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者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四

合同编之看点:在完善中发挥债法功能

  我国从民法典编纂开始,就确立了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系科学合理的民法典的目标,即“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基础上,我国民法典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模式,没有设置债法总则,但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在合同编中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模式可以说是民法典体系上的重大创新。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共526条,其中新增了70个法条,这新增的70个法条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这实际上是使合同编尤其是合同编通则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由于在我国,合同法已经施行了二十余年,人们对于合同法的体例安排已经较为熟悉,如果设置债法总则,打破原有的合同法体系将会给司法实践增添高昂的运行成本。所以民法典不规定债法总则,保留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作出适当修改,增加债的有关内容,使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那么,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规则的规定有哪些呢?


在合同订立部分纳入悬赏广告规则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条实际上明确了悬赏广告的单方行为性质,采纳了单方行为说。但在不设置债法总则时,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编中,也有一定的道理,一是可以填补法律漏洞,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悬赏广告发生了一些纠纷,但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合同编对悬赏广告的规则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将单方法律行为之债规定在合同订立部分,使得单方法律行为没有因为债法总则的缺失而被遗漏。二是从司法实务来看,长期以来,悬赏广告也是被作为合同对待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悬赏广告纠纷也是被作为合同纠纷对待的。三是悬赏广告与合同订立存在密切关联,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应当将悬赏广告视为合同关系,此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要约,而即便将悬赏广告规定为单方行为,其与要约也十分类似。因此,在合同订立规则中规定悬赏广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合同履行规则中规定债的分类规则

  债法分类规则是传统债法中的必要内容,我国民法典在合同履行部分对其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金钱之债(第五百一十四条),二是规定选择之债(第五百一十五条),三是规定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第五百一十七条),四是规定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第五百一十八至五百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中之所以规定几种债的分类的情形,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最典型的形式,如就金钱之债而言,实践中大量的是金钱之债,而我国合同法缺乏金钱之债履行规则的细化规定。再如,就选择之债而言,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可转债纠纷,合同编对选择之债的规则作出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另外,债的分类中对多数人之债的规则作出了规定,多数人之债往往体现为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关系,即合同一方为数人,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有必要作出规范。另一方面,合同编在合同履行部分对多数人之债作出规定,也可以实现与责任的对接。民法典总则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则,但其主要是从民事责任的层面对其作出规定,而没有从债的层面对其作出规定。因为多数人之债的发生原因并不限于法律规定,实践中大量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而且民事责任规则无法解决多数人之债的履行问题。因此,合同编对多数人之债的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准确调整多数人之债的关系。
  

在合同编总则中规定了相关的债的履行等规则

  一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确立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并区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完善了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区分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二款规定的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是否使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定购由乙所制作的蛋糕,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丙为利益第三人。另一方面,第三人可否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接受权利以后,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作出履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作出履行。尽管第三人可以独立享受权利,却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他不享有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请求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这些权利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行使。
  二是在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规定了清偿抵充(第五百六十至五百六十一条)。例如,乙欠甲本金1万元,利息5000元,费用1000元,乙偿还8000元,该清偿是对本金的清偿?还是对费用或利息的清偿?这就可以由清偿人作出指定,究竟其清偿的是哪部分债务。如果清偿人没有指定,应依据法定的顺序进行抵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在实践中,利息债务实际上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在利息之债中,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在债务人作出的给付不足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就涉及应当优先清偿哪一部分债务的问题。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也可能有清偿抵充、保全甚至特定情形下的转让等问题。


在合同编总则中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

  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念。例如,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但合同的概括转让,则采取“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第五百五十六条),表明债权转让与债务移转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转让,但合同的概括转让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再如,在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对于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所导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采取了债权债务终止的表述,表明其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还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但关于合同解除,则采取“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表述(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表明仅仅适用于合同关系。


合同编关于典型合同的规则也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一方面,在第二分编中,规定了保证合同,此类合同不仅仅只是适用于合同的担保,而适用于各种债的担保。作为债的担保的保证在合同编分编被作为单独一章加以规定。传统观点一般将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方式,我国过去也将保证与担保物权一同在担保法中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担保物权被物权法吸收,保证如何在民法典中觅得体系位置就值得关注。民法典将保证作为有名合同在合同编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进行规定,有效地将保证纳入民法典体系内,且单独设章也可以对保证制度进行有效调整。
  另一方面,合同编有效统摄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将一些典型的商事合同如行纪、融资租赁、保理、建筑工程合同、仓储合同等纳入合同编中。因此,可以说民法典合同编融入了商法的要素,对于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合同编单设立“准合同”分编,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进行规定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设置了独立的准合同一章,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此种做法符合各种法定之债的特点。准合同制度肇始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债法总则,但规定了准合同,其中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非债清偿三种形式。英美法并没有在立法上采纳债法的概念,一直采纳“准合同(Quasi-contract)”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出规定,也有利于维持合同编体系的完整性。通过准合同制度,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进行集中规定,有助于合同编乃至民法典规则的体系化。还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而使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之处进行规定,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
  可以说,合同编以合同为中心,吸收了债法总则的规则,建立起了完整的制度体系,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合同编事实上扩张了合同法的功能,承担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以合同编吸收债法总则有利于法律适用的便利。
  一方面,我国自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官已经熟悉其规定,这一模式使得合同编的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更为具体,规则的设置也更具有针对性。例如,在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发生纠纷,如果设立债法总则,则法官不仅要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寻找依据,而且可能需要从债法总则中寻找法律依据,这显然会带来困难。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设置债法总则,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确实具有其优势。
  另一方面,由于债法总则主要也是调整交易的规则,该规则可能与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以及合同法的内容发生重复。因此不规定债法总则,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也便于法律的简约和规则的适用。而以合同编吸收债法总则却可以减少法律抽象性的层次,从而有效降低找法的困难,避免体系上的二次抽象造成的叠床架屋。以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可以有效简化法律规则。以合同编规则统摄具有共性的债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准用条款实现的。准用条款扩张了合同编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合同之债。这些准用条款,打通了合同规范与非合同之债规范的壁垒,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了法律适用的繁复。同时也克服了法律规则过度抽象、脱离生活的弊端。
  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通过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是民法典体系上的重大创新。
● 责任编辑: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