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老党员 新担当》系列报道之一
刘文元:一位老律师的本色使命
编者按
今年,是建党99周年,誓言铮铮,初心久久。
在近百年的奋斗历程中,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风雨兼程,砥砺前行。各行各业都有着这样一些面孔,他们初心如磐,他们使命在肩,他们几十年如一日投身于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事业。他们曾风华正茂,在自己的岗位上执着坚守,而今仍旧发挥余热,为党和人民贡献力量。
本期聚焦,我们在政法干线中选取了几位这样的老党员,他们一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政法工作。岁月老去,信念未变,虽已经退休,但仍然心系党和人民事业,所言所行都充分体现着一位老党员的家国情怀。
从警察到检察官,从法官到律师,我们以年龄大小为序,来“聆听”这些法律人中的老党员,讲那些过往,述这些现在……他们虽然站在不同的岗位之上,但却拥有一种相同的使命感,为国,为民,坚守着那份初心和信仰!
不忘初心,是全体党员的共同课题。在中国律师界,有这样一位老党员,他年过七十,却仍然战斗在刑事辩护一线。
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他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第一批律师。1979年12月入党的他,是新中国第153位律师,也是当今仍在执业的中国资格最老的律师之一。他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见证者。他,就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界刑辩泰斗级人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
这么多年来,刘文元律师又经历了怎样的人生?他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了今天?
最难忘的过去
提起刘文元律师的大名,人们最先想到的是什么?
或许,是他承办过的包括山西假酒案、厦门赖昌星走私案和其他重大贪污、受贿案等在内的一系列大案要案。刘文元律师多次成功地为委托人进行了从轻减轻的辩护,还有很多案件经辩护后作了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有的案件辩护成功后,还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在全国出版发行。
或许,人们还会想到刘文元律师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律师报》《当代司法》《法学杂志》《辩护案例》等近20家报纸及专业杂志发布的百余篇文章及论文,想到他参与撰稿的《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人民日报出版社)、《最新法庭辩论丛书》(警官出版社)、《中国律师涉案实录》(群众出版社)、《为中国律师抗辩》(民主与建设出版社)、《新篇司法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律师刑事业务丛书》《商咸》等书籍。
又或许,是他曾经获得过的无数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刑辩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称号:1985年,他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990年,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刑事辩护优秀律师”;2001年,被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区直属机关工委评为“2000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3月,被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评为“2007年度西城区十佳律师”;2009年3月,被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机关委员会评为“2007—2008年度优秀党员”;2010年1月,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评为“社会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1年1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2012年6月,被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党委评为“十佳党支部书记”;2012年6月,被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
但这一切一切的故事,想必都要从1969年,刘文元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政法专业毕业那时讲起。
作为律师制度恢复的亲历者,刘文元是同龄人中较少的科班出身的律师。
1969年,“文化大革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毛主席号召“知识分子要接受工农兵再教育”。刘文元的同学,有的去部队,有的去工厂。刘文元则前往河北省文安县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1971年年底,三年再教育合格后,刘文元被分配到河北省三河县公安局军管会。当时,“文化大革命”中检法已经被砸烂,只有公安局还存在。办案,侦查、起诉、审判一条线,全部是一个人承办。在那种情况下,每个案件的侦办质量,只能由具体承办人把握。刘文元学过法律,在侦查和审判时,允许犯罪嫌疑人申辩,也会根据其申辩去调查取证。然而,更多的案件则完全依据承办人的个人思路,所以那时形成的错案也比较多。
不过,“文革”中,在刘文元所承办的案件中,只有一件“文革”后被甄别平反。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富农,家里的搪瓷脸盆坏了个洞。他把两个磨损的毛主席像章拼在一起,焊在了洞上,后被人揭发。当时县委常委定案,认为他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应当按照反革命罪判决。刘文元“批评教育”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富农被判了两年管制。
1974年,全国法院开始逐步恢复。这年四五月,刘文元被调去筹建河北省三河县(现三河市)法院,后被任命为刑庭副庭长。当时,整个三河县法院,一年也就是40多件刑事案件。在三河县法院系统中受过科班法学教育的审判人员,只有刘文元一个。
当时,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部“婚姻法”,办案是根据政策,凭经验。罪名也是五花八门,什么“反革命流氓罪”“反革命破坏生产罪”“反革命破坏军婚罪”等等。
