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未来》专题报道之五

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

--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司法改革进程进入快车道,继2014年12月28日和30日上海、北京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成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节奏也逐步加快。
   2015年1月28日,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三天之后的1月31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也在沈阳揭牌开张。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到两个巡回法庭的相继成立,法学界与社会舆论关于“巡回法庭要做什么、怎么设、设在哪儿”等问题的争论渐渐偃旗息鼓,转而把注意力投向了两个新设立的巡回法庭本身以及巡回法庭未来走向等问题上。
   关于刚刚设立的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用一句简短而准确的话概括了巡回法庭到底是什么,“巡回法庭就是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但是对于巡回法庭的未来走向,胡云腾庭长表示尚没有明确时间表以及总体规划,一切要看两个巡回法庭的试点结果再作决定。


“六大分院”对巡回法庭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的职能与机构设置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通过改革来调整与变化以适应国家各个时期基本国情的。
   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不久,许多专家学者在谈到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时候就推测:“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
   而专家学者之所以如此推测,是因为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与巡回法庭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分院”。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条例》除确立了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和审判制度等重大问题外,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各大行政区或其他区域设分院或分庭,在所辖区域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务,从而成为建国以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的法律依据。
   三年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与当时六大行政区划相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的建制,不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庭”之说。
   然而,在胡云腾庭长看来,现在的巡回法庭与彼时的“六大分院”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建国时期,全国各地解放时间不同,如东北早就解放,而海南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了一年多才解放,那时是解放到哪里,政权就建设到哪里。法院作为政权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也不例外,而且当时除了法院,其他政权机关都有大区设置。而现在最高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具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属性,其他党政机关都没有。再者,“六大分院”时期我国法律几乎空白,“六大分院”通过对一个个典型案例的批复,对一件件审判工作的指示(包括“六大分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后获得的批复),在其所辖区域内领导并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巡回法庭主要以办案为主,主要处理重大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和涉诉信访。还有,六大分院是独立机构,而巡回法庭是派出机构。分院相当于最高院和省级法院中间的一个机构,是独立的一个层级。巡回法庭是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的判决就是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分院的判决就是分院的判决,对此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虽然有许多不同,但客观地说,彼时最高院“六大分院”的设置仍旧为巡回法庭的设立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最早提出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设想是在2003年。在这一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道民、赵世杰、毛宇峨提议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管辖死刑复核案件、跨区域重大民商事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建议未被采纳。
   然而,十多年之后,巡回法庭最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巡回法庭的制度设计

   胡云腾庭长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设立巡回法庭之后,只是解决了要不要设的问题,但是怎么设,设在哪儿等问题还需要研究讨论,最高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曾经广泛征求了意见。在这些意见当中,有的提出最高院设巡回法庭,而其他层级法院也可以设巡回法庭,还有的提出设立一些专业性的巡回法庭,如知识产权法庭、劳务法庭、税务法庭、环境法庭、行政法庭、上市法庭等。但是最后的决定是最高院设巡回法庭,其他地方法院则通过设立跨区法院来解决相关问题。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胡云腾庭长认为,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原来一些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的时候,由于水平能力的原因或者地方因素干扰,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而在巡回法庭审理同一个案件,和地方法院相比,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是不一样的。
   二是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减轻最高法院的办案压力。多年来,最高院受理的案件都超过一万件,最高院的办案压力比较大。设立巡回法庭后,原来属于最高院审理的一部分案件就可以分流到巡回法庭。这样就可以使最高法院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以及总结审判经验。
   三是可以减轻首都地区信访、社会稳定方面的压力。现实中,除了到最高院打官司以外,还会有很多人到最高院上访、申诉。设立巡回法庭后,巡回区的群众上访申诉就可以直接到巡回法庭,不需要到最高法庭来,如此可以避免个别群众因为诉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过激手段制造影响的事件发生。
   四是可以方便群众诉讼,尽量节约老百姓打官司、申诉、上访的成本,出现案件纠纷就地解决。例如在沈阳设立巡回法庭,东北老百姓打官司就要少跑680多公里路。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两广等地区的老百姓就要少跑一两千公里的路。
   胡云腾庭长总结认为,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在巡回区的常驻机构,是设在家门口的最高法院,有利于指导巡回区地方法院的工作,有利于把所在辖区的案件信息、审判情况向最高院及时反馈。总之,设立巡回法庭有多重考虑、多重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设立巡回法庭的价值会不断显现出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还提出将深圳和沈阳作为巡回法庭的试点。
   对于为何会选择深圳和沈阳作为试点,胡云腾庭长表示,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南北、东西发展差异都很大,因此选择试点一定要具有代表性。深圳作为发达地区,毗邻港澳,涉外案件、知识产权、高科技案等类型案件比较多,设立巡回法庭有助于处理这方面纠纷,为开放发达地区的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保障,总结发达地区设巡回法庭的经验。而东北三省是老工业基地,在工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矛盾纠纷数量较多,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法治建设能力与水平方面能代表欠发达地区的一些特点,在这里设巡回法庭,有利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东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结欠发地区设立巡回法庭的经验。


