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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不一般》系列报道之四
不简单:从议案到提案都成“金点子”
2020年环球舆情调查中心关于两会的调查显示,超过六成受访者关注“公共卫生与健康”,紧随其后的是“经济发展”为55%。此外,依法治国依然热度不减。这些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话题,正是代表委员们所关注和思考的重点。
让我们翻开代表委员们的履职答卷,看看他们提了哪些建议、议案和提案,又有哪些“金点子”深入你心?
据统计,目前八大民主党派提案中至少有四份涉及“疫情应急改革”话题,包括致公党中央《关于加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提案》、农工党中央《关于构建满足重大疫情防控与应急管理需求的现代化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提案》、九三学社《关于加快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提案》、民进中央《关于完善我国疾控体系要注重关口前移的提案》。
上述提案建议,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全国人大启动生物安全法立法程序,修改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在中国疾控中心设立“人畜共患、病媒感染防治”部门,并设立国家防疫日。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协副会长、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车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均提出了关于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提案,以及关于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
在此次战“疫”中,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短板。其中,疫情初期存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短板不少,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预警机制。
肖胜方在议案中指出:“在发生突发性传染病、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时,‘层层上报’‘逐级审批’式的报告机制会受到地方诸多因素的干扰,直接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速度,并不能实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的目的。”因此,他建议有必要增设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直通机制,避免因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机制影响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
周洪宇代表建议完善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破除疫情信息传统的逐级上报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直报系统,基层医院可以将发现的病例直接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
同样,刘守民在议案中建议,建立中国特色的“吹哨人”制度。他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其掌握的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客观、准确的方式公开。对此,彭静建议制定专门的《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建立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此外,卫生体系中也同样存在短板,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现行医疗机构和卫生安全带来严峻挑战,暴露出物资缺乏、医护人员不足、群众健康意识薄弱等问题。
车捷建议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迟日大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储备物资中,增加“防护用品”类项。黄细花则建议,一线城市或特大城市至少建设一座“小汤山”应急医院。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秦海涛则重点关注了“公共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他表示,要加强卫生医疗人才培养,特别是公共卫生人才的培养及队伍建设。秦海涛建议加快设立中国公共卫生与防疫大学,加大高质量公共卫生学院的设立,有针对性地设置学科专业。同时,全国政协委员、防灾科技学院副校长刘春平也带来《关于组建“中国应急科技大学”的建议》。
除了对公共卫生危机发生时的应对,代表委员们还将目光放在了引起这一危机的源头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迎新,均关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并带来了相关议案(提案)和建议。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但如何系统保护野生动物、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还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完善。”李宗胜代表表示。
在陈晶莹代表看来,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量的野生鸟类、陆生和水生生物不在法律监管范围内。同时,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和非法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非重点保护物种的处罚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陈晶莹代表和李宗胜代表均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陈晶莹代表认为,还要加强对于野生动物捕猎、驯养繁殖和交易、利用等方面的管理与惩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吕红兵委员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对此,张伯礼建议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除医疗用途外,禁止个人和饭店、酒店、茶楼等餐饮机构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吕红兵委员指出,应在刑法中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需求行为的规制,有利于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或杜绝。
他建议将食用“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刑法规制谦抑性,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陈晶莹建议将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修改,提高到“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增加对于濒危动物非法交易的处罚规定,对从事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非法交易的企业处于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有两个提案涉及野生动物食用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发广泛关注。朱列玉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建议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者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皮剑龙委员则说,要想根除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等行为,绝非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可比照“醉驾入刑”,因此他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呼吁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
当前,境外疫情仍在扩散蔓延,对全球经济的冲击仍在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受此次疫情冲击尤为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重点关注对象。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燕,全国人大代表、大唐西市董事局主席吕建中,全国人大代表、禹洲集团董事长林龙安,全国政协委员、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均提出了为中小企业纾困的建议。
多位两会代表、委员在提案建议中指出,近一年多来,民营企业在信心、效益等方面呈现出向好的态势,但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对此,他们普遍建议,要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为民营企业降本“减负”,更为公平地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让民营企业不仅要在疫情中以及未来“活下去”,还要“活得更好”。
吕建中代表建议,金融机构应尽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多措并举为民营企业解忧纾困,帮助其尽快复工达产,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吕建中从提供贷款便利、提高贷款比重、增强服务能力以及放宽企业债发行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林龙安代表建议在实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对风险相对较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低等)适当调整信贷政策,增加信贷额度、适当放松公司债等发行条件。
