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铸战“疫” 钢铁防线》专题报道之二

“四大检察”新局面是怎么做的?

  疫情突至,众志成城。
  举国上下自新年伊始就打响了一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司法机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体现了特殊时期的检察风貌和担当。
  而自去年检察系统打造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基础的 “四大检察”“十项业务”的检察业务新格局,再加上“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的日益完善,为检察机关赢得这场战“疫”斗争提供了充足的软硬件保证。
  而作为内设机构改革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又称普通犯罪检察厅),相关职能与涉疫情犯罪的类型密切重合,在本次检察机关战“疫”过程发挥了独特作用。
  今天让我们走进最高检第一厅,通过近距离了解,希望能管窥整个检察系统的新风貌,同时也借此向所有奋战在检察业务一线的检察官致敬。

“传统项目”的新风貌

  随着疫情来袭,2020年2月5日,最高检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最高检四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第一至第九检察厅及办公厅、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而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设在第一检察厅,一厅厅长苗生明担任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小组成立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涉疫情检察业务相关决定、部署和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汇总、报送各省区市涉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编发疫情防控检察业务信息;综合协调管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等,履行最高检党组和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任务。
  “从职能范围来看,第一检察厅也可以叫‘普通犯罪检察厅’,因为主要负责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七、十章规定的普通犯罪(不含故意杀人、抢劫和毒品类犯罪)的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和办理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等方面的刑事案件,共涉及237个罪名,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总量近六成,且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序息息相关,可谓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苗生明说。
  从第一厅的职能范围来看,其与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涉疫情违法犯罪类型高度重合,因此,最高检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一厅,自有其深意。
  据了解,第一厅在机构和人员设置方面,贯彻落实专业化的办案模式,按照负责办理和指导的案件类型,内设7个专业化办案组,分别负责侵权犯罪、侵财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卫生环境犯罪以及负责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与申诉案件繁简分流审查。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检察监督职能、提高监督的质效,第一厅设置专组负责两项监督(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与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的工作。
  据悉,第一厅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与检察机关开展的内设机构改革密不可分。
  2018年,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部署,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内设机构改革。这次深化内设机构改革,确立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检察”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布局,并且据此确定了十大业务职能内设机构。2018年年底,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按照新的职能和办案机制正式运行,其中第一检察厅至第五检察厅为刑事检察业务部门。
  而内设机构之所以做如此重大的改革,苗生明表示,其提出的背景,在党的十九大已作出了明确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履行国家权力中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检察工作中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是检察机关深化内设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四大检察”职能布局的提出,将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整体做一个布局和调整。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四大检察要“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这更契合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全方位需求。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与基本业务,主要的工作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等实行刑事诉讼监督及刑事执行监督。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各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来看,虽各有不同,但代表国家公诉这个最基本的职能各国相同、始终未变。从我国检察职权配置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除最后一项其他职权规定外,规定了具体七项检察职权,这七项检察职权中有六项规定是或者涉及刑事检察,因而不难看出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中的基础地位。对于作为检察机关传统项目的刑事检察,张军检察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突出专业化。通过完善办案机制,把捕诉一体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的优势发挥出来’。”苗生明说。
  

