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未来》专题报道之二

巡回法庭的标杆意义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巡回法庭路径以及法院改革的探索在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中产生了极大反响。
   第二巡回法庭如何发挥司法改革试验田、排头兵的作用,建立创新审判权运行机制、履行好司法为民的职责?3月10日下午,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第一案“落槌”后,来自北京的知名学者、东北三省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法委和各省高级法院的相关同志齐聚一堂,共同畅想巡回法庭的未来、中国法院的未来。


“第一槌”彰显程序正义

   “第二巡回法庭的‘第一槌’充分体现出了程序正义。”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说。
   张卫平从两个方面阐述了程序正义的内容:首先在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回避的请求后,即告知各方当事人凡干预案件的均记录于正卷并公开,这项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第二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对争议焦点深入分析,并在整个庭审中牢牢把握,展开事实调查、引导法庭辩论,这都是在贯彻程序正义。
   “这最后一问,也是当天庭审的亮点。”张卫平认为,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和到法院来访中把话说完,明确回应他们的诉求,尽量解开他们的心结,这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应有之意,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坚持“最后一问”,核心是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保障其充分行使诉权,并注重向当事人解疑释惑。“最后一问”体现了对各方诉讼参加人诉权的尊重,对于宣传法治、减少涉诉信访意义重大。
   对于胡云腾大法官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出对干预过问案件情况存入正卷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用了“震惊”两个字。
   王涌认为,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应规定的直接回应,如果这能成为第二巡回法庭的常态化制度,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如果经过试验能成为全国的制度,那么意义将更加深远。
   胡云腾庭长宣布的创新性的程序释明让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耳目一新。她说,如果她是当事人,肯定对试图通过关系干预案件的想法望而却步,真心希望能把这种示范性的程序释明推而广之。
   丁慧很佩服胡云腾庭长所说的“不但要会写判决还要会说判决”的观点,她认为这才能体现出一个法官的水平。令她印象深刻的另一点是,判决最后对于败诉方的追诉权进行了恰当释明,并告知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都是敢于担当、敢于尝试的体现,希望将来在司法审判中予以推广。


公正司法从庭审中体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中明在对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庭审进行观摩后,认为第二巡回法庭的庭审体现了公正司法。
   他说,在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庭审中,胡云腾庭长进行了创新性的法律释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用制度制约了潜在问题的滋生。另外,在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庭审将调查和辩论合并进行,既符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又尊重了审判规律,更为之后的判决奠定了基础。
   辽宁省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潘公明认为,二巡的第一庭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当庭作出裁判,突出说明庭前会议的重要,同时也体现了合议庭在庭下的思考和工作,体现了法官对于职业精神的追求。
   潘公明一直认为,法官承担宣传法治的职责,但不应当去做简单的普法,应当把精力放在文书制作上,一个好的裁判文书就是一次好的法治宣传。二巡第一案高水准的判决书就是法治播放机。此外,法官和律师应该相互尊重,本次开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判决结果中给败诉方指明了救济渠道,这一槌真的体现出了公平正义。
   辽宁省人大代表程飞认为,巡回法庭设在沈阳,这对东三省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庭审,第一,注重程序公正,合议庭发挥了能动性。整个过程非常尊重当事人,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大法官业务水平高超,速审速裁。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复杂,当庭裁判很令人吃惊。宣判中对裁判结果的讲解使人由衷信服,更敬佩大法官的业务素养。第三,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他作为人大代表一直呼吁法院应该将裁判的依据向当事人释明,依托案件宣判提升司法水平,案件裁判过程中只有充分释明才能够让所有诉讼参与人信服。


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契机

   在为巡回法庭叫好的同时,张卫平也陷入了冷静的思考。
   在他看来,设立巡回法庭,也给我们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尤其是在民事审判当中,进行程序上的一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他说,有这么一个巡回法庭,它就不会受到原有的一个审判习惯的影响。比如庭前会议,怎样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审理,可以说开创了一些先例,尤其是在怎样利用庭前会议来归纳总结找到问题点,为初步归纳焦点作好准备,双方当事人必须很好地沟通,这些方面都是值得在未来司法改革过程中关注的点。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推进司法改革姿态。
   张卫平介绍说,巡回法庭从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司法改革的初衷来讲的话,它是有一个想法的,就是要审理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但是我们注意到,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我们在上述方面存在制度上的不足,因为真要审理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就要求最高法和巡回法庭要大量审理一审案件,而事实上民商事案件,最高法几乎没有审过第一审案件。如果最高法和巡回法庭要审理大量一审案件的话,接下来的问题就出来了,就是没有终审法院了。
   所以,张卫平建议,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直接设立上诉审判庭,然后再设立初审审判庭,这样的话,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巡回法庭直接作为一审法院,叫初审法庭,如果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审判庭。
   王涌则认为,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的样本,今后的重点是司法改革的技术主义维度,应重视技术创新。技术上的创新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比如上午庭审中将干预案件情况记入正卷,再有,要重视判例,用判例制度弥补我们司法规则的不足。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上建立完善的判例检索制度,一定有利于指引和约束下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资源的空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