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保命”承诺书

  在校学生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其父母出具了书面赔偿承诺,声称只要被告人保住了性命,就把住房抵给受害者家属作为赔偿款。然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生效后,“保命”赔偿承诺书并没有履行。


独子命丧同学之手

  家住浙江省舟山市的郑齐、葛兰夫妇和范勇、柳如菊夫妇两家是邻居。郑齐夫妇的儿子郑天和范勇夫妇的儿子范坤是高中的同班同学,且是同桌。郑天品学兼优,范坤的成绩比较差。因此,每次看到成绩单,范勇就忍不住地责骂儿子范坤。有一次,甚至还揪住儿子的耳朵说:“郑天的年龄比你小,成绩却那么好。你多吃了一年的饭,却这么不上进。”
  父亲的打骂,还拿郑天这个“别人家的孩子”和自己做比较,渐渐激起了范坤对郑天的嫉恨。于是,范坤经常找茬儿欺负郑天,懂事的郑天因担心挑起两家家长的矛盾,忍气吞声,没有告诉父母。
  2016年12月3日,两人又产生了冲突。这回,郑天反抗了。一向好勇斗狠的范坤自认吃了亏,在下课时拿出藏在书包里的匕首,向17岁的郑天连连捅刺,等老师和同学赶来阻止时,郑天已经倒在了血泊中。当天,送医院抢救无效的郑天死亡,而刚刚年满18周岁的范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听闻乖巧的儿子竟被邻居的小子杀害,郑齐夫妇怒不可遏,冲到了范家。好在学校领导和社区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并劝解,范勇夫妇双双向郑齐夫妇鞠躬道歉,并紧急联系亲友借款,当场支付10万元给郑齐夫妇处理儿子的后事。此后,范勇夫妇因担心范坤被判死刑,当面或请托多位亲友,轮番向郑齐和葛兰求情,让郑齐夫妇出具刑事谅解意见书。对此,郑齐拒绝道:“杀人者必须偿命!”葛兰也没有松过口。

  

以住房相抵被拒绝

  2017年上半年,范坤故意杀人案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范勇夫妇担心儿子的性命不保,再次请求郑齐夫妇出具刑事谅解意见书,并在法庭上递交了“自愿赔偿承诺书”,内容是:“如若能够有保儿子范坤生命的结局,我们自愿将名下坐落于定海区的房屋变卖,所得房款全部交给受害人家属抵作范坤的赔偿费用。”
  为促成双方亲属达成和解,化解邻里之间的怨恨,合议庭法官当庭询问:“受害方家属,是否同意谅解被告人范坤?”郑齐夫妇认为,范家的房屋虽然系占地面积达358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该房建成时间距今已20年,外观陈旧,内部设施也十分简陋,并且是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无法上市流通,即使有同村人愿意接手,也不值多少钱。因此,他们只接受现金赔偿,否则不会在自愿赔偿承诺书上签字。范勇夫妇无奈地表示,他们再也拿不出现金。郑齐和葛兰均表示不同意谅解范坤的犯罪行为,并要求法庭严惩凶手。 
  范坤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连连向郑齐夫妇鞠躬说:“对不起!”综合范坤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2017年6月9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坤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范坤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予以严惩。鉴于范坤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最终,法院判决范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不久,郑齐、葛兰向范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范坤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89万元。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范坤赔偿郑齐、葛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8万元。
  但是,范坤犯罪时系刚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他本人的名下并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通知范坤亲属参加协调,范勇和柳如菊表示,案发后,他们东拼西凑,已经给了对方10万元现金,尽到了道义上的责任,再也无力替儿子支付赔偿款。


受害方无奈改主张

  2018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在此期间,郑天就读的学校向郑齐夫妇支付了90万元补偿金。而郑齐夫妇因承受失独的巨大精神打击,先后多次住院花去大额医疗费用,法院鉴于其家庭生活困难,给予司法救助两万元。
  夫妻相继患病,范坤应赔偿的78万元无法落实,郑齐和葛兰想起了那份留存在法院、范勇和柳如菊共同出具的“自愿赔偿承诺书”,向范勇和柳如菊提出将其房屋产权变更到他们的名下。范勇拒绝道:“当初我们再三请求你们出具刑事谅解书,你们非要让我儿子偿命。现在哪有反悔的道理。”郑齐气愤地问:“现在你儿子的性命终于保住了,白纸黑字,难道想耍赖不成?”范勇回了一句:“这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与你们无关。”
  2019年6月,郑齐、葛兰向法院起诉,要求范勇和柳如菊以坐落于定海区的房屋(含3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偿范坤应赔偿的金额。
  法庭上,郑齐、葛兰提出,两被告作出的承诺行为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范坤已经被判死缓,得以保命,所附条件成就,范勇和柳如菊应按照其所作出的承诺,立即履行义务,代范坤向两原告赔偿损失。
  范勇和柳如菊当庭答辩说:范坤在案发时已经成年,案发后,他们也代儿子赔偿了10万元,用来料理郑天的后事。在范坤受审期间,因范坤没有赔偿能力,两被告同意介入并参与调解,但因两被告家境困难、经济条件差,根本没有能力代儿子以现金支付方式赔偿对方损失。为了表示诚意,获得受害者家属的刑事谅解意见书,因此出具了自愿赔偿的书面承诺。但两原告执意要求现金赔偿,不接受以农村房屋抵充赔偿金额的承诺请求,双方就赔偿金的金额也无法达成一致,而两原告更没有出具刑事谅解意见书。因此,“自愿赔偿承诺书”是单方的妥协行为,并没有形成双方的合意。
  庭审期间,范勇和柳如菊还提出,他们并非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人,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该“自愿赔偿承诺书”不能作为对两被告的不利证据;两被告作出赔偿承诺,是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合意,但该赔偿承诺的内容,并未被两原告所接受,因此,“自愿赔偿承诺书”系单方的妥协行为,与相对方无合意;“自愿赔偿承诺书”所附的条件是“不判处死刑,不被剥夺生命权”,该条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不具有合法性。2017年11月,法院判决范坤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8万元,之后,因范坤无执行能力,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已经宣告结案。现两原告又以同一法律事实、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此外,两原告已获得学校的赔偿款90万元。综上,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齐、葛兰表示,虽然房屋价值远低于法院先前判决确定的范坤应赔偿的78万元,但是如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抵债,他们同意免除范坤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款。被告范勇也当庭承认其房屋价值远低于78万元金额。
  亲爱的读者:“只要儿子范坤保住了性命,就把住房抵给受害者家属作为赔偿款”的承诺是在范坤服法前作出的,而受害者家属却并未出具刑事谅解意见书。如今,范坤已经开始服刑,这份“保命”赔偿承诺书还有履行的必要吗?
  (答案见本期)(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