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新概念》专题报道之二

多方关注:他们眼中的“案-件比”

  今年年初,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实行后,引发了多方关注和讨论。
  那么,作为办理案件最直接的两方,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是如何看待“案-件比”的?有关专家学者又是如何评价这一制度创新的呢?


检察长:“案-件比”挤出了办案中的“水分”

  作为检察院的“火车头”,检察长是如何看待“案-件比”这一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在他们眼中,“案-件比”对于检察工作又有哪些影响?
  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代检察长高鹏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案-件比’挤出了办案中的‘水分’。”
  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就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将每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都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提高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从理论上讲,理想的“案-件比”应当是1∶1,老百姓一个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后,在经过即使把工作做到极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经程序后一次性办结,检察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相对更好。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基层检察院面临着林林总总的“办案困局”,降低“案-件比”面临不小的挑战。
  “即便是员额检察官,个人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不少检察院“一把手”的直观感受。
  办案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办案质效。而除了这一主观因素,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几位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提到,在基层检察院,影响“案-件比”的最大因素就是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这也是办案“水分”的主要聚集地。
  “例如,一些涉黑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种类多,取证工作量大,很多办案人员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来全面收集证据,这就导致案件被‘揉来揉去’,导致办结期限延长。”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要把提前介入这项工作做好。”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检察长顾玫帆告诉记者,如果“上游产品”不合格,接下来环环相扣,都会增加案件办理时间成本。
  如何做好提前介入?“检察官的基本功要扎实。”顾玫帆说,检察官要通过查阅案卷、与侦查人员沟通、研讨案情等方式提前介入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效,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从而有效降低“案-件比”,提升检察办案质量。
  今年4月29日、30日两天内,仙桃市检察院检察官就出庭公诉了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狩猎等在内的22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速裁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当前,我院正在‘案-件比’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轻罪办案体系。”高鹏告诉记者。
  “‘案-件比’评价指标的提出,从理念上倒逼检察官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把每一个诉讼环节做深做实做透,达到不返工、不折腾的目的,以‘求极致’的态度精益求精办案。”高鹏认为,合理控制“案-件比”,能促使检察机关提高监督意识,丰富监督手段,及时对侦查活动、诉讼活动开展监督、纠正,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案-件比’新概念的引领下,办案人员司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黑龙江省宁安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永琳对此也深有体会。
  “在以往司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对办案的亲历性重视不够,往往以书面审查为主,当事人和解工作更是开展得比较少。”王永琳告诉记者,“案-件比”可以促使检察官办案更加注重亲历性,尤其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就会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释法说理,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官:在每个环节都把案件办到极致

  有人认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检察官今后办案的“指挥棒”。那么,检察官是如何看待这个新生事物的?这样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他们以后的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没想到案件会不起诉,更没想到不起诉决定来得这么快,因为检察机关的高效率,我的生活、工作没受到任何影响,非常感谢。”近日,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说道。
  这是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危险驾驶案。黄某饮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于今年4月15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陈雪阅卷后,认为有做微罪不诉的可能性,于是立即告知黄某相关的权利义务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向公安机关了解嫌疑人在被抓获到移送起诉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配合侦查情况,并引导公安人员进一步查清嫌疑人有无饮酒或醉酒驾驶前科、行驶距离等证据。检察官实地勘查嫌疑人行驶路段的情况,查明该时间段、该路段人流、车流情况,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进一步评估。
  通过这些工作,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微罪不诉条件,黄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检察官立即电话告知黄某案件处理结果,只用了7个工作日。
  陈雪介绍,如果不考虑“案-件比”,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不起诉案件办理的程序相对都比较长,因为要经过补充证据、研究和汇报等环节,检察官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
  “现在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相当于多了一根弦。每个案件承办人都尽量把自己办案时间缩短,为之后办案预留时间。理念的转变直接带来的是工作方式改变、效率提高,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当事人。”对此,陈雪表示担子重了,确确实实感受到了压力,但是压力就是动力,唯有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的新需求。
  据了解,“案-件比”重在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如果上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能够避免和减少下一个环节发生的,就应该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节约司法资源。
  “从今年第一季度的数据看,‘案-件比’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其中退查率下降了59.68%,降幅近六成。”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在每周的书面通报会上通报了今年第一季度的“案-件比”工作数据。
  退查率为何下降这么多?“我们通过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突出案件办理的重点、疑点、难点,明确侦查方向和取证要点,引导公安机关将案件证据做得更扎实一些,减少低效退查。”沧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红解释说,除了更好地发挥提前介入作用,沧州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捕后跟踪、边审边补、案件分流、风险防控、业绩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该市检察机关“案-件比”持续优化。
  “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都是为了补充、固定证据。如果能在审查逮捕时就主动做好全案审查工作,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退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晨最近办理了几起电信诈骗案,包括购物返现、疫情期间冒充班主任诈骗等情形,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取证有一定困难。对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公安机关、法院沟通,明确取证标准,并建议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反诈骗平台,调动转账往来明细,核实身份情况、诈骗覆盖范围等情况,就证据采信达成共识,避免了不必要的退补。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后,一个案子从批捕到公诉由一个办案人承办,可以全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能从庭审角度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充分利用逮捕后的侦查时间完善证据,进而缩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间,降低退补率。
  “如果存在需要退补的情况,也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不光说查什么,还要说明为什么查。这样充分沟通之后,补查工作更快,效果也更好。”陈晨表示,“案-件比”激励检察官要真正扛起责任,合理规划时间,提升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要求检察官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出发点,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来办理案件。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廖华山认为,这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不仅要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同时更要保证案件质量,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作为一名检察官,要转变理念,提升本领,勇于担当,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廖华山说。
  

