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的遗嘱未签名,会认定无效吗?

  周兰芬长期受丈夫家暴,在经历丧子之痛后留下自书遗嘱寻了短见。遗嘱中,她决定将部分家产赠送给照顾过自己的亲人,对此,正在监狱服刑的丈夫却提出了异议。


不堪疾病寻短见

  1963年出生的周兰芬,家住湖南省永顺县,共有姐弟五人,她排行老大。28年前,她由父母做主,嫁给比自己大8岁的陈建辉。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陈斐和陈峰。
  周兰芬与陈建辉并没有感情基础,两人结婚不久,陈建辉就因为妻子接济娘家的事心生不满,动手殴打了周兰芬,并导致她轻伤。之后,经公婆劝说,周兰芬原谅了丈夫。
  陈建辉无酒不上桌,喝多了就耍酒疯,周兰芬有时好言相劝,他便骂骂咧咧,对妻子拳脚相加。囿于传统保守的观念,周兰芬逆来顺受,强忍着内心的痛苦与陈建辉过日子。
  陈斐和陈峰成年后,跟着父亲陈建辉跑长途货车运输,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家里新购了商品房后,将旧房用于出租。对此,周兰芬曾经感到欣慰,她对妹妹周兰芝和弟媳朱静说:“苦日子总算熬过来了!”
  但是,饱暖思淫欲,自从口袋里有了钱,陈建辉勾搭上了县城的单身离异女子邱琳。还从家里拿钱给邱琳买房,出资给邱琳的弟弟买中巴车跑客运。2007年年初,陈建辉帮助邱琳装修好新房后,就不住家里了。顾虑到两个儿子,周兰芬选择了忍气吞声,对丈夫的行为不闻不问。
  2010年3月上旬,陈建辉从外地跑完长途货运回到邱琳的住处,撞见了另外一个男人躺在邱琳的床上,他顿时醋意大发,扑上去与这个男人扭打,反被踢倒在地上。盛怒之下,陈建辉从厨房拿起菜刀一阵乱砍,致对方当场死亡。同年11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建辉无期徒刑。周兰芬拿出数十万元代丈夫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祸不单行。一年后,两个儿子陈斐和陈峰在长途运输途中翻了车,双双身亡。经此打击,周兰芬精神状态越来越不好,提前办了退休手续。此后几年,她因为重度抑郁症多次住院。每次都由周兰芝和朱静轮流陪护。
  2016年12月31日晚6时许,周兰芝下楼催促周兰芬按时吃饭和服药,用钥匙打开门后,浓烈的煤气味扑面而来,只见周兰芬躺在冰冷的地上,已经停止了呼吸。经现场勘验,公安机关认定周兰芬系自杀身亡。


自书遗嘱分家产

  在周兰芬卧室的床头柜里,齐整整摆放着6张银行存单及现金10425元。银行存单的户名均为周兰芬。另外还有一份遗书,内容是:“我周兰芬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着,每天都靠吃安眠药才睡两三个小时觉,太难受了。父母都已病故,我的定期存款本息有四十多万元分给我的四个弟妹。妹妹周兰芝和弟媳朱静照顾我太辛苦了,给她们家多分一些。现住房和出租房由弟弟周兰华暂管,等陈建辉回来交给他。我死了以后请把我的骨灰撒在家乡的河里,我提前走了,感谢所有关心和照顾过我的人。”遗书还备注了每张存单的密码,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凌晨,但没有周兰芬的签名。
  陈建辉的弟弟陈建钢闻讯也赶到了现场,看到了遗书,确认是嫂子亲笔书写无误,并表示理解和尊重嫂子的想法。2017年1月5日上午,周兰芬退休前的单位工会负责人召集周、陈两家协调,就相关财产问题制作了书面材料,丧葬费的余额及抚恤金和两处住房均由陈建钢代管,等陈建辉出狱后交给他本人。到期存单28万元本息及现金由周兰芝、周兰华支取和分配。另有未到期存折本金177000元由周兰芝、周兰华共同保管,到期后本息仍归其分配。周、陈两家直系亲属在该书面材料上签了字。
  周兰芝、周兰华拿走了6张存单,凭密码和尚未注销的周兰芬身份证,将其中到期的3张存单本金28万元、利息2万元悉数取出后,四姐弟经过协商后,加上现金进行了分配。另外未到期3张存单,1张本金10万元的存单归周兰芝保管,另外两张本金77000元的存单则放在周兰华、朱静夫妇那里。


服刑丈夫提异议

  一个月后,陈建钢前去监狱探视哥哥,告知周兰芬自杀时留下的遗嘱内容,陈建辉听后吼了起来:“没有经过我同意,她有什么权利处理家产!”他请弟弟回永顺县委托了律师,2018年10月,律师代理陈建辉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周兰芝、周兰华返还现金290425元及利息20000元;退还二人所保管的周兰芬户名存单,并确认3张存单177000元及其本息属于陈建辉所有。
  法庭上,陈建辉的代理律师提出,周兰芬自杀前与陈建辉是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周兰芬留下的遗书属于自书遗嘱性质,形式要件也不齐备,且未经陈建辉同意而擅自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周兰芝、周兰华等姐弟取出的存款本息和拿走的存单,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周兰芝、周兰华四姐弟当庭表示,无论房屋还是存款,均是周兰芬、陈建辉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姐姐自杀前留下遗书,已将两处房屋的共同财产全部留给了陈建辉,6张存单均记载在周兰芬的名下,应视为周兰芬的遗产。对此遗产,姐姐赠送给周兰芝等四姐弟,既是她向照顾过自己的亲人表达感激之情,也是出于对其丈夫陈建辉的愤恨,周兰芬不想把个人应得的财产留给对方。姐姐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四姐弟根据周兰芬的自书遗嘱继承部分财产,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论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其争议焦点的实质是被继承人周兰芬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还需要满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遗嘱人亲笔签名等要求。从现有证据看,周兰芬生前虽有订立遗嘱的意愿,并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但是遗嘱尾部没有签名,缺乏完整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不能明确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就本案而言,被继承人死亡后,因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及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晚辈直系血亲,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陈建辉一人。另外,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周兰芬在自杀前,仍与陈建辉存在婚姻关系,其房产和存款均为共同共有家庭财产,故该自书遗嘱无效。周兰芬身故后,共同财产中属于周兰芬的个人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陈建辉系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周兰芬的遗产应由陈建辉继承。
  2019年3月5日,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兰芝、周兰华等四姐弟返还陈建辉290425元,周兰芝、周兰华持有的记载在周兰芬名下的3份本金为177000元定期存单退还给陈建辉。 
  亲爱的读者: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周兰芝、周兰华等四姐弟不服,提出了上诉。而陈建辉一方认为,亲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是人之常情,并不意味着必须给以经济回报。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