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体育赛事》系列报道之六

专家评议:奥运会延期的法律风险

  作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盛事,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几乎牵动着全球的目光。
  日前,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前司长刘岩,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副院长、体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姜世波,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国际体育法协会体育立法委员会委员陈华荣,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针对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在法律依据、法理问题与伦理正当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延期具伦理正当性但规则需完善

  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引发的争议,实际上人们的关注点在于延期决策依据及其过程是否严谨,在伦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刘岩说:“《奥林匹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注明,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心智,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面对全球严重疫情,如果强行如期举办奥运会,直接同增强体质相悖,更谈不上人的全面均衡发展,显然违反了奥林匹克基本原则。”他认为,在全球疫情蔓延的背景下,作出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决定,是出于对人类健康的终极关怀,符合奥林匹克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延期决定也得到国际体育界和相关各界的普遍支持,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体现。“多年来,奥林匹克规则一直是动态发展不断完善,我确信,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宪章》明确规定,奥运会的比赛周期是四年,应当在周期的第一年举办奥运会,延期的话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国际奥委会新闻发言人曾否认延期违反了《宪章》,引用的解释是《宪章》第32条第3款规定,即奥运会的举办日期,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来决定。”姜世波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展开了探讨,“目前从这两个条文规定来看,法律解释上产生了互相矛盾之处,这种矛盾本不应该出现的,但确实出现该如何协调?”
  姜世波从延期决策的伦理意义、法理学利益衡量、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三个角度,进行了探讨分析。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引入法律原则来消解形式上的矛盾。《宪章》的原则以及《主办城市合同》核心要求纳入了联合国制定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信守相关人权保护条款,将保障参会各方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考虑;延期虽然给利益相关方造成不小的损失,但经济利益不能高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作出延期决策虽被诟病涉嫌违背程序正义,但伦理学追求实质正义,产生冲突的时候理应选择实质正义,只有实质正义才能满足整个社会乃至全世界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期待。“所以,延期决策从法理学上讲不能算违法,在解释学上也是说得通的。”
  “延期决策引发的争议,反映出举办奥运会遭遇社会伦理和经济各方面综合考量时,法治和规则有没有放到优先考虑的地位,这对于现代体育治理和社会运行来说至关重要。”陈华荣发言表示,古代奥运会举办目的是为了祭祀宙斯等众神,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延期是一种不可通融的禁忌。顾拜旦在复兴现代奥运的时候,也带入了古代奥运的思想和伦理意义,而不仅仅是作为竞技体育的展示。“在英文语境中,举办奥运会在《宪章》表述就是奥林匹克的庆祝仪式,而不叫奥林匹克赛事或者奥林匹克赛会。”
  陈华荣进一步表示,人们之所以关注延期决策过程中的透明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权力的合法性,尤其是聚焦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和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权力界限问题,“退一步来讲,假设在延期决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断成分或者不遵守程序的话,相关责任方会承担多大的责任,将会面临怎样的追究?”他认为,奥运会的举办年份在《宪章》里说得非常清楚,任何主体可以在其赋予的权力下去作决定,但不能以某种借口去违背和突破。
  “国际奥委会无疑最有资格、最有能力对《宪章》做出最具权威性的解释,但国际奥委会毕竟不是某国、某领域的政府机构,所以,既不必也不宜用严格的政府法治理念来分析国际奥委会的言行。”刘岩认为,《宪章》规定,执委会以其认为最适当的形式,制定所有决策和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奥委会规章,以确保正确执行《宪章》和组织奥运会。至于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如何作出某个决定,是否为此召开过会议,社会各界给予普通关心就可以,不必特别关注、纠缠这个问题。
  

