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检察院是如何炼成的》专题报道之二

一项改革探索规范权力运行体系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内容涵盖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的考核评价。
  为什么要开展此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郭兴旺表示,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实行检察官退出的重要依据,更是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推动司法办案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来说,业绩考评早在2017年就已经逐步探索出了一套成熟的运行制度,这套制度围绕“人怎么管、案怎么办、领导怎么当”等三个方面,构建立体化制度体系和智能化、动态化、公开化的全流程监控考核系统,坚持把住流程、控住节点、考核到人,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走在了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
  如今,随着业绩考评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闵行区检察院结合最高检《规定》新要求着力升级打造的3.0版检察官业绩考评信息系统已经于8月初正式启动,再次成为落实此项制度的先行者。


厘清检察权责边界的探索

  2015年3月,作为第一批员额检察官,和司改初期很多入额检察官一样,杨文艳感到困惑迷茫。
  “那时,作为侦查监督检察官,哪些案件自己可以决定批准逮捕,哪些需要检察长审批或审核,特别是审核审批案件中司法责任的归属界定都不是那么清晰,而且,我一年需要完成多少工作量,做多做少有何区别,也不清楚。” 杨文艳说。
  而这,几乎是入额检察官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此外,各部门检察官工作量很不均衡,而且无法全面留痕,绩效考核难以落地,司法责任难以追究,都是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面临的共性问题。
  而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孙静有着清醒的认识:“要解决这些问题,厘清检察权力清单职权事项,强化案件全面全程监控留痕是关键。”
  2017年年初,闵行区检察院大胆探索,根据《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构建了“四位一体”制度体系,在授权、明责、监督和考核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授权方面,闵行区检察院首先制定了《检察权内部配置与运行办法》,将由检察长行使的60余项权力授权给检察官,明确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权力边界和运行方式。其次构建了新型办案组织,明确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临时组建主办检察官办案组。最后,在选任过程中开展双向选择,除部门负责人由党组任命外,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每两年进行双向自愿选择,实现人员合理流转。
  “在明责过程中,我们首先明确,‘有权必有责’‘有岗必有责’均为司法责任制应有之义,前者是造成冤错案后应承担的司法责任,后者是基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要求而应承担的工作责任。为此,我们科学测算全院近三年各部门案件数量、监督数据等核心工作指标的年人均工作量,并以原公诉检察官(组)工作量(人均180件)为基准,按数量和质量相结合、劳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各部门检察官的应配置数。在此基础上,采取一岗一表的形式,制作全院77个检察官岗位责任清单。”孙静说。
  在明确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后,如何进行有效监督便成了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
  闵行区检察院首先强化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管,梳理“检察权行使”中“应报未报审核”等监控点,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其次明晰领导审批审核监管责任,并纳入《入额院领导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明确分管领导同意检察官决定或建议检察官改变被接受的,分管领导和检察官承担连带责任;分管领导直接决定改变检察官意见被法院判决确认的,则检察官需承担司法责任;改变有错则分管领导需承担责任。
  “此外,我们再次强化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流程监控。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将执法办案重点监控问题,细化为56项权力运行问题、20项案件质量问题和36项流程性问题,全部纳入信息化系统实行监控,实现对权力运行、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的全程监控和全线管理。”孙静说。
  与此同时,闵行区检察院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强化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制定《执法办案公开听证(审)工作办法》,邀请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群众等广泛参与批准逮捕、不起诉、刑事申诉、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等案件公开审查。配套完善《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参照标准》《常见罪名不批准逮捕参照标准》等,规范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闵行区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年度考核绩效等次和等级评定办法》,包含《检察官办案(执法)数量、效果、规范考核办法》《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及考核办法》《检察官通用类考核办法》《检察官纪律作风考核办法》“四位一体”的考核内容,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综合素养进行全方位精准考核,建立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动态管理机制。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在双向选择基础上实行捆绑式考核,并对检察官助理综合素能方面独立建档,为检察官助理晋升及遴选奠定数据基础,切实体现“做多做少、做好做坏不一样”。


