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挥舞“长臂”了

-- ——谈谈中国证监会对瑞幸咖啡作假事件的监管与协助责任
  近日,在各地企业陆续复工的节奏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成为重大热点事件。
  网友讨论热火朝天,专家解读众说纷纭,中国证监会也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声明,称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并对该行为强烈谴责。
  那么,中国证监会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有何国际监管协助责任,中国证监会在接下来对瑞幸咖啡是否会有所行动,笔者将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从事后处罚的角度讲,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不久前的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立法思路参照了刑法中的保护性管辖,也被称作中国证券法的“长臂管辖”条款。
  目前,在国外注册并在国外上市发行的中国企业日益增多,该条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便对发生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有了执法依据,可以更好地对境外的证券按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具体到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是否应当适用该条也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该事件仅涉及少数国内私募投资者,不涉及公众利益,所以无需动用公权力来启动“长臂管辖”;也有观点认为,瑞幸咖啡的IPO以及二次配售等过程皆有国内投资机构的参与,国内是存在合法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应当启动“长臂管辖”对瑞幸进行追责。
  笔者更支持第二种观点。瑞幸咖啡虽然在开曼群岛注册,在美股纳斯达克上市,但是其公司主要的业务地点在中国毋庸置疑,其作为“红筹股”“中概股”的身份是受到广泛认同的。其一,由于其IPO及二次配售时均有国内投资机构参与,尽管可能国内投资者数量并不巨大,但是相较于其他外股企业,瑞幸咖啡会有更多的国内投资者进行投资,因此其存在与其他境外企业相区分的特殊性,故中国证监会能够以保护境内投资者为由对瑞幸咖啡造假事件进行处罚。在保护因该事件合法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同时,也会产生以儆效尤的效力,长远的看可以保护更多的境内投资者。
  其二,由于瑞幸咖啡在市场上属于“中概股”的范畴,其也代表着中国企业的形象,本次财务造假事件,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形象。且由于该事件,直接影响了大量“中概股”的股价,由于“中概股”与中国境内投资者相对紧密的关系,本次事件直接导致利益受损的境内投资者远不止瑞幸咖啡的投资者,而后续引发的“蝴蝶效应”可能会导致“中概股”遭遇更加频繁的做空、赴美IPO的期望值下降等严重后果,这些后果都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故笔者认为,从长远考虑,本次事件中国证监会不应袖手旁观,第一次伸出自己的“长臂”或许是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最好的交代,也有利于重拾境外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的信心。
  其次,从国际协作的角度上讲,由于瑞幸咖啡在美国构成“欺诈”,所以在美国可能面临行政+刑事双重处罚,但是其公司主体和本次事件的责任人均位于中国,中国证监会可以配合美国证监会完成对瑞幸咖啡的处罚。
  历史上,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签署过多个文件。1994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签署《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2002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签署《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6年5月2日,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条款》,《合作条款》确立了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话机制的三个目标:一是确定并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证券市场监管的动态,重点关注在对方市场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问题;二是改进跨境证券执法中的协作和信息交流;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继续并扩大为中国证监会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其中《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虽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但是也表达了中国证监会的意向,其中第四条声明,“主管机构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将向对方提供获取信息和证券材料方面的协助,以便于各自对其本国证券法规的实施。主管机构认为,这些协助对于涉及证券发行、买卖中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等事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凡有必要,主管机构将通过各种合理努力,取得本国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合作,以提供本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各项协助”,表明了中国证监会有意向配合美国证监会,向其提供信息及材料方面的协助,以便于美国证监会的执法。另外,《合作条款》也表明了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一致认为,随着上市公司和双重注册机构数目的增加,证券犯罪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双方将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在跨境协查方面为对方提供及时和全面的协助。故我们可能看到中国证监会配合美国证监会对瑞幸进行处罚。
  无论如何,本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都无疑是一起恶性事件,损害了境内外投资者的利益,使中国企业的信誉受损,其造成的后果正在一步步显现,最终损失可能无法预计。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其证监会对此类现象也不应当甘做“旁观者”“谴责者”,无论是从保护中国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中国企业的未来做考量,都应当有所行动。
  (马维国系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阳系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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