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此裁判

--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第三种常见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失控撞死路人,不同环节税务人员的不作为导致国家少收税款等。这种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如果各个主体之间存在共谋的,均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各自独立的,则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决定责任的承担。
  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某号内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在对有心脏疾患的被害人赵安某(男,殁年49岁,山东省人)进行诊断治疗中,采取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及注射过期的硝酸甘油注射液等措施,但上述措施均无效,赵安某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赵安某符合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脂肪心等心脏疾患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生前患有心脏疾患是死亡发生的基础;张某某非法行医,盲目治疗、施救与死因二者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张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一定程度延误了抢救时间,使赵安某失去了抢救机会,在其死亡过程中负有一定责任。2012年8月2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法院对张某某按照非法行医的基本犯论处,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将非法行医罪根据“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三种情形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是否对就诊人死亡结果负责,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认定行医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死亡”,需要结合因果关系原理进行分析。如果行医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需要分析行医人的行为在多个原因中的地位。一般而言,如果行医人的行为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大于50%,则其应属于决定性的因素,可以要求其承担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责任。如果参与度不高于50%,要求行为人承担此责任则依据不足。据此,根据该案撰写的案例分析提炼出如下裁判要旨: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的诊疗行为在致就诊人死亡的多个原因中不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不高于50%,不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决定: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则。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这一思路。


六、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

  有一些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构成条件,但由于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具有正当性,从而排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使其不构成犯罪,这种排除犯罪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一般称为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履行职务行为等。其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发生分歧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具有正反两面性,一方面使他人利益受损,造成了危害后果;另一方面其有正当理由,使其对社会没有实质危害,甚至对社会有利。这样一来,此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就会面临利益冲突,需要严格认定。由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难以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或者标准,就需要办案人员理解法理,并秉持正义,从而作出合乎情理的裁判。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前两款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度,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
  1.正当防卫的条件
  【裁判规则】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基于报复、发泄等目的。这就决定了只有在面临现实的危险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包括不法侵害即将来临和不法侵害正在持续。不法侵害是否终止,需要从行为人的角度根据当时的情况综合判断。不法侵害不限于犯罪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防卫,这决定了正当防卫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对正当防卫认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目的条件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主要在于其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这个利益正在或者即将要遭受不法侵害,所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制止行为可以是暴力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利,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侵害行为,则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例如,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目的,其侵害对方目的不在于制止侵害,而在于让对方遭受痛苦,或者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这样的目的就不具有正当性。所以一般不把互殴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也可以得出结论,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不能简单从侵害行为的发生先后看,后实施侵害的一方不一定都是正当防卫,要结合整个案发过程判断行为人是为了打击报复对方还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这也就决定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不法侵害没有发生,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达不到目的的,就是防卫不适时,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理论一般要求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但这一要求也不能过于僵化,在有些情况下,一旦对方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人就失去了防卫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应允许行为人做出合理的判断,对于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在对方的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时,并不等于侵害行为结束,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实施防卫。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只要具有不法性即可。如果本来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而采取防卫措施的,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缺乏犯罪故意,要根据其为何认识错误来定性其行为。如果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未完待续)
  (作者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