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八

侵权责任编之定点:以公序良俗维护公平正义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第七编,在编纂时敢于正视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积极吸纳司法解释,进行了大量创新,将维护公平、保障公正贯穿于始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作为检察官,学习和宣传好民法典,要求我们更加关注焦点问题,正确认识和领会其蕴含的丰富内涵和立法精神,并将其灵活运用到司法办案的每个环节。


直面公平责任泛化问题

  完善侵权责任中承担中的公平责任,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焦点,其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平衡,在保护特殊受害人的利益的同时,追求更加广泛的实质性的公平正义。
  以往,在受害人本身没有过错,或者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在责任承担中通常适用公平责任,强制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各打五十大板”,一度出现了“郑州劝阻吸烟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出现这种情形,有历史原因,也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密切相关,一些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缺乏法律上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案件没有适用依据。从传统观念角度来看,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受死者为大等观念影响,为了抚慰受害者家属和平息纠纷,往往会让行为人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种处理结果,受害人是不闹了,暂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它却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公平之名却导致了社会更大的不公,对人们的善良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导致公众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不敢出手相助。
  当然,公平责任也有其存在的正当依据,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均有公平责任的规定,但多数国家的公平责任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我国民法典吐故纳新,纠正了公平责任的泛化倾向,修改了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将法官自由裁量分担损害后果改为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照顾受害人的利益,并且直接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时,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掷物或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对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规范,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公平责任的滥用。
  对检察人员来说,需要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更加准确把握公平责任的最新要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从更高层次理解好公平责任的内涵,优质高效办理各类涉及侵权责任的民事申诉案件,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直面民事权益保护与救济问题

  个人或单位遭到网民人肉搜索,居民被从高楼上抛下的东西砸伤,餐馆老板遇上吃霸王餐的小哥,近些年来媒体每次报道这些事时,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应,侵权责任编从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考量,规定了10章内容,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并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涉及生活中可能侵害个人权益的方方面面,对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赋予了私力救济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遭受损失,但是自己采取措施是否构成侵权没有界定,很多人因此“投鼠忌器”。这条规定赋予了民事主体一定的私力救济权,有效弥补了权力机关救济的不足,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为避免滥用私力救济权,民事中的私力救济也要求符合必要限度,并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解决了高空抛物痛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完善,让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倡议,而成为一项法律层面上的禁止性规定。规定强调了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尽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查清具体侵权人,有助于将责任落实,回归到过错责任;同时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化优势,尽量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用4个条文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增加了法律规范的供给。互联网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当前知识产权网络侵权、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以往法律规定,网络平台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在“知道”后面增加了“应当知道”,意味着平台对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有审查义务。如果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存在网络侵权情形时,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平台责任,增强了对普通网民权益的保护程度。
  除此之外,侵权责任编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委托监护情形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制度,把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日常事务串联在一起,织就了一张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大网。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保护和救济民事合法权益中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据数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支持起诉15000余件。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涉及特殊群体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通过依法支持其提起诉讼的方式,能够有效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办案中,还需要我们综合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乃至行政检察等职责,正确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的界限,学懂吃透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把握其中各项修改、新增和完善的内容,做到深刻理解、熟练运用。
  

直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各类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层出不穷。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不仅会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破坏后果,还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侵权责任编贯彻生态文明理念,设专门章节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了规定,为生态破坏导致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二、一千二百三十四及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分别对生态环境损害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侵权人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突破性规定,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缺乏实体法支撑的现实困境。比如,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和类别,明确了相关损失范围及费用的责任承担人,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承担人和请求权人,为生态环境损害维权提供了实体法依据。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均有权请求侵权人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
  当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民法典实施后还面临着需要厘清的一些问题。比如,赔偿金额范围应如何确定?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范围,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尚未提及。惩罚性赔偿金额太低或太高,都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加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又如,赔偿金的用途和去向要如何优化?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应支付给谁、用于何种用途,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一般支付规则,将赔偿金全部支付给被侵权人并由其自由支配,就可能脱离了我们促进生态修复的初衷,这就需要明确处分的原则,再结合个案确定科学合理的处分方式。
  针对同一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和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应当如何衔接,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检察机关肩负着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使命,侵权责任编的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有更高的期待;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同一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可能既造成人身、财产等私益受损,也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虽然从理论上可以区分性质和不同救济方式,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相互交错、难以分割,这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律,在案件范围、办案方式、办案程序等方面加强探索。


直面社会行为和价值指引问题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注行为自由、弘扬公序良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内含了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价值,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为人们实施民事行为提供行为指引和价值指引。
  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尊重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学校、工会、企业等经常开展的文体活动,有助于增进友谊、增强团队凝聚力、强身健体,然而有些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开展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参加者的人身损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意外后,通常让组织者或其他参加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让人们在开展文体活动时有所顾忌,甚至为避免担责而放弃开展文体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打消了大家的顾虑,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体现了责行一致原则,是对自愿冒险人的一种警醒,能有效地引导人们慎重参与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的发生。
  规定好意同乘减轻责任规则,鼓励互助友爱行为。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顺风车等行为,是人们之间日常交往中的互惠互助行为,体现了助人为乐的精神,但在实践中,好心办坏事的现象也不少见。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对于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能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回应,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者遭受损害时,只要行为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细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饲养宠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已成为大众关切的社会问题。为此,侵权责任编专门设第九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引导大家文明饲养动物。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不能减责或免责的情形,一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一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饲养人没有给饲养的动物注射疫苗,或者违反规定饲养藏獒这种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好意同乘、文明饲养紧贴生活,明确指引大家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不少条文是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比如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过度医疗检查和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禁止医闹的规定,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等等,都是通过法条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向德向善,在谋求个人利益时不算计、不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追求个人自由时尊重他人的自由,在谋求平等、公正待遇时不牺牲他人的平等与公正。
  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官,我们将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在办理案件中深化法律文书说理,强化检察官以案释法,学好用好民法典这部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全民教科书,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挥民法典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既做好护法卫士,又当好普法先锋,共同筑起人民权利的大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责任编辑: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