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铸战“疫” 钢铁防线》专题报道之一

“十连发”典型案例是怎么来的?

编者按

  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工作节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公众普遍点赞。而最高检涉疫典型案例的“十连发”均可谓“史无前例”,这无疑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特殊时期履行自身使命的战“疫”决心。


  新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工作节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各方共同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而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公众普遍点赞。
  这其中,从2020年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既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彰显刑罚威慑力,又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聚焦“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体现司法谦抑性。
  据了解,不管是在案例发布的数量和频次上,还是在案件发布时所处的司法程序和阶段性抗疫的现实需要上,最高检涉疫典型案例的“十连发”均可谓“史无前例”,这无疑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特殊时期履行自身使命的战“疫”决心。


典型案例成最优选择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新冠肺炎来势之猛,疫情传播之烈、范围扩散之广、全社会所面临挑战之大,在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这也是一场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严峻斗争,更加凸显出依法防控疫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特殊时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是职责使命所在。
  疫情初期,多地密集发生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疫情传播并致多人隔离的事件。办案机关依据“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了一批案件。
  但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真正属于恶性故意传播新冠病毒、造成疫情扩散的是少数,大多还是因为缺乏对病毒和防控要求的了解,或出于对隔离的恐惧,或出于对个人身体状况的错误认知,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主观恶性。
  “毫无疑问,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但如何在‘从严’‘从快’的同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
  苗生明说:“这是个法理问题,有规则就要适用,罪与罚应当具有相当性,没有可以适用的罪名而且属于恶意传播的,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简单地都选择‘从重’。要实事求是,直接故意传染别人、传播疫情的是极其个别的特例。”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标准。
  最高检党组意识到,紧迫状态下的司法办案问题,仅靠下发通知、文件并不能保证将相关司法理念和精神准确及时传达到一线每一位检察人员,也很难及时、直观地向社会公众发出明确警示和提醒信息,发布典型案例成为最优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给检察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还可以形象、生动地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苗生明说。
  2020年2月11日,最高检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
  而截至目前,最高检已累计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涉疫典型案例,涉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助力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依法防控疫情过程中检察业务办案的全部现实需求,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宝典”。
  此后,最高检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

  

“十连发”回应防疫现实需求

  “改革推进到今天,比认识更重要的是决心,比方法更关键的是担当。走进新时代,检察人如何自我定位,怎样担起职责,是每一名检察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在最高检党组看来,根据疫情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和依法防控疫情要求,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主导涉疫刑事案件办理,护航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推进,就是一种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据了解,在最高检发布的十批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在发布时并未宣判,有的甚至还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这完全突破了人们对典型案例应当判决后“盖棺论定”再发布的一般认知,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对这批案例承担更大的司法责任。
  “案件之所以在刚刚进入检察环节就对外发布,除了对案件办理已有十足的信心外,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依法防控疫情现实需要紧迫性的积极回应。如果等判决生效再发布典型案例,很可能就是两三个月以后的事了,显然满足不了疫情期间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所以案件只要进入检察环节,我们反复筛选研讨认为符合发布要求,就及时对外公布,及时向社会传递信号,告诉公众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案件对社会是一种教育,对罪犯是一种警示,为维护整个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法治的样本。”最高检相关领导表示。
  对依法防疫现实需求紧迫性的积极回应,不仅体现在典型案例发布时所处的司法程序上,也体现在每一批案例的主题和内容上。
  “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的确定上,总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为依据,以回应人民关切为重点,以解决司法办案实际需求为导向,实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中央明确的打击重点、疫情防控检察工作阶段性需求、犯罪类型的自身特点等因素。形象地说,典型案例的侧重点,就是‘见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点关照’。”苗生明说。
  比如,第一批案例的发布针对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检察工作面临各种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刚刚出台,很多紧迫性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
  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法律适用、打击重点进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开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也相继被报道出来,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另一方面兼顾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最终选择了5种类型6个案例。
  而在选择第三批典型案例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选择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经全部集中在常见涉疫经济犯罪上。
  3月12日发布的第五批5个典型案例,聚焦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截至第五批典型案例发布前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及时发布涉疫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一方面是要针对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及时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预防相关违法犯罪。在此次发布中,最高检还总结出疫情期间诈骗犯罪的十种类型,例如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谎称筹集善款、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等,而后又针对十种类型向社会发布了十条预防诈骗建议,受到广泛欢迎。
  再比如第八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彼时,新冠肺炎疫情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虽然日益向好,但境外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境外回国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2020年3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适应这一变化,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共同发布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就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等3个案例入选。
  “每周一批典型案例,每批回应一个主题,在过去两个月中逐渐成为常态。我们发布十批55个典型案例不仅是检察机关在疫情特殊时期向社会提供的‘货真价实’的检察产品,更是检察机关在以检察自觉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总结和丰富的使命内涵。”苗生明说。


