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事检察》系列报道之七

热点案例:“地方特色”如何引领民事检察监督?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在“努力做强民事检察”部分介绍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浙江绍兴检察机关发现一当事人频繁起诉,同一法院为此作出生效裁判50件。而涉案的借条中出借人姓名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被告亦缺席庭审,实为“套路贷”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经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民事检察监督后,法院已撤销原判并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团伙14人落入法网。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据了解,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全面分析了自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最终筛选出涉及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执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5件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与此同时,还编辑出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一书,对5件指导性案例和53件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如果说最高检精选各类典型案例具有“全国引领”作用的话,那么,各地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则更具“地方特色”。

  笔者了解到,在各地检察机关卓有成效的民事检察监督探索实践中,浙江、四川的做法更是出类拔萃。


发现虚假诉讼嫌疑 挖出涉黑涉恶犯罪

  ——彭玉枫等五十件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彭玉枫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其中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多达50件,涉案金额合计271.67万元。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智慧民行”软件系统发现并分析,认为该批50件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将该线索移送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初查。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不仅发现该批案件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程瑞君、彭玉枫等人为首的高利贷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随即将该线索上报绍兴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

  【监督情况】

  2018年6月,上虞区检察院对该批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年8月,上虞公安分局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线索开始立案侦查;同年9月,上虞区检察院基本查明以程瑞君为首、彭玉枫等人为骨干的高利贷团伙,通过开办二手车交易行和典当行作为平台,采用威逼利诱等手段,与借款人、保证人约定高额利息,在扣除头期利息和各种手续费后交付,同时强迫对方出具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对未能收回的高利贷债权除采取各种暴力手段进行催讨外,主要由彭玉枫出面凭借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隐瞒自己非债权人的身份以及借款方已全部或部分归还的事实进行频繁起诉和申请执行,骗取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裁定来维护高利贷非法利益;同年10月,上虞区检察院对其中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上虞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2019年4月,上虞区检察院对其余46件涉嫌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提请绍兴市检察院抗诉2件,向上虞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4件。

  对于程瑞君等14人涉黑涉恶案件,上虞区检察院亦于2019年4月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及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检察机关首起通过“智慧民行”系统主动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继而又从中发现并形成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民刑双查、互为借力”的重大特色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开创了民行部门既坚守初衷、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又不忘大局、坚决助推扫黑除恶的工作新局面,并逐步探索形成了以“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为特色的“四查推进式”虚假诉讼监督“绍检模式”,实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从个别、碎片、偶发、被动监督向全面、整体、系统、主动监督的转变。

  (一)“智慧民行”系统,解决民事检察案源困境。

  绍兴市检察机关自主研发设计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主要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从海量文书中筛选异常裁判,将文书数量降低至人力可以处理的量级。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已经成为该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寻找并发现案件线索的智能排查利器,并逐渐在浙江全省检察机关中予以推广。

  (二)解决法律争议,提供类似案件办理思路。

  一是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依职权监督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虚假诉讼一般以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利用虚假法律关系或案件事实提起诉讼,且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构成要件。而该批案件并非双方恶意串通,而是一方当事人胁迫对方出具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条。由此,在案件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可依职权进行监督存在争议。上虞区检察院认为,该系列案中原告凭借虚增金额借条,在部分案件中隐瞒被告还款事实,且谎称其系出借人的方式,长期频繁起诉,目的是利用司法裁判保护基于高利贷而产生的高额非法利益,无论从时间跨度、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还是最终结果上来看,已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法律后果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检察机关应以长期恶意损害司法秩序即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依职权进行监督。该问题的解决为检察机关今后持续打击含有虚假成分的恶意民间借贷诉讼行为提供了实践支撑。

  二是以“原告不适格”作为监督理由的合理性问题。本案中,该批案件的原告彭玉枫与案外人程瑞君,均承认彭玉枫系受实际出借人程瑞君指派,以彭玉枫自己的名义代为起诉之事实,且不存在债权转让、赠与之情形。上虞区检察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判确属“原告不适格”之情形,个案中的借款事实问题是否查清以及若起诉被驳回后续实际出借人是否会另案起诉均不影响监督,遂以“原告不适格”作为监督理由之一对50件案件进行了监督。

