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问题车位背后的法律之争

  小区车位不够,物业增划车位供业主使用,并收取相应费用。这种两厢情愿的事正常情况下是相安无事的,但一旦发生了事故,被受害人告上了法庭并论起责任来,物业和业主可能都难逃干系。
  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物业增划的车位造成事故,物业和车主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骑车撞上机动车后身亡

  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小区是个老小区,该小区业主和车辆信息花名册显示,小区共有1418户业主,然而停车位只有327个。近年来,因业主私家车拥有量增长过快,该小区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车需求。为解决停车问题,该小区物业常州金坛翔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遂在小区内道路两旁、部分绿化带等地方增划停车位。该小区业主吴文军就租用了这样的车位停车。
  2018年6月16日12时30分,该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六旬老太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幢楼下时,与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停车位的吴文军的苏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金坛区中医医院抢救。但由于撞击力较大,王某入院时因头部外伤致神志昏迷,经诊断为脑干损伤、脑肿胀、右额颞顶枕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颅底骨折、中枢性呼吸衰竭、2级高血压病(很高危组)等,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
  公安部门事后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者王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查,死者王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张阿庚、女儿张云霞,王某父母已去世。相关保险单据显示,吴文军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8年8月21日,张阿庚、张云霞联手把物业公司、车主吴文军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事故各项损失合计557833元,诉讼中因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发生变更,原告方将请求金额变更为60037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增划、使用问题车位应否赔偿

  正常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主也不在车上,受害人家属凭什么找车主和物业索赔呢?原来,案涉车位并非原始的车位,是物业公司为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需要,临时施划的停车位。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案涉停车位系增划车位,由吴文军使用,吴文军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元管理服务费。
  事故发生后,交警仅根据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等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简要载明电动车和轿车碰撞事实,但未对事故成因进行分析并出具责任认定。为查明该交通事故事实,尤其是停车位的详细情况,承办法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该停车位与道路垂直,车辆停车时有小部分在停车位外。
  受害人家属认为案涉增划的车位少量占道,吴文军明知停车位过小,仍然使用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直接影响小区内部交通安全,存在明显的过错,并据此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吴文军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自己已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里,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因小区内地下停车位不够用,不得已在地上施划停车位,物业公司没有过错。物业公司认为,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对死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还指出,死者患有二级高血压,不能排除是死者突发高血压病撞到吴文军的车辆,死者的身体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该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吴文军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文军按规定停放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内,并定期缴纳停车费,服从物业管理,吴文军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仅认可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车主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物业公司提出死者患有二级高血压,不排除是死者突发高血压病撞到吴文军的车辆,死者的身体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入出院记录记载及公安部门所做的死者死亡检验报告,王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而该颅脑损伤系在该交通事故中发生,故该交通事故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还提出自己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死者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其应当知道居民小区内道路通行条件不比一般的公共道路,但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撞到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吴文军车辆,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施划停车位,并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按照规范施划停车位,提供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然而,其提供的案涉停车位垂直小区道路施划,占用小部分道路,吴文军的小轿车无法完全停放进该停车位,对安全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吴文军应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吴文军明知物业提供的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将机动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内,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事故车辆情况、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小区与一般公共道路区别等因素,认定由吴文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019年2月13日,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张阿庚、张云霞交通事故损失186417元;二、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张阿庚、张云霞交通事故损失103210.5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4元,由原告负担5098元,被告吴文军负担4706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于2019年5月5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吴文军在物业公司施划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但因该停车位面积小,并与小区道路垂直,故对人员及车辆通行有一定影响及存在安全隐患,吴文军对此应是明知的,故一审认定其承担10%的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保险公司称其在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19年1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4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停车位也逐渐成为刚需。因居民小区车位规划建设的滞后,一些小区特别是老小区停车难成为困扰物业和广大业主的一大难题,而因停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
由于交警在处理此类发生在小区内的事故时,采取了与道路交通事故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甚至没有严格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而是仅出具情况说明,从而增加了此类纠纷的审理难度。
本案提醒人们,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居民小区内施划停车位原本无可厚非,但也应在保障业主停车的同时注意风险防范,应以不影响居民小区内安全通行为原则。而业主停车,也应做到规范安全,否则,一旦出了事故,可能会因各自责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