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2
编辑同志:
疫情期间增加了孩子们上网的时间,前段时间邻居家的“熊孩子”在网络平台充值、用父母账号给主播“刷礼物”,竟然花去父母十万余元。这位学生的爸妈都是朴实的打工仔,每个月靠两三千的收入勉强维持着家里的生活,没承想辛苦积攒的钱被孩子败光。请问: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款项?
答:
遇到这种情况应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如您以上所提到的孩子,超出认知范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充值或打赏金额较大等)的则应予以返还。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指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主要指父母)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如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时,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