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务正业”的县委副书记

  56岁的处级干部莫某全,曾担任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县副书记和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
  在这样重要的岗位,他却“不务正业”,改行干起了“红娘”的工作,为多个工程承包商获得工程项目牵线搭桥,从中收取贿赂100多万元;从银行贷款多笔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30多万元……


15次为包工头承揽业务提供帮助

  2019年9月12日上午9点30分许,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庭国徽高悬,庄严肃穆。这里即将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受贿、高利转贷获利案。
  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一名个头不高、情绪低落的中年男子被威严的法警带入被告席。他就是案件的主角,三江县委原副书记、柳州市水库移民局调研员莫某全……
  谁也不会想到,这个外表憨厚、一脸诚实的中年男子,会是个不折不扣的“两面人”。他人前“马列主义”,人后不仅善于公权私用,收受好处,还擅长玩高利转贷,赚取差价,可谓“为富不仁”。
  说起莫某全这人,官运不错,39岁的年纪就当上了三江县委副书记,这是多少人望尘莫及的事啊!可见,这与莫某全之前的工作勤奋、踏实肯干是分不开。如果他能沿着之前的处事风格和接人待物的方式,前途应该是一片大好的。可惜的是,自从他走上了领导岗位、手握实权之后,却没有将党赋予他的权力用在为人民谋福利上,而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不能把持住自己,中饱私囊——开始蜕变,玩起了钱权交易。结果,堕入犯罪的深渊。
  事发2002年,才上任不久的莫某全,在检查三江县某一工程项目时,认识了该项目承包老板袁某。袁某为了项目检查能够获得通过,便以金钱为诱饵,在工地上私下送给莫某全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莫某全看了看信封,二话不说就收下了。
  袁某感到惊讶:万元银弹,就这么轻而易举地把这个实权在握的莫副书记给搞定了!
  都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此,袁某便主动向莫某全靠拢,两人有了私交后,开始往来。
  当时,我国正处在西部大开发阶段,整个广西大兴土木,柳州及辖区也不甘人后,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这给莫某全提供了一个敛财的机会,毕竟他手握大权,可以直接或通过职权影响他人,插手工程招投标,帮助给他好处的工程老板,让其获得想要的项目。因此,一些个体承包商不惜用重金来维护与莫某全的关系。
  近水楼台先得月。因为袁某与莫某全走得近,所以莫某全利用职务之便,为袁某承揽三江县新华书店综合楼、民族高中女子宿舍楼、林溪镇卫生院、斗江镇斗江村甘洞屯村级道路、富禄苗族乡岑旁村水库农村道路、丹洲镇西坡村六孟至滩头屯道路等工程提供帮助。直至2009年莫某全调入柳州市担任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袁某和他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到了2010年年初,当得知三江县某单位搬迁项目工程资金预算1800多万元、利润十分可观时,袁某便告知莫某全,只要能帮拿下这个大项目,那他得到的“酬劳”费肯定比以往高很多。袁某打听过,莫某全在三江县期间,正好分管该搬迁项目的某主管单位,而某主管单位的领导吴某又是其下属,且是同学加好友。于是,在莫某全的引荐下,袁某认识了吴某,并成功地拿下了该工程。
  捞得盆满钵满的袁某,是个“知恩图报”的人,在结完账之后,莫某全得到了一张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至此,莫某全在袁某手上收受的钱款共计74万元。
  除此之外,莫某全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个体承包商易某、曾某、龙某承揽三江县、鹿寨县、融水县(注:这三县均隶属柳州市)等地的村屯道路建设、硬化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们给予的钱财。其中,易某先后送给莫某全22万元和一块价值2.4万余元的“帝舵”(TUDOR)牌手表;曾某分两次送给莫某全现金共计9万元;龙某分两次送给莫某全现金共计5万元。
  早在2006年,莫某全因房屋装修认识了帮其装修的老板易某。随着两人的交往,关系逐渐熟悉,易某也知道了莫某全是个手握实权的处级干部。因而,在2009年莫某全调到柳州市任副局长之后,易某便想借助莫某全的手,承揽水库移民管理局的一些库区道路工程项目,希望莫某全给予关照。
  2010年3月左右,易某邀请莫某全一同前往天津港购买丰田霸道牌轿车,易某因资金周转不过来,向莫某全借款22万元。为了维护好和莫某全的关系,同时也希望莫某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上多多关照,同年4月,易某通过银行转账42万元给莫某全,有意多转20万元,莫某全没有拒绝,如数收下。之后,在莫某全的帮助下,易某顺利地承接了三江县多个相关工程项目。

