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三

总则编:一部基本法典的来龙去脉

  我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诞生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为了落实学习、宣传、运用、阐释民法典的重要精神,作为一家专注高端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这一历史性时刻,安通所第一时间组织律师认真学习、研究民法典,并撰写专业文章分享学习心得,宣传、运用民法典。


初衷: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历程

  关于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王利明教授认为:“简单地说,还是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
  “同时,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王利明教授表示。
  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民法典。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以形成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审议通过。
  这是民法典的第一步,开启了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
  接下来,我就民法典总则编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突破:“绿色原则”、习惯等入法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从体例来看,民法典总则编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只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最后。
  从内容来看,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同时,还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特别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在适用规则方面,民法典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创新:新型民事权利首获保护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为了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知识产权也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保护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也是民法总则的应有之义。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作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据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对应当前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出现了许多以前从见过的新型技术,这些在民法典中要有民法规则的反映。因此,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
  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民法典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完善:弥补民事自助行为空白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交通肇事车主逃逸、吃“霸王餐”顾客开溜、东西被偷时扒手逃跑的事儿,毫无疑问,当事人首先要做的,肯定是报警。但是有时候,远水解不了近渴,在等待警察出警的这段时间,当事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进行自救呢?这些行为应该保持在什么限度之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填补了民事自助行为这一立法空白,规定了这种情况出现后,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且明确了此类民事自助行为免责的三个前提条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拥有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行为后义务。
  我国法律此前并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其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等均可构成侵权法理论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进行免责。
  民法典增加的自助行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且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权力机关节省在民事纠纷中追查当事人等环节所耗费的公权力资源,也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新规:诉讼时效助力权利保护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民法典总则第九、十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诉讼时效制度关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对于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每个人都应该养成法律层面的时间观念,不躺在法律上“睡懒觉”。以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诸多新规,有助于我们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新增:民事法律行为内涵得到调整

  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调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合法行为。
  民法典总则这个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比较看,以及此前我国民法学界的多数人观点看,民法典总则这个规定有了一个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大突破。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不仅仅只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承认的分析和判断的工具,而更是民事主体是否有权利意思自治、是否能够承受民法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理论的贯彻和表征。
  民法通则以及此前的民法学通说,并不能彻底接受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
  本次民法典总则这个规定,实现了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大更新,贯彻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增加这一规则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使民法整体制度的构造更加符合民事权利的伦理基础。


区分:债权和物权法律效力的科学法理

  在民事交易过程中,当事人都会先订立合同,然后履行合同。
  合同应该履行,但是现实中合同并不是绝对全部会履行,那些没有履行的合同有些是一开始当然有效的,有些是无法生效的或者后来无法履行的。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在立法中把合同的成立等同于合同履行,而应该把合同订立发生的债权效果和合同履行发生的物权效果区分开来。
  但是这一科学原理在以前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没有人认识到,甚至在合同法制定时,还把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混为一谈。这一点的典型表现就是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规定。民法典彻底接受了债权和物权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科学法理。废止或者改变了这些条文,这一点在全部涉及交易的民事活动分析和裁判中都有贯穿性作用,属于民法基本制度的更新改造。
  这一民法基本制度的更新改造意义显著,因为民商法上全部的交易都存在着定了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区分,所以这个改变对于民商法涉及交易的全部案件的分析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这个科学原理,不论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是仲裁员以及涉及民事执法的行政官员,都具有业务能力提升的意义。


互动:监护制度得到完善

  民法典完善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据此,民法典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担任监护人。
  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理顺了监护纠纷的解决程序,明确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善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制度。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确定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制,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衔接:公权力有条件的介入制度

  非法律规定,公权力不得介入私权。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益,民法典总则进行相应的规定:
  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确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由法律规定公权力的介入。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如上种种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总则编贯彻了民法的基本科学原理,集中凝结了人类社会数千年民法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智慧。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充分体现了总则编的体系价值,值得我们不断学习研究、贯彻实施。
  而律师职业,作为联系法律与民众的其中一条纽带,更要肩负起学习、宣传、解释民法典,实践、运用、推进民法典实施的重任,通过运用民法典,做到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 责任编辑: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