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一

民法典之定性:以法律监督保障人民权益

编者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应运而生。

  在一系列司法改革落地生根的新时期,检察机关重新定义检察职能,聚焦“四大检察”,完成了一次华丽蜕变。
  当民法典遇到检察官,也许可以通过了解他们眼中的民法典,管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尺度与适用。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是新中国7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伟大成就,更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成就。。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生活,也是衡量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尺度。学好用好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更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作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检察机关,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充分认识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民法典对检察权的深远影响,在全面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中,进一步彰显法律监督的人民属性。


民法典对新时代检察职能的新启示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处处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从内容看,民法典共1200多个条文、10万余字,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民法典的颁布,践行了党的根本宗旨,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回应了人民关切,充分体现了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饱含浓厚的民生情怀。特别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可以说,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涉及我们每个人的工作、行为、生活、财产、家庭、置业、交往等方方面面,规定了我们每个人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民事权利,如何享受民事权利,是一部权利法。检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大力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要持续抓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等民事工作的落实落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全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民法典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权利义务,强化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为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建立了完备的规则体系,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为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对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上,要贯彻落实“慎捕慎诉”的办案理念,以形式上的平等促进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没有变”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不断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的颁布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要将民法典全面深入落实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践中,保护好各类检察业务中涉及的民事权利,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检、省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特别是,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上,我们要站在保障“六稳”“六保”的政治高度,综合考量疫情时期特殊环境下各种案件发生的背景、因素,分清轻重、当宽则宽,在利长远、打基础、稳人心等方面,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民法典对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昭示

  民法典从制定开始,就确定了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这样的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现在制定的这部民法典,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的阶段,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回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回应了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也彰显了时代性,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是一个回应“中国之问”的民法典。
  检察机关要深刻体会民法典制定的时代要义,坚决扛起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首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办案。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最大公约数”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契合了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办案工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更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全面契合。赣州检察机关是红土地上成长起来的,更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大力推行公开听证、宣告等开放式办案机制,带头化解来访疑难复杂案件,在检察办案过程中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深化“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办案理念,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再者,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推进法律监督。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保持客观公正,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深刻领悟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深刻领悟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的权利,促进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此外,要注重运用体系化思维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民法典对现行分散的单行民事立法作了系统梳理,整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成为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基本的裁判依据。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对话、讨论的平台就是民法典,在这里有统一的裁判依据、裁判尺度。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从整个民法典的规则来考量每一个简单的案例。由此,检察机关要以强烈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抓好民法典各个分编的学习宣传、融会贯通,带头学深学透、学精学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时候,更加注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的落实,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功能,进一步强化体系化思维方式的锻炼、体系化思考方式的形成,切实将学习的重要成果转化为提升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民法典对新时代“四大检察”的新展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这一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民法典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而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维护民法典权威亦具有重要意义,两者之间属于内在契合与协调共进的关系。同时,除民事检察工作完全依托民法典开展法律监督外,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也广泛涉及对被告人、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颁布不仅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完备、内容丰富、规则统一的法律武器,也对我们更好地开展“四大检察”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和挑战。
  以民法典为实体法支撑,扎实推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多年来,民事检察逐渐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道路,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民事检察工作在检察实践中,仍然是短板、弱项,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不小差距。为此,我们要主动适应民法典出台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牢固树立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主动监督的理念。围绕做强民事检察目标,我们要努力钻研民事法律业务,着力弥补民事检察知识弱项、能力不足问题,坚持上下联动、一体作战,扎实推进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深化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专项监督,争取监督一件、成案一件,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同时,充分挖掘民法典适用中的典型案例“富矿”,通过落实检察官办案释法、以案释法责任,来引领司法进步、促进社会进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
  严格区分民事权利与刑事责任,在刑事检察中既追诉犯罪又保护无辜。民法典不仅全方位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完善了财产权、设立了人格权,构建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其中,不乏有与刑法规范的法律关系存在交叉的内容。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厘清民事权利与刑事责任关系,始终保持刑法适用的“谦抑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既惩治刑事犯罪,又保障民事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特别是要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下,降低“案-件比”、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对严重超越民法典边界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运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刑事检察权,坚决予以打击、惩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把握好民法典中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以行政检察促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并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严格把握民法典中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从解决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特别是要关注在限制民事权利时,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合法性、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形式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内容,通过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纠正行政机关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推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注重与民法典公共利益保护的良性互动,多维度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1260条民法典中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在总则以及其他各分则规定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从民法的视角对公共利益进行的这些表达,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作为对民事行为进行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的判断标准,厘清了个人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为公益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给出了方向指引。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作为地处东江源头的公益保护部门,赣州检察机关要用好用活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捍卫英烈尊严方面,作为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祥地,赣州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落实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上,要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探索,让被惩罚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围绕民法典关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几代胸怀梦想的法律人接续努力的重大成果。当代检察人特别是赣州检察人,要从传承红色基因、发扬苏区检察优良传统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接过时代的“接力棒”,深刻把握“民法典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机遇和挑战,不忘初心、矢志奋斗,带头学习、宣传、践行,保障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以检察使命担当坚定“中国之治”新方案。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责任编辑: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