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职能到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重大战略部署。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职责和法律职责。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既是彰显检察制度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制度价值功能的必然要求。


从发展演变到制度优势——一种历史使命

  检察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它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国家机器的出现而产生的。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演变,既经历了百废待兴的初创时期,也度过了较为顺利的发展时期,还遭遇了颇为尴尬的削弱时期,更蒙受了不堪回首的检察机关被砸烂时期。最终庆幸的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检察机关进入了恢复重建和稳定发展时期。1978年,党和国家深刻总结了检察机关被砸烂、法制被破坏的惨痛教训,决定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并在1978年宪法修正案中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
  我国的检察制度翻开了新的一页,进入了稳定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人民检察事业始终与改革开放同向,与我国各项事业发展同步,与法治中国建设同行,实现了历史性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和较高的宪法地位,表明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四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既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重要保障。五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有利于增强政法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这不仅是我国法律体制的鲜明特色,也是一个重大优势。
  

从制度优势到职能定位——一种法定职责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也是我国检察制度不断健全、优势逐步凸显的发展史,更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的伟大创举,凝结着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不懈探索,同时也承载着数代检察人的智慧与梦想。
  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检察工作质效和公信力明显提升,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好评。历史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法治规律,具有显著的制度优越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法定职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的原则要求,是法定的防错纠错机制,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因此,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方面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首先要讲政治。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既是法律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把讲政治摆在第一位。讲政治既是历代检察人的优良传统,也是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讲政治就要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就要把讲政治要求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就要明确检察工作的终极目的是为人民服务,所有的工作都要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赢得民心就是最大的政治;就要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个目标,落实、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同时,要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和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不是零和博弈,执法司法的一致目标,就是要用情用心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治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检察机关要把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贯穿整个检察工作中,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最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
  

从职能定位到治理效能——一种时代担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需求,也赋予了检察机关许多新使命和新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叠加期,特别是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只有准确分析判断形势,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预见性,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才能更好地将我国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实现现代化,要求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步迈向现代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要从推进检察制度科学化、检察组织规范化、检察职权配置类型化等方面推进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积极探索创新检察理论、检察制度和检察文化,努力走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发展理念,如“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理念,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制度创新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具生命力,焕发出更强优越性。
  二要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作为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的政治原则。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多年的实践证明,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以国家根本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地位。2019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的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司法工作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因此,检察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重要案件和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三要始终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的价值根基。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就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宏观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优势,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检察实践中,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确保检察工作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凝聚民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导向,着力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盼事,完善便民利民机制,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心用情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如河南省濮阳市检察院近年来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践行民生检察承诺,收到了积极效果。该院办理的支持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起诉山东某公司环境污染一案,该公司先后将1000余吨工业废酸倾倒濮阳市辖区南乐县、清丰县的多处河沟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案发后,濮阳市检察院在依法追究涉案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坚持追偿损失与生态修复治理并重,支持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该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600余万元,并向社会公开污水治理知识产权,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要始终坚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职责。改革发展稳定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对此肩负重要职责。要自觉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找准切入点、着力点,促进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化解风险、促进发展统筹起来,主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通过办理案件,对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系统、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实事求是提出建议,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案件办好,把“后半篇文章”写好,把诉讼之争转化为法治教育、社会治理的多赢共赢,不仅是应有的工作方法,更应成为检察工作的目标追求。
  五要始终坚持把“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作为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的着力点。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并在2019年4月修订后的检察官法中予以明确。“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体系的“破题”,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务创新发展的任务要求。(1)做优刑事检察。刑事检察是检察职能中的传统业务,也是被外界熟知的主要业务,是重中之重。做优刑事检察,就要坚持捕诉一体,在专业精准、确保效果上下功夫,彰显“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价值;就要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特别注重有力、平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检察机关主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治价值。当前要着力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和速裁程序适用比例,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2)做强民事检察。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检察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有了较好基础,但与刑事检察相比仍显薄弱,职能的发挥与法院审结执行民事案件的数量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呼声需求相比,都还不适应。做强民事检察,就要在夯实基础、深化监督、提升质效上下功夫。当前要特别注重拓展新领域,实现民事检察与服务大局深度融合,通过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回应新期待,推动解决群众关切的“执行难”“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3)做实行政监察。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主要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三项业务,具有专门针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特点,社会各界期望值较高。做实行政检察,就要围绕行政诉讼来开展,加强对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违法及执行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既可监督公正司法,又可促进依法行政,体现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功能。(4)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就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这一定位,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狠抓办案。要注重延伸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对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系统、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实事求是提出检察建议,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把诉讼之争转化为保护公益、法治教育、社会治理的多赢共赢,不仅是应有的工作方法,也是检察工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六要始终坚持把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将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关键取决于检察队伍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往往就案办案,认为事实证据没有问题,法律已经公布了,套得上就没有错误。这相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日益丰富的,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是远远不够的。新时代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是要技高一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关键是要更新检察办案理念。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表明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人,同时也是无辜者的保护人,追诉中的公正司法人。检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更新办案理念,以标准化、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为着力点,切实加强自身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检察干警把握大局、法律适用、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社会沟通等能力。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和保障国家治理效能方面负有重要职责,而且大有可为。这是一种历史使命,也是一种法定职责,更是一种时代担当。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