“针对疫情原因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有条件给予展期、续贷,不抽贷、不断贷;适当降低新增贷款或融资成本。”林龙安建议,要有条件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通过对全国52个地区应对疫情过程中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文件进行梳理分析后,方燕代表发现各地政策对待减免租金方面主要有两种规定:对待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各地方均给予了一定的减免期间,而对待其他经营性用房各地均持鼓励免租的态度,这可能导致对中小微企业的惠及程度不足。
据此,方燕建议,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费用可以暂缓,给中小微企业一个缓冲期。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持续期限最长为疫情结束后6个月。
为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李心委员建议缓交企业上半年社保费,适当推迟社保费费率统一的时间,同时发行新冠肺炎疫情专项债。翟美卿委员建议政府减免应对承受能力较弱的大量民营中小企业疫期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降低企业单位缴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即便没有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一般也会被判处强奸罪,即刑法对此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朱列玉认为,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
“从一名神经科医生的角度看,14岁的孩子心智发育还没有那么健全,在生理的愉悦之外,无法获知后续的风险。目前有170多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对于‘性同意年龄’上调我很赞同。”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凌锋,同样提交了提高法定性同意年龄的提案。
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提案中,完善相关法律保障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多位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完善保护儿童的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提交提案,建议未成年人受侵害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特别是对瞒报、伪报、谎报的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加以惩罚。在方燕提交的《关于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议案》中,同样提到了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方燕介绍,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与此同时,多位代表指出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防患于未然。胡卫建议增加“黑名单制度”。凡是有性侵行为的犯罪分子,要让他们终身不能够从事和青少年工作有关的职业。这与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的想法不谋而合。她在提案中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
“去年,上海对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探索,是对预防犯罪的一种有益尝试。”一年来,该制度不仅在上海积极发挥防范作用,也引得全国多地借鉴出台相关政策。作为制度落地的见证者和参与者,黄绮希望这一制度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刘希娅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
除了未成年人性侵问题,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但根据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忧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从未进行修正。”肖胜方解释,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纪70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又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肖胜方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至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
记者了解到,民进中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惩戒机制的提案》,建议探索“分级制”收容教养。即针对不同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身心健康,开展不同强度的收容教养,使收容教养真正成为刑事处罚的补充性惩戒和教育手段。
而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和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高级中学副校长黄花春,则是从司法的角度寻找解决方案。陈海仪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能够保证未成年人犯罪后得到监管。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强制矫教。黄花春建议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进入专门学校进行司法干预,由司法部门鉴定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必须进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的程度,而非自愿进入。
值得一提的是,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九龙东区各界联会常务副会长杨莉珊,带来通过“恶意补足年龄”“追究监护人责任”管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行为的提案,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不良行为,要求其监护人代为履行侵权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家庭破裂的,除了让行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要其监护人做出高额补偿,例如罚没其监护人未来法定工作年限收入不低于20%的比例给被害家庭等,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到“子不教,父之过”。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在调研中发现,在购房、购车、租房、使用手机App等后,公民个人信息会被随意收集、使用。“现在有专门收购个人信息的公司,甚至已成为一个行业。”谭平川说,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不断升级,公民信息泄露可能直接导致其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由于缺乏顶层立法,现有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并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居多,法律位阶低且适用效力有限,很难发挥震慑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谭平川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李大进表示:“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不仅仅体现在数据安全上,还会通过数字经济得以现实。因此,数据安全保护立法,应注重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
“兼顾个人信息的充分合理利用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疫情防控中显得非常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迟日大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二是强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自我规制义务。三是探索完善个人信息非损害类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
迟日大建议,可尝试设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者的行政责任,赋予公民个人对非公共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的权利等。此外,检察机关可考虑将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解决好老百姓的痛点难点问题,比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展现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
除了基于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之下召开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又提出了哪些跟医务工作者息息相关的提案?
