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六

人格权编:一项个人权利的前世今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是这部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人格权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人格权编分为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共六个章节,条款覆盖第九百八十九条到一千零三十九条,共计51个法条。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每个人都享有不受侵扰、生活安宁的权利。罗马法谚云:“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社会发展至今,人们早已超越对物质的基本需求,对人格尊严、自由美好生活的要求日益强烈;技术与时代的发展,也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诸多新问题,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很好地回应了这些需求。


如何学习人格权编的十三大亮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将人格权作为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的权利,为提升人格权保护力度打好了基础。
  尽管制定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编的存废一度争论激烈,但无法阻挡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脚步。最终,人格权作为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并列的一编,正式排于合同编之后的第四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权利的重视,体现了民法典是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
  人格权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人格权编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一、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人格权的各项权利,并明确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自然人享有列举之外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人格标识可以许可使用,认可人格权可与财产利益挂钩,不再是财产权的对立面。三、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并实质限定了死者利益的保护时间和保护请求人的范围。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五、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责任可以并行。六、可以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七、列举了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如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为权利保护和裁判指明了方向。八、明确“性骚扰”认定标准;规定相关单位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九、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十、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伪造他人声音等。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十三、明确民事主体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个人信息,发现信用评价不当,信息有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相关信用评价人、信息处理者有核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如何理解隐私权的前世今生?

  以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人格权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因为出手帮助自己的闺蜜处理婚姻问题,遭到闺蜜配偶的强烈攻击,手段和性质都很恶劣。被告(闺蜜配偶)不仅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群辱骂、诽谤原告,多次威胁恐吓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还运用了跟踪、监控、带多人围堵等手段,甚至非法入侵原告的住宅,拍摄住宅内照片,导致原告自己所有的多处房产不敢居住,租房而居。
  原告最初是以名誉权纠纷起诉,我认为被告行为确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被告行为不是仅侵犯名誉权就可涵盖的。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责任与被告的恶劣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巨大困扰与损失完全不相匹配。原告因为被跟踪,全部房产均处于被告的监控、窥视之下,只能租房居住导致的房租支出,恐怕是名誉权纠纷不能解决的。尤其短信、电话辱骂、诽谤,恐吓,跟踪,监控,非法侵入住宅等,其实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生命权,尤其是生活安宁,损害了当事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但是,之前的法律并没有涉及生活安宁,对隐私权虽有涉及,但没有明确、科学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的规则,使得普通民众对隐私权的观念,一般停留在身体秘密、不道德行为等狭窄印象中,遇到如此严重的侵权,能想到的法律救济仅仅是可怜的名誉权。
  1986年民法通则(包括2009年修订版),未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1988年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虽提及隐私,但未上升为权利,连权益都算不上,此处隐私仅作为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和情节,未与名誉权进行分割并独立出来。
  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开始将隐私作为人格利益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但仍未上升为权利。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提及隐私权,但仅在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明确隐私权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易给人造成隐私就是有关身体秘密、病患的狭隘印象。
  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此,隐私权为正式的国家法律所确认,但仍未明确隐私权的定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门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明确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这些明确的规定,让受侵害者可以明了自己的权利,也给了法官明确的裁判、衡量尺度和依据。
  人格权编第一次提出私人生活安宁,将个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一项内容予以正面规定,这是维护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民法典中生活安宁被当作一项人格利益,属于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编目前是明确各项基本人格权,规定比较原则,落实各项人格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尚需完善。如上述案例中的原告被跟踪、监控、威胁,明知被告非法获取、收集、使用了他的个人信息,涉嫌严重违法甚至犯罪,但原告无法知晓被告非法获取信息的过程并举证。因此,人格权编应进一步明确,侵害人应对其所获取、收集、使用的被侵害人信息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倒置,否则,认定其构成严重侵权。


如何运用民法典保护私权?

  与隐私权密切相关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和信息时代,信用评价是一个人在岁月流淌中的点滴积累,是一个人得以在社会立足的根本,负面信用评价会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大大增加生活、经营成本。因此,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个人而言极为重要。
  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这一规定非常及时,我国银行的管理不尽规范,却往往将风险转嫁给个人,甚至为转嫁风险,不惜滥用信用评价。例如:李甲一直在北京做生意,忽然接到湖南老家一家农村商业银行通知,说他名下有2万多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未还。经过了解,原来是该农村商业银行的职员王乙,不知怎么得到了李甲的驾驶证复印件,利用自己工作便利,用该驾驶证复印件办卡,贷款一万余元给自己使用,目前本金加利息已达2万余元,李甲根本不知情。而王乙已经因为类似多起事件败露,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银行在明知系自己管理漏洞的情况下,几次三番打电话让李甲承担还款责任,还叫嚣让他上黑名单。李甲经向银行询问,因为信用评价出现问题,他已经不能贷款。像这种情况,银行利用职权,滥用负面信用评价转嫁风险,以前个人欲查询没有依据,欲起诉但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民法典实施后,个人可以有权查询并要求改正,相关机构不法行为会得到有效抑制和纠正。
  人格权编在保障私权的同时亦规范公权,法典会促进法律的体系化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确定一定的标准,不以损害公民的私权为代价。
  时代是发展的,不可能制定超越时代发展的法律。这几天在读莫言的《蛙》,在那个违反了计划生育动辄被牵牛扒房、孕妇普遍被强抓、被强制流产、甚至丢掉性命的时代,人格尊严和隐私是无法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生活安宁更是奢望。
  相信我们的法律会日益完善,生活更加美好。
● 责任编辑: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