当事人:感受司法的力量和温度

  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诉讼流程中、在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程序的有序与效率,不能“等得花儿都谢了”。
  前文提到的案例中,黄某激动地表示,他非常感激南岸区检察院及时实现案结事了,让他的企业得以正常运转。
  “事发当晚,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律师告诉我可能得等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没想到从4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4月29日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仅用了一周多时间。”黄某说。
  “群众能够感受到的,也是最关心的,就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一个案子,司法机关什么时候能够给出一个最终结果。”在南岸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刘蔚琳看来,如果检察机关及时给出了公正的结果,当事人就会认为这个案子办得好。如果案子久拖不决,即使最后给出了公正结果,也会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如果案子办得快,但结果是不公正的,同样会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除了当事人,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怎样的感受呢?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春林曾担任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我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予批捕。这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提高办案质量目标的体现。”唐春林告诉记者。
  “永葆初心,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这是身处办案一线的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张广超的心声。“‘案-件比’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要求是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司法诉讼程序空转,在现有的检察权配置架构下提高检察权运行的顺畅度,有利于通过检察办案的高效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张广超说。
  “在醉酒驾车后,我内心十分忐忑。后来在与检察官的接触中,我体会到了司法的客观、公正和高效的办案程序。这一经历让我深受教育,我以后决不会再酒后驾车了。”黄某说。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庄严承诺。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不仅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办案结果来展现,也要通过司法规范化、高效化来体现,更要通过老百姓的切身感受来验证。
  “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一个重要举措。随着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迅速回应群众司法诉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获得感意义重大。
  

专家: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作为一直关注“案-件比”推行的专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吴宏耀对于“案-件比”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
  他表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评价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遵循。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等待最终办案结果的诉讼流程中、在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感受到程序的有序与效率。因此,关于案件质量的评价,不能仅仅满足于实体正义、程序合法,还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感受出发,对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过程性评价。
  吴宏耀认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办案活动中,“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该“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此类办案活动,往往意味着需要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而当事人的感受和评价却往往会较差。因此,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旨在通过强化当事人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感受、强调诉讼流程的过程性评价,在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落到实处。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从质效合一的角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确保案件质量是司法机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最核心内容。然而,关于案件质量的认识和观念,却直接影响着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关心什么、避免什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质量曾一度被理解为一个合法性概念。因此,在案件质量评价中,普遍关注的是案件实体上对不对、程序上是否违法。与只注重合法性的案件质量观念不同,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中,当事人实际经历的诉讼流程将作为‘案-件比’的分子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而且,分子越大,‘案-件比’越大,案件质量评价就越差。就此而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全新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司法质效GDP’。”吴宏耀说。
  吴宏耀认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建立以“程序正向流转”为原则的程序观念。为了准确惩罚犯罪、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正向流转基础上,针对特定情形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倒流等非常态化诉讼程序。如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对于绝大多数刑事诉讼案件,立法者的初衷和期待是按照刑事诉讼阶段的先后顺序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只有为了应对司法实践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才可以在例外情形下诉诸这些“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然而,不少公安司法机关忽视了这些非常态诉讼程序的“例外属性”,甚至以不违法为由,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频频使用,将“非常态化规定”变成了积久成习的常规性做法。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中,案件质量评价并非不允许诉诸这些非常态化诉讼程序,而是希望通过该项评价指标的导向作用,让检察办案人员牢固树立以诉讼程序正向流转为原则的程序观念,恢复非常态化诉讼规定的例外属性。
  此外,吴宏耀还认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在“捕诉合一”改革的背景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办案检察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养成“精密司法”的办案习惯,争取在案件的早期阶段就把工作做到极致,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程序倒流。
  一项制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案-件比”已经走在成功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