损失难索赔谈判妥协是途径

  东京奥运会延期,引发的首要问题就是损失该如何挽回,由谁承担。
  “无论奥运会延期还是取消举办,由此引发的合同违约问题不会全部演变成为纠纷或争议,更不会完全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刘岩开门见山地表达个人观点,他认为这既与延期决策得到了体育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有关,也与合同条款约定是否严谨、充分有关。在全球疫情得不到控制的背景下,有关方面即便提出索赔,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是显著降低的。刘岩进一步表示,奥运会的相关各方都不能向国际奥委会索赔,这早已写入了奥林匹克法律文件。“在目前的情势下,设想由合同一方承担全部风险、承担一切损失,恐怕难于实现,除非合同条款明文约定。”
  姜世波对此表示赞同,他还从伦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奥运会延期具有正当性,基本不会产生实际的索赔,多数的争议、纠纷包括财产权纠纷,会通过协商来解决。他还表示,万一因索赔真的有机构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仲裁,则仲裁庭需要裁判延期合法性问题,不合法才产生索赔,合法的话就不产生索赔。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利益索赔包括分红,就涉及举证。索赔方会要求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组委会因延期索取利益,这或会推动国际奥委会、主办城市组委会财务的公开化、透明化,这种诉讼对于国际奥委会的长期治理会产生积极影响。“至于会不会出现,目前无法预知,我个人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虽然其他赛事的赞助商、代理商会受到奥运会延期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但他们未必会向国际奥委会提起诉讼。这既有经济方面的考虑,也有社会关系的考量,他们会很慎重。”陈华荣谈到,在奥林匹克运动体系里,无论是奥运会还是其他赛事,赞助商一贯都不是价高者即可得标,是需要进行谈判的,主办方会审核赞助商的资质和各方面条件,是典型的卖方市场,“相关方如果索赔的话,除非它以后不想和国际奥委会再发生联系了,一旦和国际奥委会决裂,大型跨国公司和其他电视转播机构都是要考虑清楚后果的。”
  最近,世界田联向国际奥委会施压要求提前落实部分东京奥运会的红利,以解决田联当前面临的财务困难。刘岩认为,国际单项运动组织向国际奥委会要求分红,首先得有红利才能说分红的事,东京奥组委确实收到了钱,但这些钱恐怕还需要扣除很多支出,奥运会延期导致额外支出增加,把这些支出算进去后,东京奥组委到底还剩余多少钱,又有多少红利,那得另说。“这件事大概率以交涉、谈判、妥协告终。”
  陈华荣也表示,分红原本是理所应当的,但国际奥委会现在确实无法表态,因为它无法预知明年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但只要奥林匹克团结基金还在,只要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体系还在,分红是肯定有的,至于具体能分多少、怎么分,后面很多事恐怕还不好说。对于东京奥运会延期产生的额外支出,国际奥委会表示主动承担一部分,“但它没有法定的义务,也不存在原来的约定义务去承担,这类似于是一种自我的牺牲、自我的捐献,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权利的处分行为,有可能会伤害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刘岩认为,国际奥委会若主动承担延期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会为未来费用分担开辟一个新形式,但这种形式今后会被引用多少也很难说,“总之,国际奥委会是个非政府组织,它的执行、决策,不规范的地方也是非常显著的。即便这次这么做了,今后也未必会成为惯例,即使成了惯例,也不见得每次都这样做。”


延期法律争论是奥林匹克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表现

  参与讨论的专家一致认为,奥运会延期之所以会引发法律争论,其实是奥林匹克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表现。
  “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瑞士政府虽给予国际奥委会若干比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待遇,但这并不说明国际奥委会是国际法主体。”刘岩表示,国际奥委会制度、奥运规则、奥林匹克宪章都不属于法律,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宪章》的承认而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国际法主体间关系。“加入奥林匹克大家庭,并不是某国政府加入,而是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等机构加入。”
  刘岩进一步表示,《宪章》不是各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但国际奥委会很期待各国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权益,实际上是承认、尊重各国主权和法律法规。“北京2008年奥运会筹备期间,国际奥委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曾数次向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明确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国法律法规。”
  “奥林匹克法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长期以来所制定和形成的规则体系,它的约束力来自会员对规则的承认,如果一个规则得到它想要约束主体的认同,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法律。”姜世波认为,国家不是奥林匹克法的主体,其规制的对象并非国家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如果规则和国内法发生冲突,作为主权国家,可以不认同奥林匹克的规则。”
  陈华荣表示,奥林匹克运动有三大支柱或者说三大组成部分,即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一种合作关系,是一种单项伞状结构,国际奥委会和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之间的关系,尤其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委员的关系实行的是逆向代表制。国际奥委会、各国际组织单项体育联合会、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都遵循《宪章》,在《宪章》之下活动,所以才有现在的奥林匹克运动。
  “《宪章》成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统摄整个奥林匹克运动。”陈华荣说道,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内法直接否决《宪章》的规定,《宪章》将奥林匹克运动发生争议的救济权利授权给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会和各国最终司法原则存在冲突,但并没有产生真实的法律冲突,只有潜在的法律冲突。但这一次新冠疫情,给奥林匹克法和各国法律之间的真实冲突创造了一种可能。“围绕东京奥运会延期或取消的法律争论,实质就是奥林匹克法和各国国内法间的一种冲突表现。”
  谈到国内法与奥林匹克规则不一致之处,刘岩讲述了一个实例。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委会认为只有一个,即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中国政府、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则认为,奥林匹克标志有许多种,都列入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依据该《条例》,五环图案、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北京冬奥组委名称、中国奥委会徽记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奥林匹克标志都受到保护,并非仅仅五环图案得到特别待遇。
  姜世波也举了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的例子。当时,澳大利亚法律对参加奥运会的马匹要求必须在其国内经过6个月的检疫,导致参赛马匹无法满足相关要求,最后马术比赛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举行。这个例子说明如果一国不认同奥林匹克规则,可以让国际奥委会改变自己的决定。“但在现实中,凡是愿意举办奥运会的国家或城市,几乎很少去对奥林匹克法进行对抗,因为举办者需在认同它规则的前提下才有权承办,这也是奥林匹克法生效的法理依据。”