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1980年1月1日实施,两法颁布后,统一了刑事法律规范,结束了“无法无天”的局面,人民群众有章可循,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最快乐的时光
1981年6月,因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刘文元从三河县人民法院调进北京。
当时,东城区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说:“你正好赶上恢复司法局,你去筹建东城区司法局吧!”刘文元到东城区司法局报到后,成为筹建人员的第6人。筹建负责人说:“你是刑庭庭长(实际副庭长),法律顾问处(现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由你负责筹建了。”
当时,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东城区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编制为18人。经费执行的是全额管理,以收抵支,差额补助(或上缴)的办法。之后,东城区法律顾问处筹建完成后,东城区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说:“你就留在法律顾问处吧!”就这样,刘文元就正式进入了律师队伍。
刘文元表示,从进入律师队伍,一直到1997年,是他法律人生中最快乐的时光。
据刘文元回忆,1981年8月东城区法律顾问处成立,当年大约承接了12起案件,包括两起民事案件。此后的1982年1月,影响深远的《律师暂行条例》实施。该条例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刘文元说,由于律师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在侦办、审理一些疑难案件时,检察院、法院会主动找律师分析案情。“当时的东城区委政法委书记很开明,每次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都主动邀请我们所主任参与。”大家坐在一起讨论案件,有时争得面红耳赤,过后彼此依然很平和;法官的办公室可以随便出入,法院还允许律师们拿着卷宗回到所里摘抄。不过那时,只有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方能介入。
刘文元律师从1983年起,连任第一届至第七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任第五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
从1989年起至2001年,刘文元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至今仍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也从1989年起至今,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2013年2月1日,刘文元担任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老律师联谊会副主任;2016年9月,担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老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995年和2012年,刘文元均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1997年,律师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刑法相继颁布实施。在律师法中,律师身份被界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新刑法中增加了日后备受争议的第三百零六条,即律师伪证罪。这一条款,从实施至今,被律师界视为歧视性条款。
刘文元认为,我国的立法是由执法机关来确立的。这就意味着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机关争权夺利的过程,这也是为何立法不好的原因所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警察、检察官、法官都参与了,就不让律师参与。”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律师即能会见当事人。表面看上,律师的权利扩大了,但执业风险高了。因为法律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师的权利时,只规定了应当如何,没有强制性规定。没有司法救济手段,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这些年来律师的执业活动。
最“有名”的“头衔”
知名律师钱列阳尊呼刘文元为“打捞队长”。这或许与他以前的职务有关——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作为“捞律师”的律师,刘文元曾为付爱勤、赵大涌、陈德惠、张迎录、陆建中等多位“出事”律师提供维权辩护,并成功“平反昭雪”。
新中国第一起审判律师案就是刘文元辩护的。1996年10月,山西省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付爱勤受指派,担任一起盗窃案的二审辩护人。被告人叫杨德才,涉嫌一起骡子失踪案,一审时没有请律师,被判了9年,家里觉得判得太重,二审时遂请付爱勤辩护。
查阅了案卷后,付爱勤吃惊地发现:案卷内只有赃物骡子的照片和事主证言,既无现场勘查笔录,也无其他证据。为此,付爱勤到矿区向杨德才的包工头乔永宏进行了调查,乔永宏和同班工人韩彪等人写了杨德才上班无作案时间的亲笔证词。付爱勤又来到事主樊福家查看现场,找樊福调查,发现被告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并不一致。
完成调查后,付爱勤将所有材料交给了大同市中级法院。在庭审中,大同中院向乔永宏、樊福等证人进行了核实。乔永宏向审判员作了敢负法律责任的保证,并提交了记工本。
1997年2月2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经本院审理和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认为,此案有两个主要情节不清(作案时间与上班时间矛盾;被告人供述与受害人陈述不一)”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1997年2月27日下午,大同市南郊区法院重审开庭,证人乔永宏、韩彪、樊福、樊自来出庭作证。在证人在笔录上签名后,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发生了: 四名证人被人从法庭上强行带走,直到晚上10时许,四人都作出相反的证言之后,才被放回家。
次日下午,相关司法人员来到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以“徇私舞弊”的名义拘留了付爱勤。
“付爱勤被抓”,这在当时看来不可思议,山西省律协向全国律协汇报此事,全国律协指派刘文元为该案辩护。
