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看待法官职业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后,司法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成为司法领域的时代主旋律。法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官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者和保护者,而且是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的捍卫者和维护者。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看待法官职业。在某种意义上讲,对待法官职业的态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状态和法治发展水平。


   毋庸讳言,在长期人治传统和计划体制下,我们对法官职业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误识。这种错误观念影响着我们对法官职业作出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应当深刻反思和检讨关于法官职业的种种认识误区。只有正确认识法官职业,才能保证司法改革沿着科学的方向前行,司法改革的举措才能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在法治成为我国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和认真看待法官职业。


法官应有的职业形象

   那么,法官职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法官职业呢?黄铁鹰先生撰写的《跟香港交警打官司》一文(见《法制日报》2014年9月28日第16版),或许能够为我们如何看待法官职业提供鲜活的素材。
   黄先生在文中讲述了他在香港与法官打交道的亲身经历:在一个星期天,黄先生驾车行驶在一段不允许汽车上下乘客的路上,因故与一位行人发生争执,他只得将车停下来同他论理。当时坐在黄先生车里的朋友把车门打开也同对方争论起来。此时,恰好有一辆警车跟在黄先生的后面。警察以为黄先生是在停车下客,便给他撕下一张200元罚款单。黄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警察对黄先生说:你可以去法庭申请裁决。
   黄先生决定将负责处理此事的警察告上法庭。为了打赢官司,黄先生请求现场的一名目击证人出庭为他作证,但是被拒绝。黄先生只得硬着头皮走上法庭。在法庭上,黄先生向头戴假发套的法官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时,那名警察穿着便装,坐在当事人席上。黄先生用不到5分钟的时间将案情陈述完毕,然后等待着准备观看像西方电影里表现的那样,对方开始进行反驳辩论的情景。但是,接下来的一幕让黄先生深感意外:神情严肃的法官竟然没有让警察发言,法官只说了一句话就结束了这个案子。法官对黄先生说:“根据你的陈述,我没有理由不相信你,此案撤销。”当时黄先生真不敢相信,他竟然就这样轻松地赢了警察。
   事后,黄先生问香港律师,这是怎么回事,法官为何如此偏向自己,连让警察陈述的机会都不给。律师给他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法官认为你西装革履,又任职大公司,不值得为200元来撒谎;法官也知道像你这样的人,人工每小时也不止200元,为了区区200元闹上法庭,一定是冤枉了。所以……”从此,黄先生再也不怕香港警察了。但是,他对香港的交通规则却不敢有半点马虎,哪怕凌晨3点,在没有任何车辆的路口,他也不敢、更不忍闯红灯。
   黄先生讲述的这个真实故事,向我们展示了法官应有的职业形象,也让我们思考“何谓法官”?


法官应当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法官行使的审判权,从性质上看,是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权力。因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不能干预和影响法官自主地审判案件。在黄先生所遭遇的案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内心信仰,审理和裁决案件,丝毫没有考虑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他不用向庭长和院长等院领导请示和汇报案件,更不用将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要知道,这是一起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所谓“疑难、复杂”案件),而是由自己当场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真可谓是一锤定音,干脆利落。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这样的决定时,他似乎完全没有顾及警察机关的态度,没有考虑当事人是否会上访闹访;没有担心行政当局会给他“穿小鞋”,没有想到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香港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完全是独立的、自由的个体。他心中装的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
   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其实,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更加坚定地指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针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预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对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支持法院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可以说,让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法官只有能够依法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官,才能保证从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的基本真理。


法官应当得到社会的理解和信任

   黄先生在文章中讲到,当法官宣布撤销案件后,香港警察并没有因法官未给予他陈述的机会而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而是自愿接受这一结果。它给我们传递的信息是,在香港,法官职业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理解和信任,人们通常不会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表示怀疑,更不会对法官职业产生对立和敌视心理。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官通常都会受到人们的广泛信赖。理解和信任法官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如果我们怀着提防的态度对待法官,那么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就会发生变形,甚至出现异化。因为一旦法官不被信任,我们就会设计各种制度、采取各种措施来监督法官,就会利用种种指标来考核和评价法官。法官为了迎合这种监督和考评,有时会放弃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显然,这将对法治建设构成严重的伤害。从这个方面来看,信任法官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石。
   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监督,司法权也不能例外。作为审判权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法官当然也同样需要接受监督;否则,国家审判权就可能会出现被滥用的危险。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监督法官?应当明确,不同性质的权力应当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完全不同于其它国家权力,它是对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作出裁判的权力。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基础之上的。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充分的辩论,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中立的判断。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时,应当公开说明裁判的理由。如果法官不顾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要求,偏向一方当事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会通过提起上诉或者申请抗诉的方式,请求上一级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已经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制约和监督。因此,对法官最好的监督方式,就是利用公开的诉讼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进行监督。双方当事人和法官这三者之间已经构成了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形成了较为稳固的权力制约关系。如果在诉讼程序之外,另外设置一种权力对法官进行监督,那么不仅破坏了司法制度的内在结构,而且起不到监督法官的效果。司法程序的自身特点已经能够保证法官手中的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这正是法治国家人们普遍信任法官的理由。司法程序和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建立在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不信任法官,那么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制度都会失灵。


法官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黄先生经历的这起案件中,法官作出的裁判结论,除了黄先生的陈述之外,实际上没有其它任何证据支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是听取了黄先生的口头陈述,而作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如事发路段的录像、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警察的陈述及其执法记录仪等,法官都没有认真调查核实。法官仅仅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和普通民众的一般认知,在短短的5分钟时间内就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在我们大陆地区法院,法官通常会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分析,证据采信过程一定相当复杂。但是,香港法官将这起复杂的证据证明活动大大简化了。他的裁判逻辑是,虽然不能排除黄先生是为了区区200元而撒谎的可能性,但那是例外,法官不能用例外而否定常情。可以看出,香港法官完全是根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自由心证的背后,恰恰体现了法官至高无上的权威。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大陆地区的法官作出这样的裁判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这起案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有瑕疵的案件,甚至是一起错案。因为除了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外,它什么证据也没有,完全称得上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诉或者上访,案件还要进行重新审理。法官在进行年终考评时,它可能会被作为污点被记入法官工作业绩档案。但是,这一切在香港都没有发生,没有人对法官的裁判提出质疑,没有人认为是一个错误的裁判,包括涉事警察在内的所有人都甘愿接受这样的裁判。香港法官的权威和尊严就这样在这起案件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
   树立和维护法官的权威和尊严,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智慧的体现。其实,道理很简单,法官是国家法律的适用者,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因此,维护法官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法官的尊严就是捍卫法律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虽然目前我国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着极少数的司法腐败行为,但不能因为司法不公、司法不廉而否定法官的权威,损害法官的尊严。保障司法公正、铲除司法腐败,靠的是改进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健全司法保障措施,而不是随意蔑视和践踏法官的尊严和权威。法官职业缺少权威和尊严,任何公民的权威和尊严都会没有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是潜在的受害者。实际上,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就是对人们制定的行为规则的尊重。法官职业的权威和尊荣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和进步的标尺。
   (作者分别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