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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 “法律意见书”也可发“通稿”
自三年前全国律协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明确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之后,终于结束了沿袭多年的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同一案件的多名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禁令”。
不过,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共同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委托并指派数名律师分别担任辩护人之后,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各个辩护律师之间是只能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还是可以集思广益、共同讨论、集中行文?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
2018年7月,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就接受了这样一起案件。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在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立案侦查中,涉嫌犯罪的国佳公司四名公司员工(此时已被刑事拘留)同时委托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华晨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骆华群、何斌、孙杰、文永红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分别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和诉讼进程,大家初步判断这只是一起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由于四名员工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当地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已被办案人员口头驳回,此时此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对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华晨所律师团队一致决定,应当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考虑到时间紧迫,如果由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各自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分别联系检察机关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申请理由不充分、不完整、不统一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形,还可能因分别与检察官的频繁联系而影响检察官的审查工作等因素,律师团队遂决定根据大家通过了解掌握的案件事实、讨论提出的“没有逮捕必要”理由及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统一起草《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通稿)》,由各位律师再结合各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书通稿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后,在同一时间递交检察机关的主办检察官。
2018年7月25日,检察机关对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现将这份充满改革精神、凝聚集体智慧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通稿)》分享于后:
然而,司法拍卖虽然成交,但该建筑物什么时候交付、怎样交付,顺德区法院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公告和组织各方当事人办理清点移交手续,特别是对于如果交付地上建筑物之后,必然发生依据在此之前已经广东三级法院判决归国佳公司享有的48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也没有交代。对此,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就可能留下执行隐患,甚至激化矛盾!
果然不出所料!在顺德区法院组织的拍卖成交但尚未组织清场、移交的情况下,沃运公司在竞买成交后理直气壮要求国佳公司腾退并交付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国佳公司则理所当然认为其对建筑物下的480余亩土地依然享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在交接范围内,即使对地上建筑物的交接也应当由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进行,否则,将严重损害目前在建筑物上的租户的合法经营权利!最终,由于双方未能就交接问题达成一致,终于爆发了6月21日凌晨沃运公司的“强占”行为,并酿成了本案的发生。
基本案情:一方砸碎玻璃门旨在解决租户用电
6月21日凌晨 ,沃运公司纠集了几十名黑衣人,强行进驻国佳公司办公区(办公区内有充电设备),换了门锁,将国佳公司的员工拒之门外。
当日上午,国佳公司管理范围内百余名需要给冻库充电的水果经营租户也被挡在门外不让充电,不能充电意味着水果会腐烂,租户将惨遭重大经济损失……沃运公司的行为直接激怒了租户,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
对此,国佳公司作为水果租户的出租方、批发市场的管理者以及土地合法的使用者不得已再次报警,警方赶到了现场,并将国佳公司的四名员工以涉嫌“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法律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
一是沃运公司应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在于沃运公司涉嫌非法入场,侵犯了租户的合法经营权利,姑且不论沃运公司与国佳公司之间的问题,即使沃运公司通过法院竞得市场地上建筑物,但是“买卖不破租赁”,租户合法的经营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沃运公司。
作为国佳公司的四名员工,并不清楚权利归属,从其认知来说,办公室属于公司财物,砸玻璃可以让租户充电,避免巨大损失的发生,不应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事情因沃运公司而起,其涉嫌非法入场,沃运公司应对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是国佳公司的员工“砸玻璃”的目的是为了租户的合法利益,避免租户因停电导致损失巨大的“紧急避险”行为。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2018年6月21日,沃运公司声称拍得国佳公司地上建筑物,强行将国佳公司员工驱赶出市场,将国佳公司办公室大门用铁链锁住,开了近十辆车将办公室围起来,同时派了几十名“黑衣人”将国佳公司办公室团团围住。
时值盛夏,市场内很多租户需要进入办公室办理冷库用电充值,如果不能及时充值电费,冷库就会断电,而租户放在冷库里的水果就会全部变坏而损失惨重。在租户与“黑衣人”多次交涉过程中,遭到“黑衣人”的野蛮阻拦,多番交涉无果后,作为国佳公司的员工ABCD,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户合法利益,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损失扩大,采取了“砸玻璃”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了避免重大危害后果发生而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
三是“砸玻璃”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被追诉的财物损失金额标准为:5000元以上。
本案而言,本案起因于沃运公司的强占行为,过错方首先是沃运公司,作为国佳公司员工的ABCD卷入此案,无疑是为让市场的租户能正常用电,使市场不会因为沃运公司与国佳公司的交接纠纷而混乱,租户不会因为充不了电水果腐烂而遭受经济损失。
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并无毁坏财物的故意。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都是国佳公司的员工,不仅与对方前来肇事的人在案发前素不相识,没有利害关系,而且在案发中也只是为了防止事态扩大不得已采取的砸坏玻璃的做法,以避免酿成更大的矛盾冲突。
客观上讲,关于被砸烂的玻璃门,没有证明其损失价值超过了5000元(据市场价值,被砸烂的两块玻璃也就值2000~3000元左右),既不符合“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更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并不影响继续侦查。
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情形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并客观上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避免了更大的矛盾激化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起因于沃运公司的强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造成的毁坏玻璃的行为也尚未达到侦查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条件,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顺德公安分局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显然,这份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同一、说理充分有力、文书格式规范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改革的背景下,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主办检察官无论是在与律师团队的代表面对面交流还是电话上沟通,都能够平心静气耐心听取律师意见。
不过,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共同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委托并指派数名律师分别担任辩护人之后,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各个辩护律师之间是只能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还是可以集思广益、共同讨论、集中行文?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
2018年7月,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就接受了这样一起案件。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在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立案侦查中,涉嫌犯罪的国佳公司四名公司员工(此时已被刑事拘留)同时委托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华晨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骆华群、何斌、孙杰、文永红律师组成律师团队,分别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和诉讼进程,大家初步判断这只是一起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由于四名员工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当地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已被办案人员口头驳回,此时此刻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对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华晨所律师团队一致决定,应当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考虑到时间紧迫,如果由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各自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分别联系检察机关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申请理由不充分、不完整、不统一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形,还可能因分别与检察官的频繁联系而影响检察官的审查工作等因素,律师团队遂决定根据大家通过了解掌握的案件事实、讨论提出的“没有逮捕必要”理由及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统一起草《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通稿)》,由各位律师再结合各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书通稿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后,在同一时间递交检察机关的主办检察官。
2018年7月25日,检察机关对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现将这份充满改革精神、凝聚集体智慧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通稿)》分享于后:
案件起因: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目前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被害人”的沃运公司,本来与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更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因为在顺德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委托拍卖中,买受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国佳公司尚在合法租赁期内的批发市场480余亩土地上的建筑物,顺德区法院据此裁定,前述地上建筑物归沃运公司。然而,司法拍卖虽然成交,但该建筑物什么时候交付、怎样交付,顺德区法院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公告和组织各方当事人办理清点移交手续,特别是对于如果交付地上建筑物之后,必然发生依据在此之前已经广东三级法院判决归国佳公司享有的48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也没有交代。对此,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就可能留下执行隐患,甚至激化矛盾!