刘文元到了大同后,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了两点交涉:一、付爱勤是律师,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二、付爱勤的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城区,付爱勤的调查行为发生在矿区,按照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该案不应由大同市南郊区管辖。
1997年7月17日上午,南郊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付爱勤徇私舞弊案”。与5个月前审理杨德才盗窃案时相比,审判长还是原来的审判长,公诉人还是原来的公诉人,不同的是,原来的辩护律师成了这次被告人,被押上了法庭。
由于杨德才盗窃案是付爱勤案的起因,与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一开庭,刘文元首先申请审判长和公诉人回避,但被驳回。随后的庭审过程中,刘文元和付爱勤心照不宣——拒绝参与法庭审理,对所有证据只陈述一句“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表意见”。
这种极为大胆的辩护方式,后被北大陈瑞华教授在讲课中经常当作经典案例赞誉,“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真正就实体性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只在回避和管辖问题上就了结,这不能不归功于辩护律师对诉讼程序问题的坚持和执着”。
1997年10月16日,付爱勤一案撤回起诉。这起在刑诉法修改后首次追究律师刑责的徇私舞弊案,终以蒙冤律师无罪获释而告终。
1998年1月4日,时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耕就付爱勤案作出批示:“全国律协律师司和山西省司法厅在此案中做了大量工作,律师作了有力的辩护,对此应充分肯定并给予表彰。应当看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职责,履行好这一职责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我国法制的形象。希望继续努力将这一职责履行得更好。”
山西大同付爱勤律师、山西临汾赵大勇律师、大连陈德惠律师、北京宋福义律师、北京张迎录律师、江苏常州陆建中律师……刘文元律师都曾经为这些律师辩护,且效果很好。为此,在陆建中律师得到平反(国家赔偿13万元)以后,2000年8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刘文元通报全国进行表彰。
最坚守的“援助”
刘文元律师说:“只要一办案,我的精神头儿就来了。”多年来,刘文元律师办案有一个习惯,那就是为了加深印象,会用手抄写起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在刘文元律师那里,记者看到了他近20年来办案的“收案簿”,里面手写登记了他这些年来所经手的案件。而在刘文元律师的电脑里,记者也看到了他记录的自己辩护的大量案件的“档案”,详细描述了这些案件的来龙去脉。
退休后,刘文元并没有选择颐养天年,一直还在刑事辩护一线工作。平时,他还会给予年轻律师专业上的指导。他曾经有一个梦想:成立一家专门的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但那时,刘文元已经过了耳顺之年,干不动了。
2006年,刘文元欣喜得知,作为刑辩界“京城四少”之一的张青松律师完成了他的这一愿望。为了表示支持,刘文元在一年后义无反顾地加入到这个年轻的刑辩队伍中。
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作为业界大拿的他,和法律援助之间竟也有着一段难以割舍的缘分:早在1981年参与筹建东城区司法局时起,刘文元律师就开始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近40年来,即便案源源源不断,他依旧不改为弱势群体发声的初心。
“您平时工作那么忙碌,代理法援案件既劳心费力又补贴甚微,为什么还一直坚持做呢?”对于这个问题,刘文元律师笑笑说:“做律师可不能光考虑挣钱,做律师是肩负有社会责任的,要为我们的法治进步作贡献。做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在为社会作贡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我们刑辩律师就是在落实刑诉法的规定。”
在刘文元律师看来,法律援助工作不仅要做,还要做好。
几年前,刘文元律师接受法援中心指派,担任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他发现受援人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所以在法庭上,他重点提出了自首的辩护意见。但公诉人并不认同自首情节,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当时已经掌握了事实情况……
刘文元在辩护意见中提出,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受援人第一次去公安机关,做的是“询问笔录”,当时,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受援人就已经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受援人第二次去公安机关,做的才是“讯问笔录”,是在他主动交代后的讯问。所以,其应当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决受援人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而如果不被认定为自首,很有可能就是五年以上的刑期!一年零六个月与五年以上,这是多么大的差别啊!“询问”与“讯问”仅一字之差竟改变了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正是刘文元律师对案卷细致入微的研读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真负责,才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由于刘文元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业务精湛,所以遇到一些棘手、难办的刑事案件,市法援中心也会点名指派到刘文元律师这里来。他觉得,这都是国家对自己的信任。有时候,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日夜加班看卷、会见,压力也很大,但他从不会因为是法律援助的案件而有丝毫懈怠。
今年,刘文元已经79岁了。但是他身上作为法律人的激情并不比很多年轻的优秀律师少,因为一谈到法律,这位老人立刻就来了兴致。
法律之光从刘文元律师这代先行者们的手上传递至今,已经燃起了熊熊之火。而他们这代人的精神也将激励着一批又一批年轻法律人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