  (三)打击虚假诉讼,促进民间金融风险防范。

  通过本次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刑事黑恶势力的打击,上虞地区民间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化解与防范:一是本地高利贷乱象得到明显遏制,目前与高利贷相关的如暴力收债、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二是促进了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活动的规范化,促进了在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中依法审查核实的力度,2018年12月,上虞区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

  (四)民事助推刑事,服务扫黑除恶工作大局。

  实践证明,民行检察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同样大有可为:一是打破部门界限,加强线索发现与移送意识、大局意识,及时将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二是协助公安机关和刑事检察部门,加快刑事案件办理进度,充分利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取得的证据,作为民事监督的支持,主动向公安机关和刑事检察部门通报关联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积极提供相关数据、材料、线索。


锁定虚假诉讼事实 纠正错误司法确认

  ——首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5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吕仲行归还陈迪云借款人民币50万元,因吕仲行未按期履行,陈迪云向法院申请执行,诸暨市法院查封并拍卖吕仲行浙DY3778奔驰牌汽车。

  吕仲行为逃避债务分得执行款,分别与陈文华、张鹏飞、张桂英事前串通,虚构债务共计人民币219.7万元,利用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4份虚假调解协议,并经诸暨市法院四份民事裁定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参与分配,陈文华等人分配得大部分拍卖款,且被吕仲行取得。申请执行人陈迪云最后仅分到3万元执行款。

  【监督情况】

  2019年年初,诸暨市检察院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中,发现吕仲行一辆奔驰牌汽车被法院拍卖期间,不断有以吕仲行为被告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案值高达数百万元,且迅速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初步分析判断可能系一起利用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骗取民事裁定并获得执行款的窝串案。

  办案人员借助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赴法院调取全部卷宗并逐案分析,发现有多名原告与吕仲行关系密切。后到银行调取交易明细,发现吕仲行与其中几名原告之间循环转账,制造虚假交易凭证。为了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通知多人到案接受调查。吕仲行在得知一名原告张鹏飞已经交代后,承认了虚假诉讼事实。办案人员趁热打铁,成功查实四起虚假调解案件。

  诸暨市检察院向诸暨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吕仲行与陈文华、张鹏飞等人据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主要证据“借条”系伪造的无效凭据,吕仲行等人在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时隐瞒该事实,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所确认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撤销民事裁定。

  2019年4月12日,诸暨市法院裁定撤销4份民事裁定。同时,诸暨市检察院将上述4起利用确认调解程序骗取法院民事裁定事实作为吕仲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依法向诸暨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吕仲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审判处吕仲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1.主动监督,打出调查核实组合拳。诸暨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主动调查,探索采取分组审查和集中调查的办案模式。同时,主动对接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实现信息共享,借力司法手段,凝聚监督合力。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既做到全面收集证据,又能成功突破口供。不但解决了调查取证难题,还培养了民事检察队伍的调查意识,有效提升了干警的调查能力,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办案经验。

  2.全面审查,提供调解确认的违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旨在减轻债权人诉讼成本,使债权人便捷高效地获得强制执行依据。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正是利用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问题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民事裁定并获得执行,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案中,注重全面审查,从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入手,层层递进,逐步将监督重点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既查明了虚假诉讼事实,又监督法院纠正了错误司法确认程序。

  3.枫桥经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始终坚持服务群众理念,做到监督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机统一。该案办理中,检察人员抓住监督办案主线,补充完善了吕仲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事实,果断变更强制措施,将查清的新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并且将陈文华等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使被告人吕仲行等人得到应有惩处,给当地民间借贷行业敲响了警钟。同时,强化办案说理,督促吕仲行主动退赔,帮助被害人追回经济损失。该案的成功办理被《检察日报》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促使纠正超标查封 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恒汇公司与思诚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思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与蔡元杰、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蔡元杰向思诚公司支付劳务费382万余元,赔偿损失1.7万元,恒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元杰、恒汇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思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日,南部县法院裁定:1.冻结恒汇公司、蔡元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0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查封恒汇公司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席家村二、四社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南部县法院在冻结恒汇公司存款人民币304万元时,对恒汇公司贷款账户予以冻结。9月23日,南部县法院再次裁定:查封恒汇公司开发的恒汇公寓1栋1-9楼共九套(间),查封期限为三年。

  恒汇公司认为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违法冻结贷款账户、超标的查封等问题,向南部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情况】

