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闯祸,谁来买单?

  作为一个新时代的新兴职业,代驾风生水起。代驾在餐饮行业使用最多,车主去饭店聚餐喝酒,因为酒后不能开车,便付费请代驾人代为开车。代驾的角色有点特殊,自己不是车主,也不是车主熟悉的人,而是车主通过代驾公司付费委托并不认识的代驾司机,驾驶他人的车辆上路。对于代驾行为,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如果代驾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桩案件,代驾司机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驾驶员不幸身亡,保险公司向对方驾驶员近亲属理赔后,以代驾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向代驾平台进行追偿。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吗?


代驾司机出车祸,保险公司要追偿

  2015年12月14日,广东省揭阳市颜良为其所有的粤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金额为56.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19日零时至2016年12月18日24时止。
  2016年8月9日21时48分,颜良等人因在江苏省如皋市某酒店喝了酒,便在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驾公司)经营的e代驾平台发送代驾服务邀请,陈铭作为e代驾的注册司机在平台上接收该订单。陈铭遂驾驶颜良的车辆,载着颜良等5人送他们回住处。22时11分左右,陈铭沿如皋市Z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原镇惠民东路路口左转弯时,车前右部与对向由林城驾驶的苏B×××××号小型轿(载5人)前部碰撞,致林城、颜良等1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林城头部、胸腹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13日死亡。该事故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铭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林城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颜良等10名乘坐者无事故责任。
  事故后,被保险车辆由崇川区徐庶起重设备服务部进行施救,支出施救费400元。颜良委托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8日、11月12日两次向保险公司寄出定损通知书,通知其参与公估定损。后经颜良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公估鉴定报告书,认定颜良车损为27万元,现场勘查时保险公司派员到场一同参与,颜良为此支出公估费1.6万元。
  通过诉讼,2017年2月15日,林城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林牧云等人与保险公司、陈铭就林城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其中医药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部分10.2万元)和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林牧云等人80.5万余元,由陈铭赔偿9.4万元。
  2017年4月6日,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约定,向林牧云等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支付11万元。同年4月7日,再次向林牧云等人在三责险责任范围支付69.5万余元。
  颜良也就本起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7万元、车辆评估费1.6万元、施救费400元。该案经一审、二审,于2017年10月23日,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支付颜良赔偿金27万余元。同年11月23日,保险公司向颜良支付前述赔偿款。
  保险公司作了上述赔偿后,认为代驾犯的错,应该由代驾和代驾公司赔偿,遂于2019年4月19日,向如皋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判令代驾公司、陈铭支付赔偿款约108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陈铭就是这样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取得代位求偿权。陈铭行为系代驾公司指派,故代驾公司也应对陈铭案涉行为承担责任。
  代驾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陈铭是被保险人颜良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其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该责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代驾公司对本起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保险公司不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铭辩称,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陈铭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也属于被保险人,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无权向陈铭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依法驳回保险公司对陈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驾不是第三者,依然是被保险人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代驾公司及陈铭是否系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应是被保险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据案涉车损险、三者险保险条款均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损失并不存在免责情形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再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陈铭系投保人颜良通过e代驾平台找的代驾人,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不存在任何禁驾情形,系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认定为案涉交强险、三责险及车损险的被保险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不享有再向案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陈铭追偿的权利,故对保险公司要求陈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代驾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陈铭承担责任,现陈铭不承担向保险公司返还赔偿款的责任,则代驾公司亦不承担责任。综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2019年7月17日,如皋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南通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级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保险公司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铭为被保险人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代驾公司、陈铭不属于保险以外的第三者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代驾公司承担责任是以陈铭承担责任为前提错误。综上,一审判决关于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均存在重大且明显的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保护我司合法权益。
  代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中,保险公司撤回了对陈铭的起诉,代驾公司、陈铭对此予以同意。

  

平台仅是中间人,代驾公司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载明,在代驾公司的平台,用户可以实现发布和(或)获取汽车代驾需求信息,以及与代驾相关的订单记录、费用结算、体验评价等活动。但平台不实际提供代驾服务,不代理任何用户一方提供代驾服务,仅充当用户之间的中间人,用户之间使用或提供代驾服务受其签订(将要)的协议约束,平台不是此类协议中的一方主体。用户包括代驾服务使用方和代驾服务提供方。平台为用户提供发送代驾请求(叫单)和接受该请求(接单)的信息推送服务,以及用户达成和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的信息记录服务。代驾服务提供方通过平台获取信息后,应当向平台支付信息服务费。平台为用户之间的代驾服务费用结算提供服务。代驾服务结束后,代驾服务使用方应当按照平台订单记录的时间、里程数据和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代驾服务提供方支付代驾服务费。
  《代驾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为代驾服务使用方,乙方为代驾服务提供方。甲、乙双方均为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通过平台使用或提供代驾服务,均应遵守本协议内容。双方同意以平台订单记录的时间、里程及公示的费用标准为结算依据,并由甲方在车辆到达目的地后,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授权平台代为支付。
  《信息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为代驾公司,乙方为代驾服务提供方用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即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及认可方式接单,与代驾服务使用方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信息数据(如时间、里程、费用等)。乙方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代驾服务使用方收取代驾服务费,向甲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南通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向代驾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代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陈铭在执行该公司工作任务时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在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又主张,代驾公司与颜良之间存在委托代驾法律关系,代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向代驾公司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并不明确。
  二审中,保险公司申请撤回对陈铭的起诉,仅要求代驾公司依据该公司与颜良之间的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合同予以佐证。而代驾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陈铭与颜良均为该公司平台用户,该公司仅充当陈铭与颜良之间的中间人,促成双方达成代驾服务协议。代驾公司为陈铭提供代驾信息有偿服务,陈铭通过该公司平台及认可方式接单,与颜良达成并履行代驾服务协议,由平台记录代驾服务过程中的时间、里程、费用等。陈铭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向颜良收取代驾服务费,向代驾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
  因此,在案涉代驾事宜中,颜良系向陈铭支付代驾服务费,而代驾公司收取的系陈铭的信息服务费。综上,保险公司认为颜良与代驾公司间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代驾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近日,南通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代驾司机是被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即第三者)。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均为受案涉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代驾司机显然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只不过付了费而已。但付费显然不能改变代驾司机是车主允许的驾驶人的性质,且代驾司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老司机,都是在熟悉车辆性能的管理人监督下驾驶车辆,只要代驾司机不是故意制造事故,代驾车辆的风险并不会显著高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无偿使用人的驾驶风险。故在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的责任,并不享有向合法代驾人追偿的权利。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