北京冬奥会筹办要重视东京奥运会延期的风险冲击

  虽然相隔两年时间,但东京奥运会的延期无疑给北京冬奥会的举办敲响了警钟。
  “东京奥运会延期或取消,既有中长期风险,也有短期风险,应对策略各有不同。”刘岩表示,全球疫情形势尚不明朗,东京奥运会仍存在取消的风险,这属于中长期风险。按照奥运会通常的预案,如果在开幕当天,主办城市若遇到台风来袭或突降特大暴雨,则可以室内比赛照常进行,推迟一至数日举办开幕式,这属于短期推迟风险。“气象条件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来说,短期推迟的风险同样存在。”
  “中国在重大国际赛会举办上也存在过因故取消的先例。”陈华荣举了2003年女足世界杯的例子,当年因为“非典”,原计划在中国举办的赛事临时易地到美国举办。为了补偿中国的损失,国际足联保留了中国主办女足世界杯的权利,并指定为2007年女足世界杯的主办国,“这是整届顺延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东京奥运会是顺延一年,导致冬夏奥时间间隔缩短,对北京冬奥会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冲击,筹办过程需认真对待。”
  陈华荣还举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例子,国际奥委会一般都要求奥运会主办城市购买赛事取消险,东京这次也购买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没有购买,赛事取消险会增加主办城市的费用负担,但在取消的情况下能够转嫁经济损失。“当年中国非常自信地向全世界承诺,不会让奥运会取消,最终也顺利地举办了一届无与伦比的奥运会,但2022年冬奥会是否会购买?需要好好思考,审慎决策。”
  姜世波表示,他研究过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可以经双方协商或者由仲裁机构依法裁判性变更合同内容。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合同中,收益约定了一个分成比例,如果发生情势变更,是否可以在这个条款下约定做一些变更,比如双方通过协商,收益分成比例相应调整。“再就是购买保险上,延期和取消都是概率事件,发生的机会很小,但毕竟存在风险,还是应该从商业保险角度做好预案。”
  “《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均没有提及疫情,也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和赛会延期条款,这也是东京奥运会延期决策被部分舆论诟病的原因。”刘岩因此建议,筹办北京冬奥会,还将陆续形成一批新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务必做好防范风险的法律安排,拟好有关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的表述,慎用不可抗力概念,充分利用情势变更机制。
  刘岩回忆说,2008年北京奥组委起草的合同条款上情势变更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全都是比较清楚的。他建议除了奥运会以外,国内其他大型赛会的主办方,务必要提高这个认识。目前大部分组织者风险意识相对来说还不够,尤其是对于取消和延期特大风险防范考虑不是很周到,这方面需要加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体育赛事的法律事务也是如此。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把风险防范、应对策略写入法律文件(包括合同)中。”
  陈华荣还提及法律之外的一些思考,他表示,自己曾多次拜访过国际奥委会等其他国际体育组织,“虽然这些年来,中国也在不断加强涉外体育人才的培养和输送,但支持的力度还远远不够”。陈华荣建议,国家要多管齐下,大力支持优秀的法学院学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到国际体育组织中去实习、锻炼、任职。相信随着国际体育组织里中国人的增加,中国未来在国际重大体育决策和体育活动筹办中,信息将更加对称,资源更加充沛,作出判断决策和发表声明也会更加理性。“我们需要深度融入国际体育大家庭,逐步掌握国际体育话语权或者深度参与国际体育决策,进一步彰显大国的形象和实力。”
  刘岩对此深表赞同:“我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影响力虽然不断增加,但当前的话语权确实不多,一定要积极争取。在话语权不多的情况下,要尽量多说话、多表态,发出中国的声音。”
  不管怎样,希望明年东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都能够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