  南部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未规定可以对银行贷款账户进行冻结,故南部县法院对恒汇公司贷款账户进行冻结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同时查封的恒汇公司土地使用权、恒汇公寓1栋1-9楼房屋虽未进行评估、拍卖,但其价值足以支付本案中的执行标的款项,冻结恒汇公司贷款账户属于超标的查封。

  南部县检察院依法向南部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南部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解除了对恒汇公司银行贷款账户的额度冻结。后恒汇公司提供了足以支付执行标的款的财产担保后,南部县法院同时解除了对南部县南隆镇席家村二、四社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典型意义】

  贷款账户是指银行对各企业单位专设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各种贷款增减变化的账户;而存款账户是指银行为吸收外部资金为各单位企业开立的账户。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未规定可以对贷款账户查封、冻结。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擅自越权查封。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除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外,法院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或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超出需要执行的价值,但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支付执行标的款,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对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进行冻结。该冻结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贷款而被银行加入黑名单,从而影响企业正常融资和各种经营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企业贷款账户的冻结,化解了被执行企业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程玉刚与城市车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程玉刚在四川省城市车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59万余元的进口新车。程玉刚提车后发现,车辆翼子板有油漆喷涂维修痕迹。与城市车辆公司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程玉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城市车辆公司消费欺诈为由,请求判令退车退款并给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玉刚不能举证油漆喷涂维修发生在提车之前为由,终审判决驳回程玉刚的诉讼请求。程玉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在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程玉刚多次带人围堵城市车辆公司,用举标语、发传单等方式表达不满,尤其在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后,到城市车辆公司闹事,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严重。

  2018年,程玉刚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监督情况】

  成都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针对本案出现的新证据开展了调查核实后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新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双方当事人分歧的核心在于赔偿数额落差较大,通过诉讼方式难以同时满足双方诉求,和解成为解决案件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针对程玉刚提出的退车退款并给付购车款三倍的诉求,收集梳理了近年来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生效裁判,进行类案分析,研判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法律适用等问题。在与程玉刚的沟通中,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办理的杨某某诉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参考,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将两案进行对比分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重点向程玉刚阐明,在这一判例中,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对于销售前的轻微维修问题,是以侵害知情权为由判决销售商赔偿消费者11万元。

  紧接着,检察机关对程玉刚提交的城市车辆公司员工提供的该车辆交付前存在维修记录的证言开展调查核实,要求城市车辆公司让相关员工对车辆维修《管控表》进行辨认、查阅涉案汽车维修原始记录等。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城市车辆公司在车辆销售环节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咨询,并将与工商、质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单位的咨询会商情况向该公司作了反馈,提出了加强风险防范、规范经营的建议。检察机关重点就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采信、诉讼进程与城市车辆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阐明抗诉改判可能对公司商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城市车辆公司在权衡利弊后,逐渐表达了赔偿和解意愿。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引导双方树立纠纷解决的结果导向,让双方换位思考,阐明民事纠纷主要是经济利益纠纷,最好用经济手段解决,从利益均衡保障的角度实现权利主张。在检察机关促成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逐步缓解,为和解奠定了基础。

  2019年4月初,程玉刚和城市车辆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确定由城市车辆公司支付15万元给程玉刚。2019年4月2日,程玉刚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2020年5月9日,在四川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民检察院冯键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特别介绍了这个典型案例的成功经验在于准确把握矛盾双方利益诉求,讲法理、讲公平,促成当事人和解,让持续近四年的民事纠纷在检察环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1.坚持司法为民,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最终标准。民事检察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处理每一起案件都应当践行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尊重、理解、关爱、帮助案件当事人,全面了解并照顾各方不同的利益和关切,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通过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监督的最终目标。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囿于调查核实新证据提出抗诉结案的办案思路,而是在充分把握当事人双方诉求,明确双方分歧核心的基础上,将调查核实查清案件工作与释法明理矛盾化解工作相结合,立足于案件办理促使纠纷解决,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做到了案结事了,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检察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3.克服机械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检察监督方式和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提升监督质效。民事检察监督应从办案全局出发,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不同监督方式,积极推动问题解决,争取最好的监督效果。同时,可以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等机构,实现检察办案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促进各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赢得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的信赖。

  这些典型案例,只是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缩影。我们期待更多的地方检察机关能积极投身民事检察监督实践,用典型案例引领司法执法,指引公众行为,最终推动社会治理的完善。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