果然不出所料!在顺德区法院组织的拍卖成交但尚未组织清场、移交的情况下,沃运公司在竞买成交后理直气壮要求国佳公司腾退并交付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国佳公司则理所当然认为其对建筑物下的480余亩土地依然享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在交接范围内,即使对地上建筑物的交接也应当由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进行,否则,将严重损害目前在建筑物上的租户的合法经营权利!最终,由于双方未能就交接问题达成一致,终于爆发了6月21日凌晨沃运公司的“强占”行为,并酿成了本案的发生。
基本案情:一方砸碎玻璃门旨在解决租户用电
6月21日凌晨 ,沃运公司纠集了几十名黑衣人,强行进驻国佳公司办公区(办公区内有充电设备),换了门锁,将国佳公司的员工拒之门外。
当日上午,国佳公司管理范围内百余名需要给冻库充电的水果经营租户也被挡在门外不让充电,不能充电意味着水果会腐烂,租户将惨遭重大经济损失……沃运公司的行为直接激怒了租户,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
对此,国佳公司作为水果租户的出租方、批发市场的管理者以及土地合法的使用者不得已再次报警,警方赶到了现场,并将国佳公司的四名员工以涉嫌“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法律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
一是沃运公司应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在于沃运公司涉嫌非法入场,侵犯了租户的合法经营权利,姑且不论沃运公司与国佳公司之间的问题,即使沃运公司通过法院竞得市场地上建筑物,但是“买卖不破租赁”,租户合法的经营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沃运公司。
作为国佳公司的四名员工,并不清楚权利归属,从其认知来说,办公室属于公司财物,砸玻璃可以让租户充电,避免巨大损失的发生,不应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事情因沃运公司而起,其涉嫌非法入场,沃运公司应对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是国佳公司的员工“砸玻璃”的目的是为了租户的合法利益,避免租户因停电导致损失巨大的“紧急避险”行为。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2018年6月21日,沃运公司声称拍得国佳公司地上建筑物,强行将国佳公司员工驱赶出市场,将国佳公司办公室大门用铁链锁住,开了近十辆车将办公室围起来,同时派了几十名“黑衣人”将国佳公司办公室团团围住。
时值盛夏,市场内很多租户需要进入办公室办理冷库用电充值,如果不能及时充值电费,冷库就会断电,而租户放在冷库里的水果就会全部变坏而损失惨重。在租户与“黑衣人”多次交涉过程中,遭到“黑衣人”的野蛮阻拦,多番交涉无果后,作为国佳公司的员工ABCD,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户合法利益,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损失扩大,采取了“砸玻璃”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了避免重大危害后果发生而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不涉嫌刑事犯罪。
三是“砸玻璃”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被追诉的财物损失金额标准为:5000元以上。
本案而言,本案起因于沃运公司的强占行为,过错方首先是沃运公司,作为国佳公司员工的ABCD卷入此案,无疑是为让市场的租户能正常用电,使市场不会因为沃运公司与国佳公司的交接纠纷而混乱,租户不会因为充不了电水果腐烂而遭受经济损失。
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并无毁坏财物的故意。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都是国佳公司的员工,不仅与对方前来肇事的人在案发前素不相识,没有利害关系,而且在案发中也只是为了防止事态扩大不得已采取的砸坏玻璃的做法,以避免酿成更大的矛盾冲突。
客观上讲,关于被砸烂的玻璃门,没有证明其损失价值超过了5000元(据市场价值,被砸烂的两块玻璃也就值2000~3000元左右),既不符合“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更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四是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并不影响继续侦查。
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情形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并客观上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避免了更大的矛盾激化甚至流血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起因于沃运公司的强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造成的毁坏玻璃的行为也尚未达到侦查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条件,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顺德公安分局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显然,这份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同一、说理充分有力、文书格式规范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改革的背景下,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主办检察官无论是在与律师团队的代表面对面交流还是电话上沟通,都能够平心静气耐心听取律师意见。
● 责任编辑:张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