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影响,A公司在取得全体股东同意后, 采用视频会议加电子签名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答:


  采用视频会议加电子签名方式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但需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虽系线上会议,仍需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召集程序,提前向全体股东发送会议通知,告知股东会议题。
  2.会议召开时,已承诺参会的股东未按时视频上线,应当通过电话、微信或其他方式确认未上线原因,如系通信或设备等客观故障不能认定为缺席。
  3.对于通过电话与网络等远程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及时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建议进行录音、截屏、录像。有电子签名条件的,应即时在会议记录和股东会上签字;无电子签名条件的,应在会后及时补签。
  4.有限责任公司在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缩短会议通知期限,且全体股东就决议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用召开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可以采用传签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做决议原则上要召开会议,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可不召开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的除外。
  5.涉及公司变更登记的事项,由于目前工商登记机关仍以书面股东会决议为准,故仍需制作书面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