信息化考评系统确保制度落地

  为了保障上述“四位一体”的业绩考评制度体系能够顺利落地,闵行区检察院结合大数据背景,依托最高检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研发了“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将对检察官履职的“四位一体”考核内容、分值全部纳入信息化系统,对检察官办理的每起案件以及履职成效进行监督,自动生成任何时段每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考核分值以及排名情况,根据排名,严格按照市院20%、60%、20%的绩效考核比例进行检察官年度绩效考核等,形成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年度司法档案,实现监督考核的全面、全程、即时、公开、透明。
  正是基于这套系统,杨文艳一扫最初的迷茫,工作起来越发得心应手。每天早上,她都会打开“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来查看当天自己的考核排名,并结合自己的岗位责任清单,让每日工作变得心中有数。
  作为闵行检察院原9号岗位检察官,杨文艳当时的岗位职责是办理批准逮捕案件,并负责立案监督。根据全年的岗位量化标准,她需要承办110件审查逮捕案件、15件不立案控告申诉案件、8件监督撤案案件。如果不能完成,系统会自动扣分,超额完成会自动加分。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或程序性瑕疵,也会被扣分。
  2017年,也就是考评系统启用的第一年,杨文艳的绩效考核得到了238分,在刑检序列35名检察官中排名第一,考核为A档,因此,她的全年绩效奖金比C档检察官多了上万元。而这些放在以前,她完全不敢想象。
  “因为考核都是数据量化的,一目了然。94个检察官岗位工作量相对均衡,那么也就没有了原来一线二线心态不平的问题。同时你权力大了,监管也严了,你会有一种时时被监督的感觉,当然,这也是一种强力的鞭策。”杨文艳说。
  与杨文艳一样,这套考核系统得到了全员干警认同。
  “通过智能化信息系统,对每起案件以及履职成效进行全面、即时、同步监督留痕,并自动生成任何时段每名检察官及助理的考核分值以及排名情况,避免了传统上一年一次人工统计排名的不科学性,保障了监督考核的公信力。运行3年多来,全院干警对检察官岗位‘法定化’、双聘‘自主化’、监督‘规范化’和考核‘数字化’认同度较高,为检察官绩效管理和建立可进可出的员额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孙静说。
  这项制度的落地,厘清了检察权力边界,使得司法追责有依据可落地。通过明确承办权、审核权、审批权的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并且将办案流程均在信息化系统中完成留痕,使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无论何时均有据可循。2018年以来,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权力运行规定审批466件,审核2845件,其中决定改变检察官定性70件,决定改变事实或情节影响量刑16件,提交检委会讨论29件,检委会决定改变检察官意见10件,经评查,检察官存在过错责任的全部纳入考核扣分。
  “此外,该制度运行以来,检察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通过信息化系统留痕监督和适度监控考核压力,倒逼检察官进一步增强执法办案责任意识,减少办案瑕疵,提升办案质量。2018年以来,先后对1972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占同期审结数19.1%;拟定瑕疵案件25件,均计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从市检察院通报情况看,本院抽查案件有流程瑕疵问题案件数逐步下降到目前的5%内,全院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孙静说。
  在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同时,这项制度也激发了检察官的内生动力。随着岗位目标责任的可视化,检察官对执法办案岗位责任认识更加明确,办案质效明显提升。2017年系统上线当年,闵行区检察院在全市考核中排名第二,检察工作质效核心指标同比上升16.2%;2018年继续保持领先;2019年“捕诉一体”改革溢出效益显现,在受理起诉案件同比上升67.2%,人均办案量全市第一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平均周期同比减少5.6天;2018年至今,该院“案-件比”始终全市最低,2019年为1‥1.51,今年上半年,“案-件比”为1‥1.27。

  

