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的未来》专题报道之一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

编者按

   2015年3月2日和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设在深圳和沈阳的两个巡回法庭分别敲响了第一槌,开审挂牌以来的第一案。
   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公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此后,巡回法庭就成了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社会各界纷纷聚焦两个巡回法庭的第一案。
   从庭审的效果来看,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决不仅仅是换个地点审案那么简单。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一等改革措施,以及构建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设想,都已经在巡回法庭先行先试。
   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预计,未来的巡回法庭什么样,中国未来的法院就什么样。
   本期聚焦关键词:未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辽宁泰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二审案件,现在开庭。”
   3月10日上午9时,随着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敲响了手中的法槌,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挂牌后受理的第一起民商事案件。
   自去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公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后,巡回法庭就誉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寄予厚望。此次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审判的消息甫一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吸引了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多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界人士前来旁听。


一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二审案

   这起二审案的基本案情颇为简单。鞍山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与农行立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00万元,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以下简称“业务七部”)为保证人。
   但是,就是这么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由于农行立山支行行长违法向关系人放贷构成犯罪以及借款的三次转手,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1998年12月31日,农行立山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向电业局发放了全部贷款。同日,电业局将4000万元转账给业务七部。1999年3月3日经农行支行行长王忠利及电业局领导的授意,业务七部主任金玉科将4000万元转给泰隆公司。
   此后,泰隆公司除通过电业局账户向农行立山支行归还了本金500万元和390多万元利息。2000年4月30日,泰隆公司与鞍山市正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王忠利为该借款协议作了书面担保,泰隆公司将剩余的3500万元又转借给正龙公司。
   2005年4月15日,行长王忠利因该笔贷款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正龙公司没有按时向泰隆公司偿还3500万元借款。其间,鞍山聚富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宫公司”)承诺由其代为偿还这笔借款本息,但聚富宫公司仅偿还给泰隆公司利息47万元,其余借款及利息一直未还。
   2003年,泰隆公司起诉聚富宫公司,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聚富宫公司偿还泰隆公司3500万元及利息。泰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泰隆公司将判决所确认的3500万元债权转让给电业局,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变更电业局为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案外人正龙水产公司愿以经评估作价为3100余万元的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32号的房产替聚富宫公司抵偿债务。其间,因案外人提起一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正龙水产公司的原32号房屋产权证,由此导致电业局原本拿来偿还农行立山支行3500万债务的房产落空。
   2013年11月,农行立山支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鞍山供电公司(原电业局)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等5600余万元;东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判令鞍山供电公司应当偿还310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对于农行立山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这个案件发生时间跨度长达17年,当事人与案外人关系错综复杂,存在刑民交叉、行民交叉、判决与执行交叉,又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事实的争议、如何来选择和判断,这是我承办这个案件之后几乎每天都在思考的问题。”尽管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处理的疑难复杂案件不在少数,但是第二巡回法庭党组成员、副庭长、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虞政平还是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由于在提起这个诉讼之前,围绕着这个案件发生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系列案件,而且几乎都在鞍山市的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加之当事人提交的许多证明材料都是复印件,许多事实争议较大。
   为了谨慎处理这个案件,虞政平决定打破“坐堂问案”的常规,亲自到案件的案发地鞍山进行实地调查。
   经过详尽的调查,虞政平发现抵债的房产已经被拆除,正龙公司拿走了补偿款,而且当事人之间存在大量的原则分歧,比如对以房抵债如何看待、诉讼时效如何认定等。“如果不能提前解决这些分歧,势必影响首次庭审的效果,庭审的效率也将大打折扣。” 他说。
   一个将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嫁接到民事审判中的大胆的想法在虞政平的脑海中诞生了。
   2015年3月2日,合议庭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了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极为罕见的庭前会议。会议中,上诉人进一步明确了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各自发表了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亦陈述了观点。合议庭在会议中还组织了证据交换、归纳了争议焦点、询问了调解意向。这次庭前会议的召开,为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的正式开庭奠定了扎实基础。


