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前疯狂捞金的董事长

    原安徽省芜湖市宜居投资集团董事长沈诗林,为给自己辞职后的退路攒足资本,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捞金。其中,最大一笔受贿金额竟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然而,正是这笔巨额贿款,暴露出了沈诗林职务犯罪的马脚。2020年5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刑事判决书载明,沈诗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千万巨贿“有情后补”

  2010年11月,年方35岁的沈诗林,以芜湖市建设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身份兼任宜居投资集团董事长。走马上任不久,原先与沈诗林打过交道、挂靠当地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的王根木就找上了门。一番寒暄后,王根木问:“听说宜居公司有不少保障性住房工程,能不能分点给我做?”沈诗林沉吟片刻答复说:“工程项目多的是,但对建设资质的门槛要求高,只怕你现在的公司没资格投标。”王根木谄笑道:“这个好办,再大的建筑公司,也要找米下锅,我找家有资质的公司就是了。”果不其然,王根木很快与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安徽马鞍山某建设公司达成了挂靠协议。随后在沈诗林的帮助下,走了招投标的过场,王根木于2011年5月承揽了宜居公司月亮湾项目代建工程。
  2012年上半年,宜居公司的星河湾项目打算公开招标,由于工程垫资量比较大,马鞍山那边不愿意出资。于是,王根木辗转找到资金充裕的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合作,承揽了星河湾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竣工验收备案,2017年9月13日综合查验备案。
  沈诗林作为宜居公司的董事长,在王根木承揽的两项工程中,对审批工程款拨付、用项目工程应收账款办理质押贷款等方面一路绿灯。王根木对沈诗林给予的关照多次表示“有情后补”。
  星河湾项目竣工后,建设方宜居公司一直未支付乙方代垫的项目质保金。为此,王根木以南通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12月25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载明,宜居公司应于2018年6月2日前支付质保金5661万元。
  在此期间,月亮湾项目因亏损引发材料供应商、工程队与宜居公司的多起民事诉讼。王根木为及时获取该质保金以免被其他诉讼冻结资金,多次找沈诗林协商。2018年4月的一天,王根木在向沈诗林催要南通某建设集团的质保金时,沈诗林因担心被有关部门追责,满面愁容告诉王根木,他打算辞职。闻听此言,王根木着急地说:“沈总,你一旦不在位,几千万元的质保金我找谁办?”沈诗林表示,尽可能在辞职前退还。
  为了催促沈诗林在辞职前清算质保金,王根木拍着胸脯承诺道:“有情后补,兄弟我说话一定算数,事成后,我送你1000万元,有了这笔钱,凭你的人脉资源,在外面笃定大展宏图。”正为辞职后出路发愁的沈诗林听后转忧为喜,当即表示会尽快解决。经他协调,2018年5月29日至6月20日,宜居公司陆续支付质保金共计5593万元。
  第一笔质保金到账后,王根木果不食言,2018年5月30日晚上,他开车到沈诗林住所的地下车库,两人在王的车上交接了200万元现金。5天后,沈诗林通知王根木到地下车库碰头,将200万元现金退还给王根木,闷闷不乐地说:“我的辞职申请没有通过,这笔钱拿得太烫手。”
  直至同年6月20日,质保金基本结清。次日下午,沈诗林打电话告诉王根木:“我的辞职申请今天通过了,哈哈,退后一步海阔天空。”王根木火速行动,于当晚和6月23日晚,分别给沈诗林送去现金600万元和400万元。
  拿到1000万元后,沈诗林让妻子武某借用亲戚的银行卡开设了证券账户。2018年6月27日和8月16日,沈诗林夫妇在芜湖、合肥两地将王根木所送现金中的996万元分1050余次通过ATM机存入亲戚名下的银行卡,并转入绑定的证券账户用于炒股,试图洗白这笔赃款。