3.0版确保最高检要求扎实落地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的。
  在三年来的实践中,闵行区检察院发现该项制度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监管内容较“一质两效”指标而言较为单一;二是流程监控主要针对刑检部门,而综合业务部门仅停留在数量、效果的统计,尚未重视监督事项办案化流程监控。
  2019年年底以来,最高检先后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并在全国部署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基于我们已有的较为成熟的检察官流程监控和业绩考核信息化系统,院党组深觉这为我院检察管理迭代升级,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提供了契机。因此,在市院指导下,今年我们作为‘一把手工程’扎实落实推进,紧紧围绕‘指标如何设、数据哪里来、分值怎么算’,全面对照梳理各类考核指标,修订完善制度体系,拾遗补缺,配套升级信息化系统,目前已全部完成,实现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最高检规定的312项‘一质两效’考核指标、55项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和87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无缝对接,结合基层院实际全面落实到十大业务的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监督事项中,并通过信息化系统考核到每个检察官。该系统已于8月初正式试运行。”孙静说。
在具体完善该系统的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梳理比对多项制度指标,保留、补充、整合形成科学全面的指标体系。一方面,将最高检《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的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6大类55项防控重点以及《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87项指标中涉及基层检察院的指标梳理比对,相同的不再重复设置。另外一方面,又将三规定指标与区院经三年有效实施的考评指标进行比对,内容一致的考评指标予以保留,比如87项最高检质量评价指标中有63.2%内容一致,予以保留。对于尚未纳入区院考评的其他最高检明确的考评指标予以增设,从而对最高检制度明确的考评指标拾遗补缺,做到全覆盖。
  同时,闵行区检察院将最高检指标未涵盖而上海市检察院考核另有要求的指标,以及区院近年来行之有效、富有特色而上级院尚未明确的指标项目整合纳入指标体系,例如简化规范司法流程监控,审核审批权责留痕等,形成“1(最高检标准)+1(上海特色)+1(闵检特点)”的考评指标项目清单。
  此外,闵行区检察院还进一步明确数据填录主体、监控部门、监控方式,做到统一业务系统“自动采”和职能部门“人工录”并举。针对办案效率等办案类考评指标,将三类“指标清单”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可以抓取的数据“能抓尽抓”,并自动生成至检察官名下;针对监管类指标,明确案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监控方式,能够软件系统自动留痕则以系统为主,如告知期限超期等指标通过系统自动抓取留痕予以扣分;对现有软件难以抓取的数据,职能部门加强人工抽查监管,以“职能部门能录尽录”为原则,做到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明确,监管力度和监管覆盖面到位。同时,结合最高检开展的检察业务数据质量专项督查活动和上海市检察院数据治理工作要求,制定关于规范检察业务数据填录与管理的工作办法,细化数据填录要求和统计口径,强化数据源头治理,确保各类数据填录全面准确,夯实考评数据基础。
  与此同时,闵行区检察院积极完善确定合理平衡计分规则,充分发挥考评“风向标”作用。一方面按照最高检、市院的质量、效率、效果分值比例和计分原则,结合该院前期考评工作实践经验,明确检察官业绩考评具体指标分值和计分规则。比如,将司法办案廉政风险点评查指标设置为“留痕”“正面”“负面”,并进行相应加扣分,负面评价的导向性倒逼检察官增强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结合该院《检察官岗位说明书》,修订完善区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通过因需调整规则、科学调整赋分、统一用语表述,构建完成区院考评制度体系,实现刑检序列、其他业务部门序列两个序列中不同部门检察官之间业绩排名比较,不断提升检察官执法办案的工作质效和规范化水平,切实将最高检的质效部署要求落实到每位检察官。
  “我们积极迭代升级监督考评系统,实现动态预警、全程监控的智能化考核。根据‘1+1+1’指标项目清单和检察官岗位说明书等制度,在我院原有的检察官执法办案全程监控考核系统基础上,升级检察官业绩考评信息系统3.0版,进行自动考评并实时生成考评排名,从而实现节点控制和考核评价的同步。”孙静说。
  这其中,涵盖对执法办案及监督事项办案化的所有流程节点的全程监控,比如“规范提醒”功能,强化对执法程序性不规范风险的监控管理。对一些有时间节点要求的程序性规范设置自动提醒,系统根据诉讼流程期限,运用红色飘窗,对法律文书公开等程序性风险,于规定期限届满前2~5日飘窗至检察官电脑桌面,提醒检察官按时处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把有可能发生的不规范风险提醒在前、防范在先,督促检察官时刻绷紧规范司法这根弦。
  司法改革,永远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而闵行区检察院正是遵循着这样的规律,以一家基层检察院该有的脚踏实地的勇气和智慧,一步步推动着司法改革的各项制度能够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