“捕诉一体”助力办案质效提升

  从张军检察长对于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在刑事检察方面,撤销原来的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刑事检察权的行使方式由原来的“捕诉分离”调整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苗生明表示,“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并不是简单地将批捕、起诉合二为一,而是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承办、整合一个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申诉等刑事检察全流程各项工作,这对检察官无疑责任更重、要求更高,是检察办案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以第一检察厅为例,负责办理和指导办理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全面工作,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过去的‘捕诉分离’的办案机制的初衷是内部制约,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部门对检察职权的行使相互制约,但这种办案机制既有效率问题,客观上也影响案件的质量。比如一个刑事案件两次进入检察环节,分别由两个部门审查,两个部门各自独立,负责审查的两名检察官均需对案件有一个重新熟悉的过程,而在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之间,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如何继续对侦查机关实行侦查监督、引导取证,保证后续调取证据的质量,两部门也很难做到妥善的有机衔接。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整合优化资源,打通捕诉办案全流程,可以大大地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质效。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改革也取得了初步效果。”苗生明说。
  首先,“捕诉一体”提升了办案效率。“捕诉一体”后意味着对于同一案件可以进行递进式审查,能够最大程度整合检察职能,发挥整体效应,节约人力成本,避免重复阅卷、审查、取证、制作审查报告等情况,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再者,“捕诉一体”提升了案件质量。在“捕诉一体”机制下,逮捕审查向后延伸,起诉审查向前延伸,有助于避免检察机关内部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的重视和把控融入到办案全链条,办案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更加谨慎行使逮捕权,更加注重案件质量,确保案件经得起庭审检验。部分地区反映,实行“捕诉一体”后,错捕或不当逮捕数量有所减少。
  此外,“捕诉一体”提升了引导侦查效果。“捕诉一体”机制下,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推动案件顺利办理的主观动力显著增强。从全国情况来看,2019年全年,各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前介入件数同比均呈上升趋势,其中上升较快的为安徽、云南、湖南、青海,同比上升超过10倍。而引导侦查的效果也更加精准。“捕诉一体”案随人走的方式,加强了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理解,而补充取证的更加精准,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补次数,也缩短了侦查周期,实现了与侦查机关的双赢共赢。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公安立案侦查的大多数涉疫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共计5000余件次,为确保依法从严从快惩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高‘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质效,最重要的是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的质效,目前我们也发现,在补充侦查工作上,检察机关有补充侦查提纲笼统概括,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侦查方向指向不明确、侦查机关有补充侦查质量不高,有的案件以‘工作说明’代替侦查的问题存在。”苗生明说。
  据介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和指导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在今年4月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补充侦查工作的范围;对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写作要求和入卷要求;规范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继续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四个工作文书样式,供不同阶段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使用,选编了补查效果好的3份补充侦查提纲作为参照范例下发,供各级检察机关借鉴和参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

  苗生明表示,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化,检察职能不断丰富,特别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落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在基本职能不变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和履职能力要求都有了重大改变,对检察官的要求更高、更严。而在具体改革机制上,除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另外的重大变革、创新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地实施。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上,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通过庭审予以确认。它通过严密的程序设计,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层面,确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这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鼓励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又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最大限度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消弭社会戾气,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经过全国18个地区两年的试点及探索,2018年10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则是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一年,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并提出在2019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单月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苗生明说。
  而作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牵头部门,第一厅以问题为导向,划重点、谋思路、出实招,多维发力,不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深入推进。
  “我们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在2019年4月两次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电视电话会议,10月在重庆召开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进行多次动员部署。”苗生明说。
  同时,注重加强顶层设计。第一厅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制定下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规范适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并下发典型案件。
  “我们还积极做好宣传培训。联合政治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检法同堂培训,邀请张军检察长、姜伟副院长、田文昌大律师、胡云腾大法官举办‘认罪认罚控辩审三人谈’,邀请陈国庆副检察长及一线法官、检察官专题授课,提升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制作认罪认罚从宽主题宣传视频,让犯罪嫌疑人更为全面地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帮助其认识到认罪认罚的‘福利’,提高犯罪嫌疑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苗生明说。
各项工作成效喜人可期
  据介绍,2019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适用率稳步上升,并持续向好。截至2019年年底,12月份单月全国认罪认罚平均适用率已超过80%,各地检察机关也表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息诉服判率提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诉讼效率也进一步提升。
  “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我们也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还有值班律师保障不到位、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力还有待提高、上诉抗诉问题有待规范等问题。下一步我们也将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苗生明说。
  而除了上述成果,苗生明表示:“2019年,第一检察厅在最高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和‘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依法履职,勇于担当,将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融合,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我们依法履行普通犯罪检察职能,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检的工作安排,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全局开展工作,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加大力度整治欠薪行为,严惩危害生态环境案件,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积极开展网络犯罪的打击工作;注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司法领域的落实,先后组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捕诉一体’改革、‘诉源治理’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苗生明说。
  此外,第一厅积极落实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突出抓好直接办案与指导办案工作。一年里,共指导办理各类刑事案件744件,其中各类请示案件169件、督办案件250件、指定管辖案件132件、刑事申诉案件148件、核准追诉案件34件等。指导办理了云南孙小果涉黑案、黑龙江曹园案、湖南新晃杜少平等操场埋尸案、青海律师林小青涉嫌黑恶犯罪不起诉案、福建赵宇正当防卫案、云南丽江唐雪正当防卫案等一大批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敏感案件。
  “此外,我们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化’‘四个铁一般’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将张军检察长‘求极致’的高标准落实到执法办案活动之中,以大规模培训为抓手努力提升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廉政教育和风险防控工作。”苗生明说。
  “在新的一年的工作中,第一检察厅将继续贯彻‘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与其他刑事检察厅以及民事、行政、公益检察协同作战,共谋发展。互相支持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助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检察作用、体现检察担当。”苗生明说。
  “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的检察业务新局面,为检察机关战“疫”胜利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