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孤寡家庭的财产,谁有权继承?

导读之声

  截至2019年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8.1%,约2.54亿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深,失独、孤寡老人逐渐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特殊群体,因为他们一旦去世,就可能面临遗产无人继承的困局,而他们遗留的财产又将何去何从呢?


案例之困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李伯和梅姨均已年逾八旬,由于二老没有生育子女,生活起居一直由单身的外甥女黄女士在照顾。黄女士父母因病去世多年,李伯夫妇对黄女士视如己出。
  近几年,李伯夫妇分别先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早年单位分的6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据悉,李伯生前曾多次提到,因为自己没有子女,将来房子也就是留给外甥女黄女士继承,好让她未来有个栖身之地。 
  前几日,黄女士来到中华遗嘱库广东中心,对工作人员倾诉了所遇到的难题:为继承房子,黄女士带上房产证和老人死亡证明到房管部门办理继承,没承想却被房管部门拒之门外,理由是:“黄女士不是李伯和梅姨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房子。”
  为此,黄女士找到了律师咨询,律师解答道:“由于李伯和梅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所以房子应按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而黄女士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继承老人的房子;但由于黄女士对李伯夫妇有尽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也是可以分得财产的。”
  现实情况是,黄女士根本无法提供赡养老人的证据。因为老人住院时,自己也没想过照顾他们的时候去专门拍照或录像,而支付医疗和住院费用也都是从老人的医保卡和银行卡上支付。平时黄女士购买的生活日用品时,也未曾作详细记录。在律师的建议下,黄女士只能到街道咨询看能否出具证明,证明自己一直与李伯夫妇居住,有形成赡养关系。
  然而,街道给出的答复让黄女士彻底崩溃,街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能出具黄女士和李伯夫妇有赡养关系的证明,按照法律规定,李伯和梅姨的房子是属于无人继承,应该是要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的,他们已经向上级汇报作处理。
  黄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回家,看着手机里老人生前的照片,就想起与他们一起生活的一幕幕美好的回忆,再看回这间充满回忆的房子要被国家收走,那伤心又委屈的眼泪一涌而出……

分析之法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意味着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今后侄子(女)、外甥(女)将列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
  虽然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到继承人序列当中,但是,他们想要继承遗产,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两个特定条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先于当事人去世;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也均先于当事人去世。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继承到当事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民法典的出台,对黄女士来说可谓是及时雨,黄女士不用再担心老人留下的房子被国家收回了。但新问题又出现了:如果李伯和梅姨还有其他侄子(女)或者外甥(女),那黄女士仍不是他们的唯一继承人,不能全额继承老人的房子。
  那么,黄女士如何做才能全额继承到李伯和梅姨的房子?其实很简单:只需要李伯和梅姨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黄女士继承就可以了,也无须等待法律的修改来破解此困局。

总结之语

  虽然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看似解决了许多类似黄女士这种情况的继承难题,但如李伯和梅姨的情况,仍需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由生前照顾他们的黄女士来继承房子,否则将来财产就会流向其他从未照顾过他们的侄子(女)或外甥(女)手中,最终就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