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七

继承编之定心:以遗产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种类丰富多样,遗产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攀升。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回应百姓需求,在第四章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最大亮点之一。


遗产管理人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拥有形式多样的财产。其死亡后无法再对其财产继续进行管理,而此时遗产分割尚未开始,每位继承人可分配到的遗产数量没有确定,遗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遗产被侵吞或价值减损,对遗产的妥善保存与管理尤为重要,遗产管理人应运而生。遗产管理人是按照法定或约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遗产管理人制度则是以遗产管理人为实施主体,由其承担保存和管理遗产的职责,防止遗产受损并保障遗产公平合理分配的综合性遗产处理机制。
  随着时代发展,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制定已经非常必要。
  一方面,是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制度的局限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条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未进行明确。且遗嘱执行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有遗嘱时得以存在,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则不能适用。在我国民众尚没有普遍养成立遗嘱的习惯下,该制度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是有关遗产保管人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或许存在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亲朋好友之处,也可能存在于与被继承人有合同关系的承租人、保管人等处。由于只要存有遗产就应负责保存看管遗产,因此遗产保管人对保护遗产的完整性有重要作用。但从其名称及功能定位来看,遗产保管人的权责有限、功能单一,且法律并没有明确遗产保管人对遗产能否进行处分。
  另外,对于无人承受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最终所有者是国家或集体组织,但在没有找到关于无人继承遗产时,由谁来对遗产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遗产债权人权利,法律并未明确。这些法律规定对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远远不够。
  另一方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财富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既有有形的财产,也有无形的财产。由于缺乏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影响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益。比如,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债权难以追讨,导致继承人不能完全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因无人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对于遗嘱以外的遗产,因继承人难于查询而无法及时进行管理、分配,导致该部分遗产遭受损毁、贬值或灭失。此外,还可能会发生一些继承人转移、隐藏遗产,侵害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实践中,因为缺乏遗产管理人制度,当事人争夺遗产控制权以及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的继承纠纷时有发生。轰动一时的侯跃文遗产纠纷案即是其中一例。侯跃文突然离世,留下巨额财产,其兄侯耀华暂时保管。因其生前未立下遗嘱,引发侯耀华与侯跃文两个女儿之间一场长达四年之久的遗产继承纠纷。著名画家许德麟,死后遗留72幅名家字画及三把紫砂壶等巨额遗产,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财产归其夫人王龄文所有,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11位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进行了耗时四年的诉讼。没有遗嘱,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无人管理,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难以区分,若不能保证遗产的公平分配,不仅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也会损害其他继承人及遗产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为了保障遗产的价值、实现继承人的权利、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满足无人承受遗产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需求,制定具有管理遗产、财产分配、利益保护等多种效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十分必要。


继承编如何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完全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人或者单位管理自己的遗产,除非被选择的遗产管理人因特定情形不能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否则法律不应加以干涉。由遗嘱执行人行使遗产管理的职责,不仅最大程度地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也更有利于减少纠纷。
  第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通常,继承人最了解被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和遗产情况,拥有最真实可靠的信息,且大部分情形下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直接存有遗产。当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管理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第三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当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迟迟不进行推选时,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从经济高效的角度考虑,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快速确定最佳遗产管理人,保证继承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三,由民政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在尊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也给予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保证了无人承受遗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遗产管理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那么,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呢?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的目的是确定遗产的范围及价值,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落;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监督。
  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将遗产情况以及对管理遗产的状况报告给继承人,以便继承人知晓遗产的情况,掌握遗产管理实务的进展。这有利于继承人对遗产管理行为的监督,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者沟通渠道不畅通而造成利益损失,方便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全面的继承。
  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以保护遗产安全。如应及时修葺处于危旧状态的不动产,以避免其毁损、垮塌;及时变卖农产品等鲜活、易腐烂的物品,并保存价款;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防止遗产的贬值、毁损甚至灭失。
  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对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管理人应在确认清楚遗产后及时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财产权益,以便后续遗产分配的进行。对被继承人的债权,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追讨,增加遗产价值,保证遗产范围的全面性。在处理完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才能进行遗产的分配。
  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分割遗产是管理遗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在以遗产清偿债务并缴纳税费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没有遗嘱的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地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及其他遗产权利人。
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比如,在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搜寻继承人或在必要的情况下请求专业机构或者人士对遗产管理的事项进行帮助和处理等职责。
  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才能保证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真正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
  遗产的管理与分配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在进行清偿债务、分割遗产时,如果遗产管理人处理不当,反而会引发新的纠纷。尤其是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因为其本身也是遗产权利人,事关自己的继承利益,虽然可能会更尽心处理相关事务,但也可能存在滥用权利、监守自盗的风险。给遗产管理人设置法律责任,能给遗产管理人必要的约束,促使遗产管理人更恪尽职守。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清理、管理遗产导致遗产毁损或灭失的;没有及时收取被继承人的债权;未按规定顺序和比例对遗产进行分配导致遗产继承人权利受损等。
  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民法典继承编在规定了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意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对于保证继承人公平分配遗产、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保护无人继承的财产、减少或避免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清理、向继承人报告情况,有助于占有或不占有、知情或不知情的遗产权利人都参与进来,并且全面掌握遗产情况,有效避免继承人、受遗赠人及遗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第二,遗产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遗产的毁损、灭失,采取积极的行动使遗产保值增值,及时追讨在外的债权,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等一系列举措,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第三,遗产管理人妥善公平地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有助于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债权债务或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第四,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参与,有助于保证遗产的价值,避免遗产出现毁损等状况,保护无人继承的财产,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迄今已有35年的时间,其间未进行过任何的修改。这35年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之前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如何更有效地管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平衡伴随遗产分配带来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是摆在现实面前的问题。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促进继承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继承权利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民法典继承编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继承纠纷占有一定的比重,是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一类案件。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对百姓的生活、遗产的处理乃至遗产纠纷的司法实践都将带来深远的影响。检察官要学好、用好、宣传好民法典,学深悟透民法典。在办理继承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既注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管理分配问题,更注重通过合理分配遗产促进家庭和睦,达到案结事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检察官应把民法典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坚持精准监督理念,通过个案的办理,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 责任编辑: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