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如何打通法律援助“最初一公里”》专题报道之二

落地生根:一项制度创新的现实思考

  我们无论干什么事情,首先要思考: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在讨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如何实现有效参与这个问题时,值班律师是谁?值班律师为了谁?值班律师依靠谁?
  在大名府检察论坛暨“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学术研讨会上,参加演讲和讨论的检察官、法官、教授、律师、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答案,可以说各具特色、各具风采、各领风骚、各具内涵。


值班律师的由来:我是谁?

  最早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治安法庭值班律师计划,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运作方式。我国于2006年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启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项目。
  值班律师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被追诉者对案件的知情权、程序的选择权及认罪的自愿性。实践中,公安和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的告知一般只是流于书面形式,较少涉及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此外,被追诉人往往为争取好的认罪态度而无法真正行使程序选择权,更谈不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被追诉人理智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尽可能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律师值班制度可以充分表达被追诉人诉求,通过协商实现被追诉人利益最大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化诉讼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和获得从宽量刑补偿之间寻求平衡,以程序的选择权让被追诉人利益最大化。值班律师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表达被追诉人的诉求,以平等姿态与被追诉人协商,从而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运行。
  基于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率总体较低,许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导致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的问题,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实践证明,值班律师制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参加“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学术研讨会的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刑事审判领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结构轻缓化趋势严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缓解当前矛盾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而值班律师制度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极其重要的一环,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立法进步,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对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深入发展,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与国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 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互配合,为我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向纵深推进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推动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第三种力量,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值班律师的职责:为了谁?

  知道了值班律师是谁,接下来再说说值班律师为了谁?如何履行职责?有哪些权利?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设立的新型制度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如何、具体诉讼权利有哪些、如何发挥检察主导作用、维护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等方面内容,均是关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的重大问题。
  虽然自试点到刑事诉讼法都将其定为“法律帮助人”,但参会专家学者对此认识不一。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周颖博士通过梳理值班律师的发展历史,认为我国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在辩护人与法律帮助人之间处于摇摆状态,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未始终如一。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础上,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二是明确在检察机关可以派驻值班律师;三是细化值班律师的职责;四是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五是明确法律帮助的界限;六是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赵天红教授认为,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既相当于“急诊科医生”,面对不特定群体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紧急的法律帮助,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法律帮助人,从程序选择等方面提供解释和建议,虽为程序性帮助,但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值班律师在行使上述不同职责时,权利应有所区别。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范亚龙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作用应当定位为特殊的法律援助,而非仅仅是法律帮助人。
  邯郸市中级法院院长戴景月认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者地位并非是其角色定位,而是其作用发挥,在角色定位上应确立为“准辩护人”。
  邯郸市律协副会长宋振江律师认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要求来看,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定位,是其有效参与的基本要求。
  在探讨值班律师有哪些权利时,河北省律协会长张金龙律师指出,要进一步界定值班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值班律师可以行使包括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在内的基本诉讼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跃宁指出,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应当根据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有所区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准用辩护人的权责规定,允许其出庭辩护。
  赵天红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相当于准辩护人的角色,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其辩护人的地位,但是“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但从根本上说,立法的修改仍然是必要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进博士认为,值班律师类似于急诊科医生,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处方决定权”,其诉讼权利与一般辩护人没有区别。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军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选择实际上源于被追诉人对自己权利的让渡,但是权利的让渡是有限度的,如果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出庭辩护权等实体权利,律师参与的效益则会大打折扣。
  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林国律师指出,当前值班律师面临辩护权利保障不力的问题,应当规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在场权、参与量刑协商权,给予值班律师基本的职业尊重。
  

值班律师的保障:依靠谁?

  在研讨会上,如何强化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成了热门话题。那么,值班律师权利依靠谁来保障呢?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不仅相继出台了保障律师权利的若干规范性文件,还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行动,表明检察机关落实律师权利保障不仅仅是纸上的规定,更贯彻到基层实践当中。总体上看,经过法律的修订完善、律师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律师执业会见、阅卷、质证、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已经有所缓解,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作用发挥不够。
  邯郸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尚震指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表现之一就是作为律师权利的维护者、保障者和救济者角色。
  作为拥有百万人口、千年古城的河北大名,大名县检察院在2019年共办理刑事案件636件,但只有109件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辩护律师,还有527件无辩护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在大名县检察院安排值班律师8人,按照上述方法推算,每个律师一年要承担约60件案件,这不得不说任务繁重。因此,大名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针对律师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和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收集证据权、庭审质证权等受到侵犯和阻碍问题,为切实保障律师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制定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河北省首部保障律师辩护权利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意见》正在通过检律协商、督导检察、阳光检察等方式予以落实。
  在谈到值班律师权利保障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志媛指出,值班律师制度解决了刑事辩护的“最初一公里”问题,其权利保障,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协同推进,确保落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认为,在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制度上,必须要从两方面去看待:第一,它是一种保障制度,而不是保证制度。第二,值班律师只是保障制度之一,检察院、法院同样负有自愿性的保障义务。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张凡呼吁,在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各级检察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勇于担责,承担重任。
  看来,值班律师权利要得到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