理解了,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今后不会再申诉了。”刘新江代甘某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说。
  对于刘新江提出“甘某某生活困难,希望检察机关帮助解决”的诉求,尹伊君回应:“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依法实施司法救助,帮助申诉人解决生活困难。”
  “此次听证会由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体现了对检察听证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选择这一涉农案件,体现出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促稳定的主动担当精神。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过充分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解开了申诉人心结,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小青表示。
  听证会结束后,观摩此次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谷凤杰关注到,申诉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是发自内心的:“今天这场听证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能够非常人性化地让申诉人发自内心地认同,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吉林省检察院追求‘案结事了’,以真正负责任的态度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参与此次听证会筹备的检察官表达了这样一种共识:“结案并不是一个案件必然的终点,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应当具有砥砺前行的担当勇气和坚韧毅力。”
  正如在听证会最后,主持人尹伊君在评析案件时所言:“保证粮食安全不仅仅是农村和农民兄弟的责任,我们检察机关也责无旁贷。今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更多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完成‘六稳’‘六保’任务,实现吉林经济振兴发展服务。”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每一次公开听证,不仅仅是化解了一个陈年积案,更是一次公开普法说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