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系列报道之一

从辩护到保护: 中国律师为民营企业家奔走呼号

编者按

  202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再重申的重要话题,司法机关出台了多项意见和决定,甄别改判了一批民营企业的冤错案件,也为很多民营企业家平反昭雪。
  在如此良好的保护民营企业的大背景下,为民营企业家更好地辩护,当然是中国律师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近年来,很多律师为民营企业家奔走辩护,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辩护方法,使得很多民营企业家摆脱冤狱,很多民营企业起死回生。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2020年6月底,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了对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修正案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同时,还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关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保护的最新动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保护民营企业一直是中央不断重申的重要话题,这为中国律师为民营企业家辩护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条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了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当下再谈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意义就显得具有时代意义,刻不容缓。
  而在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意见指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司法机关举措不断,努力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司法部、公安部等部委,也不断推出各种举措。
  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其中强调“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
  司法部随后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1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全面清理现行司法解释,共废止103件,明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561件。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
  通过清理,最高法废止了《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还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同时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
  这一系列的措施让人们相信,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一定能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律师应该如何为民营企业家辩护

  面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司法机关创造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政治氛围和司法环境,中国律师应该如何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家辩护,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加大涉产权刑事的申诉力度,帮助司法机关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是中国律师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的另一项重要工作,相信今后最高司法机关还会继续甄别平反涉民营企业产权的冤错案件,需要中国律师多多努力。
  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重要案件进入再审并改判表明,国家平等保护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态度是明确的,这无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也有利于稳定广大民众的心理预期,从而筑牢中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基础。
  而这些经典案例的改判,无一不有中国律师努力辩护的身影。我社这次专题报道中陈有西律师的访谈录,就提到他为顾雏军等案件平反作出的贡献和他的辩护策略。
  从辩护方向来看,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是中国律师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的核心问题。只有为民营企业家有效规避刑事风险,才能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本期专题报道的河南鹿邑轮毂案,类似尚咚咚等人经营的翻新轮毂的民营企业,全国有2000多家,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对这2000多家企业都会产生很大影响。翻新轮毂是否合格,目前国家还没有鉴定标准,认定他们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实在是有点牵强。有私家车的人都知道,使用翻新轮毂的轮胎要比新轮胎便宜得多,安全也很有保证,大家都愿意用更价廉物美的轮胎。
  徐昕、李中伟、王振江、黄佳德、郑世保等十几位律师介入辩护后,他们从各个方面非常充分地剖析了整个案件,认为此案的无罪理由非常充分。本来,17名被告人已经被全部取保候审,此案前景已经很乐观,却风云突变,又有多人被再次收监,让人刚刚放下的一颗心又悬了起来。
  这个翻新轮毂的公司,当初是鹿邑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县委书记还去考察参观过,不知为何,突然又被刑事立案。此案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案件中非常突出,它的未来走向必然引起全国舆论的关注。
  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涉产权案件,都是中国律师经常会遇到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案件。股东纠纷本来属于民事范畴,但矛盾一旦激化,也很容易引发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出马。
  本期专题报道的《褚中喜律师为孙瑞杰案仗义执言》,是由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引起的,而涉案资金周转的情况其实并不复杂,但被人为折腾得很复杂。孙瑞杰长期在湖北安陆,一家在呼和浩特的公司,他只能遥控指挥,在这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如果没有日常打理公司的呼和浩特本地人的配合,是很难完成的。本来是一眼就可以看穿的案件,一审就已经判决无罪了,却又被抗诉、发回重审、再判有罪,等到二审要出终审判决需要法官终身负责时,合议庭还是作出了无罪判决。
  如果没有褚中喜、冯力律师坚韧不拔地努力辩护,最终是否能取得无罪的结果,真的还是让人捏一把汗。
  从辩护策略来看,一旦民营企业家遭遇到刑事风险,律师一定要第一时间介入,从企业家被立案侦查开始就投入工作,不放弃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移送起诉、起诉、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反复沟通,在每一个环节都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才能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代价,最大程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本期专题报道的《于凯律师为吕大方案晓之以理》,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的于凯、于兆燕律师,就是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虽然没有达到在侦查阶段、批捕阶段、起诉阶段就使当事人摆脱牢狱之灾的目的,但在起诉时,通过有效说服检察院,已经将涉嫌金额从1812万元降低到了48万元,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而在开庭审理时,又以坚实的证据、有效的质证和精准的辩护,成功说服了合议庭,使法院认同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眼看法院将作出无罪判决,才决定撤回起诉,等了半年之后,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于凯、于兆燕律师的无罪辩护取得了彻底的成功,只可惜,一个好端端的企业还是因为这场官司化为乌有了。
  中国的民营企业往往是一两个能人开始创业,不断发展形成的,对企业灵魂人物的倚赖非常严重。挽救一个民营企业家,不仅是挽救他个人,挽救他的家庭,还关系到整个企业的所有员工和他们的家庭。
  对于律师来说,保护一个民营企业家,不仅是保护了一个人,更是保护了一个企业,保护了这个企业所有的员工和他们的家庭,意义非常重大!
  保护民营企业家是中国律师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中国律师在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方面,一定会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坚定同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