  

高利转贷获利三十多万

  当“中介”当上瘾的莫某全,此时已经完全钻进了钱眼儿里。他现在一心想的就是设法广开财路。在耳濡目染其身边的工程老板需要资金进行周转的情况下,便萌生了借鸡下蛋的想法——向银行贷款再以高利转贷给包工头,并从中赚取利差。
  2014年3月,莫某全得知以房屋装修的名义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便找到其从事装修工作的亲戚莫某,让其帮提供相关装修材料。莫某碍于莫某全在市里做领导,相互间又是亲戚,因而不好拒绝,只能按照对方的要求制作假合同材料从三江县某银行成功申请贷款60万元。莫某全得知后便以装修款的名义全部转入莫某的账户,莫某则按照莫某全的旨意再将这60万元转出到其指定账户。随后,莫某全将其中大部分款项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转借给需要资金周转的工程老板,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尝到甜头后,莫某全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并于当年6月,要求其另一亲戚曾某提供虚假材料,以经营性贷款的名义,用65万元定期存款为抵押,向某银行申请信用贷款58万元后,同样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转借给他人,从中渔利。
  一审法院后来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莫某全以本人房屋装修的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多次向三江农村信用社、柳州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其通过上述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他人之间的利差,总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6万多元。
  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经群众举报,2018年8月21日,莫某全被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带回调查。
  据了解,莫某全被带回调查后,就主动承认了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甚至还主动供述了柳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相关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后来指控的高利转贷罪始终予以否认。
  莫某全在法庭上辩称,他以莫某和曾某的名义分别向银行贷款转借给周某不假,但是均是周某向莫某全还款。该二笔贷款转借后所获得的利息差,不应当计入高利转贷的款项数额。
  莫某全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莫某全借给他人的款项中,有部分资金并不是直接从银行取得的,系“过桥”资金。这部分不应该计入到高利转贷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部分后,莫某全从高利转贷中获利的数额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虽然莫某全和周某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二人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处理债权债务。为了能及时放贷给他人,莫某全有部分借款是先向某房开公司借款后转借给他人,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将银行贷款用于归还房开公司的借款。其正是通过此种“过桥”的方法,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他人之间的利息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最终也是为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于2019年11月22日判处莫某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莫某全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40474.96元和“帝舵”牌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23597.74元,继续予以追缴。


“不务正业”锒铛入狱方知悔恨

  莫某全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时限内的11月25日,上诉至柳州市中院,请求对高利转贷罪部分进行改判。
  关于莫某全及其辩护人认为罗某、莫某、周某、刘某与莫某全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高利转贷的意见,柳州市中院经审理后查明,这几起高利转贷事实中借款人罗某、莫某、刘某等均是直接向莫某全借款。虽然莫某全先是找丁某等人借款来转借,但是其能够确保归还丁某等人的钱款是基于其能用本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等手段向银行贷款,实际上其高利转贷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贷款。
  莫某全高利转贷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无论借款、贷款先后问题,还是直接用银行钱款以及先用他人钱款,再间接用银行钱款,抑或是用其本人名义还是他人名义贷款,实际上均是莫某全掩盖其为了转贷牟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违法所得的犯罪行为。
  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莫某全终于低下了头。从莫某全的履历来看,先后做过三江县委副书记,担任过鹿寨县委宣传部长、副县长,还被提拔为柳州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在多个重要岗位工作长达16年之久,完全可以“建功立业”。然而,在金钱面前,他却迷失了方向,最终走向腐败的深渊。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莫某全一度哽咽,眼含热泪,完全没有了往日在位时那种趾高气扬、侃侃而谈的态势,而是神情黯淡,真诚忏悔……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我辜负了父母对我的教育以及家人对我的期望,也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信任。如今我知道错了,但为时已晚。我只能认罪悔罪,诚心改造,重新做人……”
  然而,这一切还是来得太迟了。
  2019年12月26日,柳州市中院以“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不将这句话牢记于心,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伸手拿了不该拿的东西,结果悔不当初。莫某全已经用自己的惨痛教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置身改革发展的时代大潮,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尤应心存敬畏而不是心存侥幸,要正确对待权力、谨慎使用权力。
●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