透视第二巡回法庭

   据胡云腾庭长介绍,确定沈阳作为巡回法庭的试点之后,巡回法庭的组建工作随之展开。
   2014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少南带队赴沈阳市,勘察第二巡回法庭大楼选址,经过综合考虑之后,最后将巡回法庭的地址,定于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三号——原浑南区财政局办公楼。
   12月8日下午,法庭大楼改造工作正式启动。至12月25日,经过17天的昼夜奋战,办公大楼正式竣工。据介绍,整个巡回法庭占地面积16135平方米(约24亩),由办公楼、南院、北院三个部分组成。办公楼共九层,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一楼为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区、警务室、工作区、档案室、预留区六个区域。二楼为共享大厅,东侧设有监控室,法庭内共设置150个监控点位,覆盖法庭各个区域。三楼为审判法庭区域,设置小法庭3个,其设施全部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最新标准配置。两侧设有律师休息室和阅卷室,同时还设有审判信息管理中心,能够实现与最高法院实时同步监控、传输、通讯,信息化水平国内领先。四楼为行政人员办公区。五楼、六楼为主审法官办公区,包括主审法官办公室、司法辅助人员办公室。七楼设有庭长办公室、常务副庭长办公室、党组会议室、秘书室、机房。八楼中间为大法庭,设有120个旁听席。两侧为副庭长、廉政监察员办公室以及4个合议室。九楼为餐厅。办公楼设有电梯3部,其中工作人员专用电梯两部、当事人专用电梯1部。
   据胡云腾庭长介绍,第二巡回法庭在人员配置方面遵循少而精的原则,设庭长1名、副庭长两名、廉政监察员1名、主审法官9名,另有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综合行政人员数名,总计从最高法院选派26人。另从天津、江苏、浙江等8个省份借调了多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巡回法庭共计50余人。
   此外,第二巡回法庭在人员遴选方面有着严格标准,在选任主审法官的过程中,要求必须是最高院审判长,具有至少8年的审判经验,综合考虑经验丰富,司法能力、政策法律水平等因素,采用自愿报名与组织挑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最终人选。
   为防止地方干扰办案,和第一巡回法庭相同,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而在机构设置上,第二巡回法庭不再内部分设行政、后勤、组织、人事等机构,只设立一个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工作,保证审判权和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
   另据胡云腾庭长介绍,作为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第二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此外,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为法院改革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而作为巡回法庭的试点,第二巡回法庭无疑承担着为改革提供可复制推广经验的使命。因此,第二巡回法庭在解决司法环节突出问题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
    审判工作是巡回法庭重要的职能,为了保障公正审判,维护司法公信力,巡回法庭依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合议庭一般由随机分配的3名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以外的人员不得干涉审判。
   “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副庭长、庭长不再逐级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让谁办案谁有权有责、谁办错案谁承担责任的审判责任制开花结果。也就是说,庭长和副庭长不再审批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我们把审判权全部交给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责任也全部压给他们,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去除法庭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审批问题。”胡云腾庭长说。
   针对巡回法庭的特点,胡云腾庭长介绍,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巡回法庭不会停留在驻地,将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带队,前往辽吉黑巡回区内的案件发生地巡访和审判。同时,巡回法庭还要在辖区内开展调查,发现地方基层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立即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地方法院及时改进并解决。
   对于如何保证巡回法庭之间以及与最高院本部的裁判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胡云腾庭长表示他们会随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最高法本部沟通,审判的案件统一在最高法网上公布;东北巡回区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统一法律适用,引起最高法关注的,第二巡回法庭将及时向最高法本部提出建议,对全国法院都有参考作用的重大案件,向本部报告或直接移送本部审理。
   总之,胡云腾庭长表示,作为试点,第二巡回法庭将为未来巡回法庭的全面设立提供多方面改革经验,包括巡回法庭管辖区域到底多大合适、到底管辖哪些案件合适、如何设定最优人员配置和审判权运行机制;巡回法庭和地方法院的关系,如何指导、监督、协同地方法院,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的关系等等。
   而对于目前坊间流传的未来将在全国设立8到10个巡回法庭的说法,胡云腾庭长也予以了否定:“8到10个是一种推测,在媒体看来,可能是按照一个巡回法庭管三四个省份的标准推测出全国要设立8到10个巡回法庭的。但实际情况是,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在全国设立巡回法庭的总体规划尚未作出,现在仅有的只是试点方案。今后还要不要设,怎么设,何时设,设多少,还要依据两个试点的实际情况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