2019年以来发生的多起伤医案同样引发社会关注和担忧。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北京朝阳医院伤医事件、鄂尔多斯医生被患者捅致重伤事件……从2019年年末开始,恶性伤医事件就没有中断过。
这次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带来了关于完善医护人员权益立法的提案,建议将伤害、杀害医务人员列入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他建议全国的医疗机构共享“医闹”信息,通过平台机制对“医闹”事件精准定位。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建议加快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以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预防和打击同样重要,司法机关在打击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每一位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伤医事件不再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陈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每一个人参与进来,尊医重卫氛围的形成也需要每一个人提高法治意识。预防和打击同样重要,司法机关在打击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每一位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伤医事件不再发生。”
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一份份议案、建议和提案,反映群众心声的同时,也贴近每一位老百姓的福祉。我们体会到了代表委员身上沉甸甸的责任,更看到了代表委员履职尽责的担当精神。
让我们翻开代表委员们的履职答卷,看看他们提了哪些建议、议案和提案,又有哪些“金点子”深入你心?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成热议焦点
大“疫”当前,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成为今年“两会”热议的焦点。据统计,目前八大民主党派提案中至少有四份涉及“疫情应急改革”话题,包括致公党中央《关于加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提案》、农工党中央《关于构建满足重大疫情防控与应急管理需求的现代化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提案》、九三学社《关于加快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提案》、民进中央《关于完善我国疾控体系要注重关口前移的提案》。
上述提案建议,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全国人大启动生物安全法立法程序,修改动物防疫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在中国疾控中心设立“人畜共患、病媒感染防治”部门,并设立国家防疫日。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协副会长、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车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细花,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均提出了关于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提案,以及关于完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
在此次战“疫”中,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短板。其中,疫情初期存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短板不少,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预警机制。
肖胜方在议案中指出:“在发生突发性传染病、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时,‘层层上报’‘逐级审批’式的报告机制会受到地方诸多因素的干扰,直接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速度,并不能实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的目的。”因此,他建议有必要增设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直通机制,避免因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机制影响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
周洪宇代表建议完善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破除疫情信息传统的逐级上报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直报系统,基层医院可以将发现的病例直接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
同样,刘守民在议案中建议,建立中国特色的“吹哨人”制度。他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其掌握的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客观、准确的方式公开。对此,彭静建议制定专门的《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建立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此外,卫生体系中也同样存在短板,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现行医疗机构和卫生安全带来严峻挑战,暴露出物资缺乏、医护人员不足、群众健康意识薄弱等问题。
车捷建议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迟日大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储备物资中,增加“防护用品”类项。黄细花则建议,一线城市或特大城市至少建设一座“小汤山”应急医院。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秦海涛则重点关注了“公共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他表示,要加强卫生医疗人才培养,特别是公共卫生人才的培养及队伍建设。秦海涛建议加快设立中国公共卫生与防疫大学,加大高质量公共卫生学院的设立,有针对性地设置学科专业。同时,全国政协委员、防灾科技学院副校长刘春平也带来《关于组建“中国应急科技大学”的建议》。
除了对公共卫生危机发生时的应对,代表委员们还将目光放在了引起这一危机的源头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兆安,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迎新,均关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并带来了相关议案(提案)和建议。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但如何系统保护野生动物、如何从法律层面界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还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完善。”李宗胜代表表示。
在陈晶莹代表看来,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量的野生鸟类、陆生和水生生物不在法律监管范围内。同时,有关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和非法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非重点保护物种的处罚规定模糊不清,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陈晶莹代表和李宗胜代表均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陈晶莹代表认为,还要加强对于野生动物捕猎、驯养繁殖和交易、利用等方面的管理与惩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吕红兵委员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野生动物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对此,张伯礼建议全面取缔野生动物经营集贸市场。除医疗用途外,禁止个人和饭店、酒店、茶楼等餐饮机构购买和食用任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吕红兵委员指出,应在刑法中明确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需求行为的规制,有利于从源头上予以禁止或杜绝。
他建议将食用“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基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刑法规制谦抑性,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可在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三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陈晶莹建议将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修改,提高到“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增加对于濒危动物非法交易的处罚规定,对从事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非法交易的企业处于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有两个提案涉及野生动物食用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发广泛关注。朱列玉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建议对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者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皮剑龙委员则说,要想根除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等行为,绝非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可比照“醉驾入刑”,因此他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呼吁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刑。
要让民营企业在疫情中“活下去”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素有“五六七八九”一说,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当前,境外疫情仍在扩散蔓延,对全球经济的冲击仍在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受此次疫情冲击尤为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重点关注对象。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翟美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燕,全国人大代表、大唐西市董事局主席吕建中,全国人大代表、禹洲集团董事长林龙安,全国政协委员、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均提出了为中小企业纾困的建议。
多位两会代表、委员在提案建议中指出,近一年多来,民营企业在信心、效益等方面呈现出向好的态势,但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对此,他们普遍建议,要在税收、金融等方面为民营企业降本“减负”,更为公平地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让民营企业不仅要在疫情中以及未来“活下去”,还要“活得更好”。
吕建中代表建议,金融机构应尽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多措并举为民营企业解忧纾困,帮助其尽快复工达产,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吕建中从提供贷款便利、提高贷款比重、增强服务能力以及放宽企业债发行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林龙安代表建议在实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对风险相对较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低等)适当调整信贷政策,增加信贷额度、适当放松公司债等发行条件。
