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未来》专题报道之四

我眼中的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

   2015年3月10日,成立一个多月的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首次亮相并由最高法院副部级专职审委会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干脆利落地敲下了第一槌——正式作为二审法院审理第一起民商事案件。
   作为巡回法庭的关注者,也作为人民法院的旁观者,更作为司法改革的建言者,我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一起应邀旁听了整个上午的庭审,并参加了下午召开的专题座谈会。
   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让我们看到了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第一起二审民事案件,确实是一起非常典型而有示范意义的案例。
   此案由一起金融贷款引发,时间跨度长达17年,涉案金额达上亿元人民币,事关鞍山的电力部门、金融部门和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存在刑事与民事交叉、行政与民事交叉、判决与执行交叉且又涉及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以房抵债法律行为判断等多项争议,涉案的金额本身高达上亿元。显然,这是一起头绪多、时间长、部门广、利益大的案件,应当属于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
   为此,庭审后我以“一笔糊涂账,二巡第一案,三案成交叉,四方当事人,五个争议点”作了总结与概括。
   对于这样一起复杂疑难的案件,尤其是作为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二审案件,第二巡回法庭自然高度重视。根据第二巡回法庭关于案件分配与合议庭组成的“两个随机生成”工作机制(即承办法官随机生成、合议庭组成人员随机生成),由庭长、副庭长带头轮案,最后组成了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担任审判长、副庭长虞政平担任承办人、主审法官张志弘为合议庭成员的合议庭。两名书记员同时进行法庭记录,法官助理全程参与审案。
   为确保庭审有序和高效,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上诉人聚焦明确了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各自发表了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也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然后,合议庭还组织了证据交换,最后归纳形成了五大上诉争议焦点,为正式开庭奠定了扎实的案情事实基础。否则,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无法完成任务。
   在整个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所有旁听者乃至在场的所有媒体都是全神贯注,凝神屏息,生怕漏过一个名字,唯恐错过一个数字。随着审判长的询问与调度,旁听者来回注视着双方当事人乃至代理律师的表现,边听边看,边看边记。
作为应邀旁听者,在案件当庭宣判后,我以“询问有度,主持有法,掌控有方”作了点评。
   一、询问有度。从审判长胡云腾第一声询问“是否回避”开始,每逢一方陈述完毕自己的主张与观点之后,胡云腾审判长或承办人虞政平都要询问另一方是否有异议。尤其是最后进入调解阶段时,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调解时,当一方代理律师表示当事人没有授权而另外一方代理律师表述没有考虑时,审判长归纳为“双方均没有当庭表示接受调解,本庭将不进行调解”。然后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有意见,在得到双方的认可之后,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本庭即行休庭进行评议。最后,审判长再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还有什么问题吗?”
   这就是胡云腾大法官倡导的“最后一问”。也就是当每个问题或者每个事实询问完毕之后,主审或接待法官要坚持“最后一问”。为此,第二巡回法庭从接待群众来访时开始,就注重坚持“最后一问”的原则,以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和到法院来访中把话说完,明确回应他们的诉求,尽量解开他们的心结。可以说,这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应有之意,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坚持“最后一问”,核心要求是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保障其充分行使诉权,并注重向当事人解疑释惑。可见,“最后一问”体现了对各方诉讼参加人诉权的尊重,对于宣传法治、减少涉诉信访意义重大。虽然坚持该原则,可能会造成案件庭审时间以及接待来访时间的相对延长,但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角度看,该原则客观上能够促使各方当事人更加充分地了解对方的想法,实际上也更加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尽早化解。更重要的是,坚持“最后一问”,更能有效避免当事人因在诉讼活动或来访接待中没有说完话而对法院或法官产生不满情绪,进而质疑司法公正,甚至引发与法院或法官“死磕”现象的发生。当然,坚持“最后一问”,还可以增进法官和法庭与当事人交流的能力或技能,引导当事人依法规范表达诉求,意义重大。总而言之,这“最后一问”体现的是法治的高度、法律的温度。所以,我认为,与其说庭审是一种“听”与“说”的技术,还不如说是一种“问”的艺术。
