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交收的“现货白银”

  因听信金融分析师的推介,投资人通过第三方从公司购买“现货白银”。哪知,短短两个月时间,325万元投资款就被强行平仓。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投资人能获得赔偿吗?


诱人的“现货白银”

  家住北京市的魏妍女士和丈夫多年来精打细算,攒下了几百万元“养老钱”。2017年年初,退休不久的魏妍被表妹朱娜拽去听理财讲座。课堂上,号称金融分析师的王强讲得头头是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金句,让魏妍听得入神。朱娜是王强的大学同学,也是他的铁杆粉丝。出于信任,魏妍与王强互加了微信。
  过了两天,王强打来电话,说有一个“现货白银”的金融项目前景不错。魏妍听得一头雾水。王强表示:“专业的事要请专业的人做。我在金融行业摸爬滚打多年,若我帮着你操作,年利率20%以上不成问题。而且,账户和密钥由你保管,资金实际上仍然由你监管着,绝对不会出纰漏。”
  魏妍心动了。 2017年5月1日,在朱娜见证下,王强(甲方)与魏妍(乙方)签订《个人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由王强向魏妍提供“贵金属”交易平台及操作指导、行情信息等专业服务,进行“现货白银”的投资。王强承诺,若交易平台违法违规导致魏妍损失,他自愿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双方按2∶8比例分成。 
  一个星期后,经王强推荐,魏妍在天津市禀立交易公司开户。2017年5月25日至7月6日期间,魏妍累计向禀立公司转款325万元。
  2017年7月13日,魏妍登录禀立公司“贵金属交易市场”网站的相关页面查询账户,顿时大惊失色,她的“账户总结”显示:存款325万元,佣金9.64万元,滞纳金9.32万元,亏损301.77万元;期末权益4.27万元。
  魏妍和朱娜找上门去,王强才说出实情。原来,两年前他就从金融单位辞职,成为深圳金飞公司的下级代理。而深圳金飞公司是禀立公司的会员单位。他为了拉业绩,发展魏妍成为客户。气愤的朱娜要求按照协议中的自愿赔偿条款向王强追责。
  2017年7月15日,王强出具《承诺书》:“2017年4月,经本人多次联系,发展魏妍女士为客户,通过禀立公司会员单位金飞公司开设了交易账号进行交易,并提供喊单操作指导、行情信息等服务。交易中,禀立公司向会员单位返还佣金,本人从会员单位处获得佣金和分成。现发现禀立公司存在违规交易行为。本人对魏妍的损失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分期赔偿魏妍的全部经济损失。”


协商不成法庭见

  王强根本无力履行赔偿责任,他的书面承诺就是一张白条。于是,魏妍将禀立公司和王强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她在禀立公司订货系统的全部交易无效,并由禀立公司赔偿交易资金325万元,王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庭上,禀立公司辩称,该公司是通过商务平台,促使购、销双方以“即时贵金属原材料价格+加工提货差价”的价格形式完成委托买卖,并平移国际贵金属市场的价格波动,实现贵金属制品低成本流通。交易账户支配权属于客户,如果客户以某种形式对第三方授权,由此产生纠纷,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客户预付款账户的资金数额,需由客户根据交易量的大小按照《订货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若因客户无法及时补足预付款账户内的资金,导致此前的订购指令无法履行,客户须全额赔偿销售方因贵金属制品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此外,当客户订货安全系数降至40%时,平台有权按即时贵金属制品价格强行终止客户已完成的订货交易,并对客户有效下达买进和卖出贵金属制品的指令(包括市场强行终止部分)总额进行抵扣。
  庭审查明,2017年7月7日,禀立公司发布《温馨提示》:“2017年7月7日(星期五)上午7∶00至7∶15期间,由于国际市场白银出现巨大跌幅,造成部分客户盈利或亏损,在此提醒交易商控制好仓位,防范交易风险,防止国际市场行情波动巨大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并当庭认定魏妍在禀立公司网站“贵金属交易市场”最终亏损325万元。
  庭审质证期间,禀立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该公司经营范围的项目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对贵金属进行投资、贵金属制品销售及加工等。其中注明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证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一审认定非法交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禀立公司与魏妍存在网络平台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其交易市场“订货系统”的主要特征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根据《禀立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及《禀立贵金属交易市场商品合约表》,多项标准均系合约要素。
  禀立公司《买卖规则》写明:客户须交易原材料价格金额的20%作为订货金,若客户预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达到最低订货数额时,客户应提前补充。客户订购贵金属制品后未提出取货的,市场还按一定标准每天向客户收取隔夜仓储费。客户提取贵金属制品时,需提前一天申请,且客户需在申请日起次日中午12点之前付清所提取贵金属制品的全部货款余额和加工提货差价后方能提货。由于没有合约期限(所有品种商品均无到期日),在“加工提货差价”面前,客户当然选择支付隔夜仓储费用。事实也正是如此,禀立公司没有提供一笔贵金属交易市场合约商品进行实际提货的证据。
  此外,为规避风险,禀立公司还实行了强行平仓制度。当客户订货安全系数降至40%时,禀立公司会按即时贵金属制品价格强行终止客户已完成的订货交易,并对客户有效下达买进和卖出贵金属制品的指令(包括市场强行终止部分)总额进行抵扣。基于以上特征,魏妍与禀立公司的交易性质,实际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因此,魏妍与禀立公司的“现货白银”交易的实质是期货交易。
  由于禀立公司“订货系统”提供的标准化合约不设合约期限,加之平台设置的加工提货费用,使得“商品现货”实际上“交收不能”,从而成为没有交割期限的“虚拟商品”,其“风险属性”更大于合法的期货交易。因此,禀立公司提供的“现货白银”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应认定无效。魏妍有权要求向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禀立公司给予赔偿。
  但是,鉴于魏妍自愿进入禀立公司“贵金属交易市场”开户并进行合约买卖,对“期货交易”合规性风险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酌定禀立公司对魏妍全部交易的直接损失325万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强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的《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魏妍的其余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妍在禀立公司“订货系统”进行的“现货白银”交易无效;禀立公司向魏妍赔偿260万元;王强对魏妍未获赔偿的6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禀立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该公司上诉称,魏妍、王强从未与禀立公司签订过交易合同,禀立公司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并不直接对准终端用户开展业务,魏妍系通过禀立公司的会员单位深圳金飞公司进行交易,她的所有资金均汇入第三方保证金账户,并没有支付至禀立公司。一审判决认定禀立公司提供“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是非法期货交易、认定禀立公司经营业务为“期货交易”不妥。
  亲爱的读者:禀立公司还提出,魏妍的亏损系市场自身风险所致,魏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入市前已经签署风险告知单,应当知晓并自行承担投资市场的风险。此案应由王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禀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