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需要煽情的辩护词

  据报道,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适用》《中国法律评论》和《南方周末》联合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评选结果日前在京揭晓。其中包括社会公众早已知晓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其入选理由是: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且有不少人呼吁对张扣扣“刀下留人”,皆因案件的起因有令人同情张家之处。一方面,张扣扣之母20多年前因邻里纠纷被害实为不幸之事,张扣扣少年丧母更是人生悲剧,儿子怀念母亲心中存留怨愤亦是人之常情,故张扣扣杀死王家父子三人的行为虽然罪大恶极,却博得了广泛同情并被很多人视为“为母报仇”的义举。另一方面,张扣扣母亲遇害一案业经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已经受到法律制裁,20多年来王家亦未寻衅张家,即使张扣扣认为处罚不公,过亦不在王氏父子,张扣扣应当走申诉渠道。但其采取连杀三人的恶行以泄心中仇恨,天理国法难容。现代法治国家无不禁止私力救济或者擅自复仇,更不容许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剥夺他人生命,何况张母被害一案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张扣扣为母报仇之说无从成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扣扣死刑,不仅是对这一严重罪行的公正惩处,亦是对事出有因的重大凶杀案件如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良好示范。同时,本案判决对于引导公民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和个人恩怨,弘扬法治精神和化解社会戾气,亦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笔者联想到在此之前成为“网红文章”的张扣扣案的辩护词。其辩护律师在辩护词里从心理学谈到哈姆雷特,从童年创伤谈到赵氏孤儿,最后以《罪与罚》的经典句子作为总结,通篇洋洋洒洒、上下千年、古今中外的旁征博引,极尽铺陈之能事,述说了一个“复仇有理”的故事。
  一如这份辩护词说的,这是一个故事,一个达到了一夜之间得到几万点赞的好故事。但笔者认为,作为律师,凡事还是应当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条文为准绳,而不应当是写一篇冗长的故事,通篇几乎完全没有切合中国现行的刑法、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理。

  

辩护词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笔者一直在想,邓律师写下这篇辩护词想要达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是引起大家对该案的关注,那么这份辩护词达到效果了!但这份过于煽情的辩护词可能不是给法官看的,而是给普通民众、给他未来的客户看的――法庭上其实并不需要这么煽情的辩护词,需要的是精炼的对证据、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透彻分析。
  应当指出,为张扣扣减轻刑罚的不应该是人情而应该是法理依据,不应该是弗洛伊德、同态复仇,而是被害方的过错和精神障碍。
  可见,这篇辩护词能起到的几乎唯一的作用就是传播,煽动网络舆情影响审判,为即将到来的二审做准备,通过“表演性辩护”来宣传包装自己,通过揣摩、迎合网民思路来给自己扬名。
  因此,严格说来,这不能算是一篇能达到有效辩护目的的辩护词。从律师的职业上来讲,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法律程序,来帮助当事人得到罪轻或无罪的判决,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都应该做的。
  据邓律师透露,这份辩护词,一开始他还是按照传统的结构和手法去写的。但是某个晚上,他“突然意识到”:非常之案,需要非常之辩,绝地求生需要不循常规。于是,第二天一早,就决定大胆试验,最终改成了现在这样的版本。
  面对网评,邓律师说,传统的写法容易,我更在行,现在这样的写法才更费思量。这份辩护词是为这个特殊案件量身定制的,不代表我以前是这么写辩护词的,更不代表我今后每个案子都会这么写。
  潜台词可能就是:好不容易遇见了一个这么有影响力的案子,炒热一下自己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有句话说得好:“只要广告打得好,不怕案源断没了”,因为“毕竟要混口饭吃,不寒碜”。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在“自说自话”

  如果认真看了网络直播庭审,就会知道被告人与律师之间似乎毫无默契,似乎都在“自说自话”。特别是整个庭审过程,张扣扣都在“放飞自我”。为此,不妨再次回放一段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对白”:
  辩护人邓:刀具哪来的?
  被告人:买的。(相当于自己承认了预谋已久)
  辩护人邓:2018年,农历除夕当天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因为我们认为大年三十是很特殊的日子,我认为这是个千载难逢的时候。(加强了预谋已久)
  辩护人邓:被告人张扣扣,你为什么要杀王家三个人?
  被告人:这20年来王家对我家态度一直是蔑视的,王校军还挑衅我,我必须报仇。(舆论一直把张扣扣描述为一个为母复仇的人设。但是他的这个回答,反而体现了他复仇的渴望并不是很强烈,杀人动机是因为这些简单的日常生活矛盾。)
  辩护人邓:你自首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我想的是反正跑也跑不掉,我不如去自首。(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辩护人邓:此时你有什么想法?(关于悔罪)
  被告人:当时我没有后悔,现在这么久了,我觉得我当时有一点点冲动。(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不难看出,在法庭调查中的表现就是辩护律师根本不知道被告人要回答什么,只能临场应对;而被告人也不明白律师发问的意图,只能放飞自我。
  一般来说,哪怕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虎视眈眈,但律师通过会见和沟通,即使怕被抓典型不敢给被告人分析辩护思路,至少也该掌握情况作出最起码的判断:对于一些问题,被告人可能会如何回答?――然而,也许邓律师估计忙于精心构思煽情的辩护词去了,这方面考虑有点欠佳。


公诉意见书更显得有理有据有节

  实事求是地说,对比邓律师的辩护词,公诉意见书显得更加有理有据有节,不仅事实证据分析的清楚,还很好地分析了犯罪根源,最后的警示教育也总结的非常到位。这里,不妨摘录一二: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
  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罔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至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
  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 责任编辑:张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