公正审判释明开司法先河

   “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
   庭审正式开始之前,胡云腾作了上述公正审判释明。
   在中国,一提到打官司,大家就自然而然地想到了托熟人、找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观念几千年以来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这也已经成为司法改革最受关注的问题。
   “这个程序释明直接告诉当事人,要将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的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实际上是告诫一切试图对司法起到影响和干扰的因素望而却步。”虞政平说。 
   在干扰司法的众多因素中,以领导干预案件最为常见。以往,尽管司法改革要求防止领导干预案件,但是始终无法落地。
   “我们通过开庭程序释明,实际上就找到了一个结合点。”虞政平告诉记者,今后第二巡回法庭在每次庭审之前都会作这样的释明,“通过今后每个案件都这样不断地释明,就是告诉你打官司是不用找人的,找人会自讨麻烦的。”
   作为法官队伍中的一员,虞政平也很清楚:“人们一直以来担心的所谓司法受到人情的干扰,是指司法可能会作出不公正的裁判。通过这个制度,应当是能够遏制、防范,给司法一个相对干净、独立、依法办案的空间。司法受到干扰因素的减少,公正性也就大大地提高。”
   实际上,这个程序释明更深层的意义在于让司法远离人情困惑,改变几千年来困扰司法的顽疾。第二巡回法庭的尝试,向社会强烈地传递了一个信号:没有了干扰,每一个法官都将理直气壮地在法庭上传导正义的声音。
   现在看来,这不仅仅是巡回法庭的改革措施,胡云腾大法官其实是提前宣布了一项全国性的司法改革措施。第二巡回法庭开槌后不到三周,3月30日,中办、国办颁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颁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虞政平表示,从3月10日的第一个庭审案件开始,这样的释明将融入到第二巡回法庭的每个案件审理当中。同时推广应用到巡回区内每个法院、每个案件的开庭审理之中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之中。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齐头并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合议庭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随后,围绕案件的五个焦点问题,虞政平开始组织诉讼各方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虞政平告诉记者,第二巡回法庭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审理模式先行先试是基于司法现实的考量。
   “将庭审分为两个阶段的目的是调查阶段,你只能讲事实,辩论阶段只能讲法律、讲理由,把一个人认为表达的习惯割裂了。”虞政平说,“我们注意到很多的当事人,在阐述事实的时候,他会阐述他的理由,他也会引用他的法律,你得告诉他,这个你不要说,等下一个阶段再说。人家的说话被打断,这是一个不礼貌。第二,一个问题难免反复争议。”
   当然,也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合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合一。虞政平认为,确实有不少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都希望合一,正是因为现实中有这种不适应甚至困惑,现在上升到了法律,只要当事人同意,合议庭都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不过,在虞政平看来,第二巡回法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阶段合一的庭审模式方面的尝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试想,如果每次庭审至少节省半小时,全国每天有多少庭审,每个庭审节省半小时,将节省多少庭审时间、降低多少司法成本呀?”
   庭审进行到一个多小时的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法庭突然停电了。法庭旁听席上出现了片刻的骚动。
   虞政平看在眼里,急在心头。然而,他在和合议庭另外两个成员相互交换了一个眼色后,镇静地提示正在发言的上诉人一方代理律师:“继续发言,把说话的声音放大一点!”
   庭审并没有因为断电而中断。
   他回忆说:“我当时看见停电,心里面‘咯噔’一下,马上知道这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如果因为停电造成休庭,庭审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而且我还注意到十分麻烦,我们书记员的笔录没有了。但是,我很快又调整了自己的心态。一方面关注庭审的继续进行,一方面等待我们的工作人员修复。”
   很快,电源恢复了。当其中一个书记员重新打开电脑的时候,他十分慌张地扭头看着虞政平。为了不让旁听人员感受到书记员的笔录没有了,虞政平没有作出任何反应,而是迅速将头扭向另外一个书记员,这位书记员马上回过神来,那个笔录还在。
   原来,为了防止庭审记录不完整,确保庭审记录更准确,最高法院对庭审的笔录一直实行的是双记录制,一台电脑连接电源,另一台电脑是不连接电源的。没想到在这个节骨眼儿发挥了作用。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语言交流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法官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和驾驭法庭的能力,悄无声息地化解了一场突发事件。
   在一场重大的考验后,庭审继续进行。


当庭宣判梦想照进现实

   “各方还有问题吗?”庭审最后,审判长胡云腾问诉讼各方。当当事人各方表示没有问题后,胡云腾宣布休庭。
   经过半小时紧张的合议,3月10日12时,审判长胡云腾当庭宣读判决,判决依法驳回鞍山供电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案的当庭宣判切实体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担当。”虞政平说,“第二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即要求每一名主审法官应当具备即听、即断、即判的司法能力,并努力推动把可能当庭裁判的案件当庭裁判作为今后审判办案的新常态。”
   在虞政平看来,当庭宣判原本不是一个问题,或者说在社会普遍观念中,法院法官就应当当庭裁判。我们所看到的法治题材影视剧中以前也都是当庭宣判的。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可是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我们现在当庭宣判少之又少。即使很小很小的案件也不一定给你当庭裁判,欠几个钱、交通肇事这样案件都不一定当庭裁判。
   “这里面就蕴含着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重大缺陷。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法院改革中注意到的问题,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 虞政平说。
   既然当庭宣判是社会公众正常的期待、普遍的认知、法律的要求,却鲜有法官身体力行。虞政平认为,这是因为他审过的案子,他没有权力当庭裁判。
   “即使他有权力他也不愿意当庭裁判。后面的办案机制说,先由合议庭合议,合议完了还有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一行人审判,你当庭裁判,他们这些人做什么呢?这是内部审判权运行最大的弊端——行政化。” 虞政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也就是说,尽管有很多案件,好像合议庭开完庭了,可是还得一个一个审批、报批,之后再给你当庭宣读判决书。”
   虞政平进一步解释说,当庭审案的人不能发表意见,未审案的人做裁判,很多当事人打官司本来就已经很痛苦,这样的审判体制下他们会认为,我跟你法官说有什么用呢?久而久之,社会就会认为,开庭是做样子的。报批的结果,是谁官大谁说了算。
   “第二巡回法庭的当庭裁判得益于改革后已经建立起来的新的审判机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虞政平指出,“当内部行政干预的可能性没有了,审判权就回归到了它应有的常态,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