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如何打通法律援助“最初一公里”》专题报道之三

行稳致远:一种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

  从“被追诉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被追诉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再到“被追诉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表明中国法治建设在不断进步,这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方向,更是人权保障的更高追求。
那么,被追诉人、被告人怎样才能获得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呢?


从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到辩护权

  刑诉法修正案中将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并列,表明了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而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三条关于阅卷权、会见权等一系列权利的规定来看,这些权利的行使主体都是辩护人或辩护律师,从体系解释的层面来说,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人的这一系列权利,不能将此处的提供便利视为值班律师可以行使阅卷、主动会见等权利的依据。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海勇认为,由于值班律师并不享有辩护律师应有的阅卷权、会见权,对基本案情缺乏了解途径,导致值班律师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咨询提出意见,使值班律师职能退化为消极“见证人”,这样就导致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够。在值班律师的意识中,值班律师只是来见证认罪认罚程序的合法性、自愿性,并不是被追诉人权利的维护者。因此,值班律师仅仅是抱着完成任务的心理,参与积极性不高,只是在形式上征求一下被追诉人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此外,由于值班律师并不参与控辩协商过程,也不能会见、阅卷,对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也是非常有限,不能真正发挥辩护职能,无法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任海勇还从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途径出发,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赋予值班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相应的独立地位,配置相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可以常态化运行,保障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的权利,从而使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志媛指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是值班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值班律师对案情不了解,对证据也一无所知,那么他的参与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郭志媛说,如果被追诉人选择了认罪认罚,想要获得从宽,接下去就出现值班律师身份转化的必要性了。如果能够打通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转化的通道,建立起这种转任机制,就能促进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参与。转化之后,值班律师其实就变成辩护律师了,那么后面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行使量刑协商权,还有出庭辩护权。
  值班律师身份转化为辩护律师?邯郸市中级法院院长戴景月的观点是,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意味着基本放弃了辩护权,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成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前提,而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为此提供了保障。值班律师有效辩护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值班律师有效辩护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获得实质性帮助,避免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无法充分行使甚至错误行使自行辩护权,以此推动程序正义的实现。律师开展积极有效的辩护活动,可以促使审判机关审慎行使职权,避免裁判不公的发生。值班律师有效辩护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值班律师通过发挥专业优势,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弥补被告人自身的不足,实现与控方的相对平衡。这样,有利于被告人真实了解自身罪责的轻重和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从而对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指出,检察机关在值班律师权利救济方面承担着裁判者的角色,应当保持中立性,勇于和善于进行法律监督,纠正侵害律师权利的各项违法行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马晓婵认为,值班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驻所检察室进行反映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举报,并且细化权利救济的相关制度。大名县检察院检察长郑雁冰表示,大名县检察机关在值班律师的权利救济上,清单式规定、便捷化投诉、高效化处理、及时性反馈,确保件件有回复,件件有说理。


构建量刑协商机制

  参与量刑协商是值班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参与度的有效途径。“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在今年5月最高检制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作出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高检察院第一厅检察官周颖博士在研讨会上透露:日前,最高检正着手修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拟在该文件中对量刑协商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值班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最为理性、明智的选择,帮助其争取更为有利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邯郸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尚震表示,对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不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张尚震指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官、律师虽然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承担不同的角色责任,但具有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的法治信仰,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职责。一方面,要积极健全检律良性互动机制,推动建立市县两级检律会商机制,普遍设置律师通道、律师会谈室。主动邀请律师驻检参与接访,推进阳光检务、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健全检律互促互评互议机制,加强互相监督。开展刑事案件庭审评查,建立律师业务规范评价机制。举办检律互动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凝聚共识和合力。另一方面,要共同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秩序,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与会学者袁璞认为,值班律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保障性措施,其设立的主要功能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真实性。鸡泽县法院副院长郝树凯指出,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发挥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大名县法院院长岳建国强调,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应当从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变为实质性参与,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途径

  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当前,值班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些地方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源较少,值班律师的设置尚未能跟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需要。
  对此,周颖博士介绍,“两高三部”《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些解决之策,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派驻。总体原则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具体方式上,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当然,资源短缺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赖增加数量供给,增加财政经费投入。在供给量最终解决之前,还可以通过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制度等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帮助问题。
  目前最高检正在积极协调司法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拟以“两高三部”的名义共同下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职责、权利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
  河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张金龙律师指出,由于缺乏统一的律师值班补贴,导致律师值班补贴较低,影响了律师值班的积极性。应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值班补贴标准,并适应形势发展逐步提高,激发律师工作热情。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剑波律师认为,要健全值班律师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大对值班律师的经费投入,参照京津等地区的补贴标准,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大名县检察院检察官康红娥说,上级司法机关应指导地方明确或者调整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协调财政部门把值班律师补贴纳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支出,保障其工作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主导作用的发挥,绝不意味着检察官要唱独角戏,还必须格外重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看来,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深化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认识,对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