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二

总则编之定位:以“帝王条款”防范虚假诉讼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与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诚实信用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中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六大原则,其中的诚信原则被称为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强调诚实信用的意义更加重大。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不诚信甚至严重失信的问题多有发生,具体表现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虚假广告、山寨产品、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而虚假诉讼就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诉讼形态,对虚假诉讼进行防范和惩治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文将以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为视角,介绍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总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之演变

  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称之为bona fides。在法国,善意诚实称之为bonne foi,在《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此谓之善意及诚实信用。”《德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诚实信用原则本属道德层面的价值规范,但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逐渐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基本规范。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其中诚信是公民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评价公民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诚信”在民事法律上作出的回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皆需遵循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于西方,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民事诉讼中应负真实陈述的义务。我国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此项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帝王条款”,兼具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性质,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十分广泛。其价值功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而使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二是指导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活动进行裁量和判断,特别是对当事人主观是否为善意、真实的判断,法官可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的指导原则;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的漏洞,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不可能要求其概括当前的一些新出现情况,此时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发挥自身弹性填补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均衡社会利益。


虚假诉讼之危害

  近年来,借助合法形式——诉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不断增多趋势。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检察机关受理的“打假官司”相关案件共计4803件,其中2017年1920件、2018年2883件。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管办主任董桂文就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时公布,2019年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提出抗诉,以及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当中,共涉及虚假诉讼3300件。概括分析而言,虚假诉讼具有以下危害:
  一是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民事诉讼作为承载公平与正义的载体,是公民向国家寻求救济,实现法律赋予自身权利的途径,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惩恶扬善、定分止争。虚假诉讼的频繁出现,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些利欲熏心者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牟取非法利益,使法律和司法沦为不法之徒获取非法利益的“私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虚假诉讼给社会诚信建设带来的损害不可小觑。
  二是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虚假诉讼被提起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处于一种被强制侵吞的高危状态。虚假诉讼行为一旦成功,案件当事人不合法的权益便得以确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却被以合法的形式剥夺。
  三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民事审判职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职能。由于民事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才使民事判决具有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当事人服判息讼,也是出于对国家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公信力的敬重。而虚假诉讼却使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在利害关系人一方的操控下进行,法院也因为造假方的行为而作出错误裁判,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四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虚假诉讼过程中因尚未侵害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无从知晓。等到执行阶段,因法院所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直接指向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此时才知晓原被告双方的这种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使法院原有的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化为乌有,还要组织新的力量来处理其所带来的问题,这对司法资源来说是一种极大浪费。


“帝王条款”之作用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迈向新阶段。要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构事实打“假官司”的问题,深入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促进法治与德治有机融合,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监督是职责所系、任务所在。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集中体现在总则、物权、债权、人格权等编章之中,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与惩治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依据,明确了规则尺度。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法典总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地位。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贯穿于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这些都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始终保持同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是物权编要求诚信行使物权。民法典关于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信等原则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占有等方面的法律安排,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预期和信任基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物权人要诚实善意地实施对物权的支配和交易等活动。在物权行使方面,物权人要诚信、合法地行使物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从而促进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七章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影响和妨碍邻人的房屋安全、通行便利、通行通风等,否则便会构成违反诚信原则、滥用物权的行为。又如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诚信善意的交易主体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三是合同编要求诚信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核心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终止、解释等各个合同环节,都要诚信善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即便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相对人承担保护、照顾、保密、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如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五百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人格权编要求保护信用关系中的人格利益。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部分,有较多的条款涉及与信用相关的人格权保护问题。如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除了以上所分析的内容,在民法典的其他部分还有诸多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条款。作为检察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更要深刻领会和运用民法典所蕴涵的民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有力惩治虚假诉讼。


防范惩治之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方面作了大量有益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要畅通案件信息渠道,多措并举拓展案源。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信任与理解,呼吁大家踊跃提供线索,申请检察监督,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同时,要运用大数据技术从类型化领域重点筛选可疑线索。虚假诉讼大量存在于民间借贷、财产分割、不动产转让等经济领域,具备显著的类型化特征,检察人员在进行线索收集排查时,可积极运用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办案辅助系统,根据虚假诉讼的特点从类型化领域重点筛选可疑线索,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
  二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专业化监督能力。检察人员应当树牢调查意识、讲究调查策略、提升调查能力。针对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查取证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实,其中可包含查询、查账、询问当事人等,提高自身惩治虚假诉讼的专业化监督能力。
  三要建立内外防范查处联动机制,形成惩治合力。对内来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配合的主要责任,形成检察机关内部不同业务部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合力。对外来看,检察机关应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的密切衔接,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实现案件信息共享,深入分析虚假诉讼案件的发案规律与特征,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强大惩治合力。
  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诸多规定,为判断相关民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为检察机关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法治保障。全体检察人员理应认真学习贯彻并运用好民法典,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责任编辑: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