虚假协议欲盖弥彰

  2018年7月,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贾某涉嫌职务犯罪案发。同年8月7日,与贾某有过交往的王根木被芜湖市监察委传唤询问。
  这个消息,让沈诗林坐卧不安,他时刻担心着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查出他收受王根木1000万元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遂紧急草拟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把王根木喊到家里签协议。王根木推开协议书说:“我送给你的是现金,又是一对一交接,没有痕迹,你担心什么?”他拍着胸脯保证:“我决不会出卖你!”沈诗林不禁松了一口气,协议便没有签。
  不久,芜湖市监察委再次询问王根木,要求他说清楚与贾某的经济往来。王根木因害怕向沈诗林行贿的犯罪事实暴露,自行准备了虚假的“委托理财协议”,让沈诗林签字画押,并将落款日期提前到2018年7月5日。为对抗组织审查,沈诗林还将其控制的证券账号和密码告知王根木,便于让王根木知晓该资金使用情况。
  王根木平时有记日记的习惯。2019年3月初,办案人员从王根木住处搜查到一个笔记本,其中记载了王根木的很多私密内容以及年度总资产事项,其中还记载了一个证券账户和密码。对此,王根木交代称是沈诗林的证券账户,于是,沈诗林进入监察调查的范围,其证券账户内资金1003万元被依法扣押。
  拔出萝卜带出泥。沈诗林在被审查期间,还交代了他在担任宜居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作为国企宜居公司的董事长,沈诗林认为自己只是高级打工仔。虽然年薪不菲,但相比那些日进斗金的商人,显得寒酸和卑微。思前想后,他想做“跨界”精英,私下给自己弄一块自留地,既有国企领导的体面和风光,还能暗中发大财。 
  那么,谁是最佳的合作者呢?沈诗林想到了与宜居公司有大量业务往来的常某。于是,2010年下半年,沈诗林和常某商议拟成立一家实体公司,并邀请时任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副主任的方某(另案处理)加入。这三人在一起吃饭时商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三个人都不用自己的名字注册,而是各自安排至亲做挂名股东。为方某挂名股东的是其外甥,为沈诗林挂名股东的是其岳母,常某则安排其姐夫作挂名股东,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这样,沈诗林和方某在未实际出资且不知自己所占具体股份比例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义,由常某从其公司调拨验资资金,并操作设立了芜湖金爵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爵公司),常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诗林和方某不参与管理。2012年7月起,金爵公司开始经营宜居公司项目的电缆业务。沈诗林与宜居公司工程承建人、春水湾项目的负责人等人打过招呼以后,常某安排员工具体洽谈合同,有时也直接出面。自2012年9月起,金爵公司与承建单位分别签订了电缆销售合同,次年开始供应电缆。此后,沈诗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帮助常某承接了宜居公司投资的月亮湾、蓝鲸湾、香城湾、星河湾等项目的电缆供应等业务。直至2015年,金爵公司经营电缆毛利润为20%左右,约1500余万元。面对“自留地”不断产生的利润,沈诗林和方某都不敢按年分红,他们在寻思万全之策。
  2012年8月,沈诗林看中了一幢房产。常某为感谢沈诗林在其承接土方工程、电缆供应、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同时,考虑金爵公司的利润分成,他立即预交了300万元购买了其中的四套房屋,并以“租赁”的形式将301、401室送给沈诗林,将302、402室送给方某。2014年5月,常某为四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皆登记在金爵公司名下。经计算,这四套房价和税费共计392万余元。
  2013年间,芜湖市招标办多名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案发,沈诗林担心自己受牵连,遂安排驾驶员以爱心名义将最近的一笔受贿款2万元捐给芜湖市社会福利院。沈诗林虚惊了一场,他虽意识到自己在“走钢丝”,但对金钱的欲望如同吸食毒品一样,让他无法遏制。
  此事过后不久,沈诗林又向常某提出将301、401室装修用于居住,常某随即安排装修。至2016年年初,常某陆续支付了全部装修工程款共计115万余元。在沈诗林乔迁前,常某还为沈诗林购买了价值12.5万元家具及两个6万元的车位。这样,常某送给沈诗林两套房产、装修费用、家具、两个停车位及税费,共计343.9万余元。
  常某承接的宜居公司电缆业务基本做完后,决定注销金爵公司。常某问公司名下的房产怎么办,沈诗林思忖片刻说:“我还在宜居工作,先挂别人的名字,等以后我不在位了,再过户给我。”于是,2015年9月,常某将301、401室房产暂时过户到范某的名下,并支付过户费用72312元。
  为掩人耳目、逃避审查,沈诗林于2015年11月以其妻武某的名义,与范某签订了十年的虚假租赁协议。


百般狡辩亦枉然

  2018年6月27日,沈诗林辞职后,即去上海市创业。正在他为自己成功置换成商人身份暗自得意时,组织上已掌握了他收受王根木1000万元贿赂的确凿证据。2019年3月2日,芜湖市监察委工作人员在合肥高铁站对赶往上海的沈诗林执行留置。沈诗林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其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百万元的犯罪事实。
  3天后,监察委工作人员对沈诗林位于上海的办公场所和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了他与王根木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还从他在芜湖市的住处找到了虚假的租赁协议。
  2019年12月6日,沈诗林受贿案一审开庭,公诉人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诗林利用其在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委员会工作以及担任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宜居投资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根木等7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2万余元。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请托人事先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沈诗林辞职后收受王根木的1000万元,应按受贿罪论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诗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27707.36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沈诗林不但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也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真诚认罪悔过,并退出全部受贿所得,已经初步形成相关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态度好的认定依据。
  2019年12月6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沈诗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赃款14527707.3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沈诗林不服一审判决,对收受王根木1000万元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是与王根木之间的委托理财炒股,不是收受贿赂,遂提出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在事前有明确的约定,在离职后“支持”1000万元,且的确在离职后予以了实施;其次,沈诗林并不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只是辩称该1000万元的性质系代王根木理财的理财款;最后,该1000万元收受方式及后续行为均不符合民事交易习惯和规律,更不符合常理,如此巨大的款项均是现金交易而非银行转账,沈诗林在收取现金时亦未出具书面的交付凭证,在收受1000万元之后不是直接存入银行,而是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芜湖、合肥两地ATM机现金存储1050次,存入他人银行卡中,二人事后补签所谓的“理财协议”也是因贾某案发,因惧怕和为了应付组织调查而补签的。因此,根据案发时沈诗林的职责权利、行贿人王根木所承接的工程等相关书证,结合沈诗林本人的供述、王根木的证言、双方签订理财协议相关背景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该款并非是委托理财,实际上是以委托理财为名掩盖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本质特征,此笔指控事实构成受贿罪。
  2020年1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该院今年刑终字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沈诗林上诉,维持原判。
  辞职不是“问题官员”的避风港。虽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细化到“因公辞职”“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诸多情况,但无论哪种辞职,都不能把曾经的违法违纪问题遮掩。沈诗林出于侥幸心理,想在辞职前大捞一笔,最终作茧自缚,实属咎由自取。
  (文中除沈诗林、王根木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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