典型案例发布经得起考验

  典型案例筛选大致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多个环节,同时编发频率很快、要求很高。那么,这些案例都经历了什么程序筛选出来的呢?
  据了解,为了应对本次疫情,2020年2月5日,最高检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最高检四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第一至第九检察厅及办公厅、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导全国涉疫情检察业务的法律适用、司法政策、案例发布、工作部署等重大工作,统筹涉疫情“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一致,形成依法战“疫”合力。
  苗生明表示,通常一批典型案例的确定发布至少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等5个环节。对于收集到的案例,我们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每次大概要从各省区市报送的50到60个案例中选出15个左右,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再确定下来拟发布的案例,然后由各省级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按照这个数量统计,已经发布的十批55个典型案例,其实只占到了所有上报案例的十分之一左右,筛选程序和标准之严,可见一斑。
  “典型案例发布虽然频率高、节奏快,但是在选编过程中,我们坚持提高效率不降低质量、统筹各项工作不降低标准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司法办案负责的态度,丝毫不放松对案件编选的研究论证,确定了严谨、严密的讨论程序,确保典型案例经得起考验、发挥好效果。”苗生明说。
  据介绍,典型案例的选编大致需要四个步骤。第一步,在调卷审查基础上与省级检察院及承办单位进行讨论。最高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选上来的案件要进行调卷审查,核实证据,与案件承办人、省级检察院审核报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充分进行讨论,必要时,还要对专门问题跟踪核查,以确定是否选用。比如,在选编河北内丘县梁某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过程中,最高检多次向承办人核实当地采取防控措施的时间,调取相关照片和视频,了解梁某某等人活动场所实际情况,核实梁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治疗情况等。
  第二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部充分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对备选案例进行充分研究论证,讨论每一个案件的代表性,选择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一步编纂。如在确定第二批典型案例四川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选的几个案例中,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对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的犯罪对象具有典型指导作用,最终确定为典型案例发布。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报送的案例,这一环节工作由报送单位完成。
  第三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负责指导的各条线业务部门进行讨论。在初步确定典型案例后,由最高检各相关业务厅共同进行研究、征求意见。比如,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案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第二检察厅相关同志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就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相关案件,请第四检察厅相关同志研提意见。
  “最后,典型案例确定后,报领导小组研究。报批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析论证的过程,包括对案件本身的把握、对综合效果的把握等等。经过上述程序后,案例发布前,我们还会与办案单位再次跟踪核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要旨的编写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典型案例的发布稿。”苗生明说。
  据了解,领导小组组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曾在最高检内部的一次会上透露,每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工作强度之高前所未有,有时自己在夜里思考这些案例常常会失眠。典型案例筛选承载的压力巨大,但同样也意味着责任更加重要。“疫情期间我们的确十分忙,要发布各种案例和规范性文件。其实目的就是两条:第一是明确释放一种信号、一种理念,特殊时期办理案件不能拔高凑数;第二是要规范各级检察机关执法的标准,坚决防止运动式执法。”孙谦说。


成效突出彰显战“疫”决心

  精心选编,严格要求,涉疫典型案例作为特殊时期的检察产品,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战“疫”决心。
  2020年4月15日,张军检察长在主持召开的专家学者谈涉疫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一语道破了典型案例“十连发”背后的价值所在:“检察工作特别是最高检的工作理念会影响、改变整个司法理念。我们怎样把这份责任担起来,努力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司法规律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还需要去总结、去发现、去推进。改变以往的习惯,难不难?是人民群众的需要就不难!往往是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着我们去因势利导,把工作做到前面。”
  那么,发布典型案例的效果怎样呢?
  在最近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中,首次发布了两起涉疫行政检察案件。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道旗认为,首次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对指导基层疏通生产经营堵点,服务市场经营者复工复产意义重大。“典型案例在工作理念、办案方式、监督效果方面,都给了我们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指导。沁阳民营企业众多,通过典型案例我们意识到,检察机关在服务复工复产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开展很多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更新理念、立足职能,主动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为社会提供检察服务。”张道旗说。
  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后,河北省新乐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玉录感触颇多:“新乐市是河北正定国际机场入境人员分流隔离点,一方面我们持续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配合,维护出入境秩序;另一方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为办理冷门案件指明了方向,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平时非常少见,大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相关办案经验,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成为难题。”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婷发现,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防控的要求,并没有“一刀切”地简单办案。程序上虽然从快,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标准丝毫没有降低,对把握办案尺度提供了很大帮助。
  此外,典型案例“十连发”也获得了系统外专家学者、律师的积极评价。
  “最高检与有关部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有效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的适用,既依法严惩有关犯罪,也为不分情况地一律从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踩了‘刹车’。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多批涉疫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司法需求,既有力指导了办案,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在特殊时期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
  不久前在最高检召开的专家学者谈涉疫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赞赏有加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今后如何更好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提出:“要充分认识到后疫情时期我国法治可能面临的挑战。比如,为了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在疫情特殊时期实行居家隔离等政策,扫描二维码涉及隐私权等问题,但是疫情结束后,公民隐私权如何更好地得到保障?检察机关应深入思考在疫情结束后如何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关注点现在就要从疫情期间的法治转向后疫情时期的法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结构和体系上与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差别的,建议从这些典型案例中优中选优,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强化指导意义。”
  疫情终将结束,涉疫典型案例在未来终会完结,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总结凝练出的实践经验和司法理念,将持续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典型案例“十连发”并非结束,而恰恰是检察机关更好引领法治、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开始:2020年5月15日,最高检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苗生明在这次发布会上表示:“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逐步放宽,盗窃、抢劫等犯罪出现上升趋势。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及时关注这一变化,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检专门选取5个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疫情终将会被战胜,而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也将会在引领法治理念革新的过程中一直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