   二、主持有法。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开庭中,在法庭调查与辩论开始前,审判长胡云腾首先创新性地向当事人作了相关法律释明:一是公正审判释明。明确告知诉讼各方,凡是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合议庭将把此行为记录在案、存于正卷、并向其他当事人及时公开,而且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项创新性的释明举措,不仅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相关改革精神,而且还将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深化司法改革的相关精神一并融入其中,让一切人情干扰远离司法,破解长期以来司法为人情所困的难题,使任何试图不当干预司法的念头望而却步;二是诚信诉讼释明。告知诉讼各方必须遵循诚信诉讼的义务,保证所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否则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其诉讼失信的法律责任。以此释明,对于近些年来虚假诉讼有所蔓延的现象进行遏制,将社会诚信的义务有序导入诉讼案件的程序进行之中;三是宣传法治与司法礼仪释明。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永久保存,可能作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学资料,履行法庭宣传法治、普及法律义务。提醒双方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尊重司法权威,履行宣传法治责任。据了解,第二巡回法庭将以本案为起点,在今后每一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均会进行上述程序释明,并且还将把这项创新性程序释明机制推广到巡回区内的每一法院、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之中。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在本次庭审中,合议庭还先行先试了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的审理模式。应当说,这种审理模式符合当前司法实务中不少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即将证据主张与辩论意见一并发表的习惯,尤其是经历了一审开庭审理之后的二审案件的庭审更是如此。为此,将这两个阶段进行合并,可以有效避免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而可能引起的重复辩论与反复争议现象等问题,从而有效利用开庭时间,充分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庭审程序的多样化和个性化。
   于是,在审判长胡云腾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合议庭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后,围绕庭前会议确定的五个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虞政平开始组织诉讼各方,就谁应当被认定为本案债务人、本案主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合同无效认定后各方过错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本案债权利息应否支付及如何计算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我看来,全部庭审显得很有节奏,不拖沓,无疏漏。
   三、掌控有方。就以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后的开庭进程为例:11时12分,在各方当事人都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后,审判长胡云腾进行“最后一问”,问当事各方是否还有意见要发表。因当事各方当庭没有调解意愿,也未能进行调解。11时17分,胡云腾宣布休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退庭进行合议。经过大约50分钟的合议,12时8分,一贯主张判决要讲理的胡云腾审判长当庭“讲”起了此案的判决,认定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应向农行立山支行还款,然后又告知其可向泰隆集团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追偿。合议庭当庭裁判的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时30分,胡云腾宣布闭庭。
   在整个庭审中,无论是询问双方还是主持庭审,体现的都是合议庭的掌控能力。在庭审中,如何引导双方当事人乃至代理律师有序有效完成审理程序,一声询问,一句裁断,都对审理的合法性、正当性乃至艺术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本次庭审中,本案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即现场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时即进行评议,最后又当庭作出裁判,切实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从而充分展示了合议庭的掌控水平。
   此案自2015年2月5日正式立案至3月10日作出当庭裁判,这对一个比较疑难、复杂的最高法院二审案件来说,如此迅速高效的办案时间,不仅体现了第二巡回法庭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展现了合议庭的掌控水平。对当事人来说,当庭裁判,既能及时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诉求,又能有效避免社会所担心的一些其他案外因素的干扰,更能体现法官高效办案和敢于担当的能力。第二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即要求每一名主审法官应当具备即听、即断、即判的司法能力,并努力推动把可能当庭裁判的案件当庭裁判作为今后审判办案的新常态。事实上,只要法官庭前作好充分准备,再加上长期办案素质的培养与积累,是可以当庭作出裁判的,关键是审判权运行机制要为此提供保障,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要敢于担当。从此次第二巡回法庭开庭来看,目前第二巡回法庭已经实行改革后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这为一些案件当庭宣判创造了条件,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
   由上可见,一次庭审、一个案件,如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其实就是主审法官如何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定权利。而如何掌控庭审节奏与场面,则是一种从技术到艺术的提升,从公权力到私权利的平衡。
   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开庭,让我们看到了司法改革的良好开端,也让我们对法治中国的未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