“针对疫情原因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有条件给予展期、续贷,不抽贷、不断贷;适当降低新增贷款或融资成本。”林龙安建议,要有条件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通过对全国52个地区应对疫情过程中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文件进行梳理分析后,方燕代表发现各地政策对待减免租金方面主要有两种规定:对待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各地方均给予了一定的减免期间,而对待其他经营性用房各地均持鼓励免租的态度,这可能导致对中小微企业的惠及程度不足。
据此,方燕建议,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费用可以暂缓,给中小微企业一个缓冲期。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持续期限最长为疫情结束后6个月。
为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李心委员建议缓交企业上半年社保费,适当推迟社保费费率统一的时间,同时发行新冠肺炎疫情专项债。翟美卿委员建议政府减免应对承受能力较弱的大量民营中小企业疫期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降低企业单位缴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守护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重
根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面对屡屡发生的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呼吁促进未成年人防性侵机制建设,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即便没有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一般也会被判处强奸罪,即刑法对此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朱列玉认为,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
“从一名神经科医生的角度看,14岁的孩子心智发育还没有那么健全,在生理的愉悦之外,无法获知后续的风险。目前有170多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对于‘性同意年龄’上调我很赞同。”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凌锋,同样提交了提高法定性同意年龄的提案。
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提案中,完善相关法律保障的呼声更是此起彼伏,多位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完善保护儿童的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提交提案,建议未成年人受侵害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特别是对瞒报、伪报、谎报的情况,通过法律程序加以惩罚。在方燕提交的《关于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议案》中,同样提到了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方燕介绍,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与此同时,多位代表指出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防患于未然。胡卫建议增加“黑名单制度”。凡是有性侵行为的犯罪分子,要让他们终身不能够从事和青少年工作有关的职业。这与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的想法不谋而合。她在提案中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制度。
“去年,上海对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探索,是对预防犯罪的一种有益尝试。”一年来,该制度不仅在上海积极发挥防范作用,也引得全国多地借鉴出台相关政策。作为制度落地的见证者和参与者,黄绮希望这一制度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刘希娅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
除了未成年人性侵问题,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痛心。但根据目前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忧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从未进行修正。”肖胜方解释,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纪70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又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肖胜方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至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
记者了解到,民进中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惩戒机制的提案》,建议探索“分级制”收容教养。即针对不同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身心健康,开展不同强度的收容教养,使收容教养真正成为刑事处罚的补充性惩戒和教育手段。
而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和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高级中学副校长黄花春,则是从司法的角度寻找解决方案。陈海仪建议设立少年司法矫教制度,能够保证未成年人犯罪后得到监管。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强制矫教。黄花春建议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进入专门学校进行司法干预,由司法部门鉴定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必须进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的程度,而非自愿进入。
值得一提的是,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九龙东区各界联会常务副会长杨莉珊,带来通过“恶意补足年龄”“追究监护人责任”管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行为的提案,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的轻微不良行为,要求其监护人代为履行侵权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家庭破裂的,除了让行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要其监护人做出高额补偿,例如罚没其监护人未来法定工作年限收入不低于20%的比例给被害家庭等,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到“子不教,父之过”。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各类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随处可见,几乎已成常态。“每次填写信息心里都特别不踏实,因为不知道疫情之后这些信息会流向何处。”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甄贞对此表示非常担心。采访中,多位代表和委员表示,后疫情时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在调研中发现,在购房、购车、租房、使用手机App等后,公民个人信息会被随意收集、使用。“现在有专门收购个人信息的公司,甚至已成为一个行业。”谭平川说,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不断升级,公民信息泄露可能直接导致其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由于缺乏顶层立法,现有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并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居多,法律位阶低且适用效力有限,很难发挥震慑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谭平川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李大进表示:“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不仅仅体现在数据安全上,还会通过数字经济得以现实。因此,数据安全保护立法,应注重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
“兼顾个人信息的充分合理利用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疫情防控中显得非常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迟日大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二是强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自我规制义务。三是探索完善个人信息非损害类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
迟日大建议,可尝试设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者的行政责任,赋予公民个人对非公共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的权利等。此外,检察机关可考虑将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解决好老百姓的痛点难点问题,比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展现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
除了基于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之下召开的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又提出了哪些跟医务工作者息息相关的提案?
2019年以来发生的多起伤医案同样引发社会关注和担忧。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北京朝阳医院伤医事件、鄂尔多斯医生被患者捅致重伤事件……从2019年年末开始,恶性伤医事件就没有中断过。
这次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带来了关于完善医护人员权益立法的提案,建议将伤害、杀害医务人员列入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他建议全国的医疗机构共享“医闹”信息,通过平台机制对“医闹”事件精准定位。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建议加快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以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预防和打击同样重要,司法机关在打击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每一位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伤医事件不再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陈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每一个人参与进来,尊医重卫氛围的形成也需要每一个人提高法治意识。预防和打击同样重要,司法机关在打击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每一位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伤医事件不再发生。”
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一份份议案、建议和提案,反映群众心声的同时,也贴近每一位老百姓的福祉。我们体会到了代表委员身上沉甸甸的责任,更看到了代表委员履职尽责的担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