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作家李敖的法治思维

  转眼间,李敖已经走了两年了。但他活泼调皮的音容笑貌还不时在人们的脑海里晃动,他留下的不少经典书籍,依然占据着笔者书橱的显眼位置。
  不知为什么,与生前丰富多彩、毁誉参半的民间头衔(如思想家、文学家、知名作家、大师、斗士、现代知识分子、自由主义者、表演艺术家、喜欢说大话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李敖走的时候,媒体的报道都很低调。如2018年3月18日海外网的报道是:“作家李敖去世,享年83岁。”台湾《联合报》的报道是:“台北荣民总医院证实,罹患脑干肿瘤的作家李敖,近日因病况转危,今天上午10点59分离世,享年83岁。”在各类报道中,用得最多的“头衔”还是“作家”。
  而笔者在这里居然要漫谈李敖的“法治思维”,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甚至涉嫌哗众取宠。其实,笔者这样的说法并非别出心裁,而是有据可考的。
  在李敖的眼中,是很少有人被他看得起的,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岂止是看不起,他自己都承认“骂了三十多年法官”。可他偏偏对台北地方法院的郑堤升法官特别感兴趣,且破例倍加赞赏——原来是郑法官作出了一个“开明的判决”!


李敖看法

  四年前,笔者有过一篇题为《读台北法官对“充气娃娃”案的无罪判词》的文章,介绍这个案例。对于公诉人指控“贩卖猥亵物品罪”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并不否认,但辩称其贩卖“充气娃娃”时并不知系犯罪行为。经审理,郑法官认为其行为“依现今之社会通念,非无审究之余地”。
  1998年10月28日,郑法官作出了无罪判决,并在洋洋洒洒数千字的判词中,详细阐述了判决理由。其中重点论证的就是被告人贩卖的“充气娃娃”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
  所谓“猥亵”,郑法官的观点是,系指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一切色情行为,是否为猥亵文字、图画或物品,应依当时实际状况,视社会对于善良风俗之评价尺度如何,及在客观上是否足以使人兴奋或产生性欲而定。经查本件被告所贩售之充气娃娃,观其材质系以塑料布制成,或虽具有人之形状,然依外观视之,未充气之前仅系一堆塑料布而已。充气后,纵具有人之整体形状,然就与真人相差甚远,依目前社会通念,显难令人望之即产生兴奋或性欲。次查被告贩卖充气娃娃,系以刊登移动电话于杂志媒体方式为之,其交易系以秘密方式为之,就社会大众而言,虽引起一般人之羞耻,然尚未达厌恶之程度,且无侵害性的道德性情感。况一般人尚难以知悉如何购买,其流通于社会之机会显极微小,购买者亦显系少数之特定人,若谓其将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然比之目前坊间充斥之各式“写真集”、有线电视台及电影院审核通过合法播出之限制级影片,充气娃娃之情欲挑动性实难与其相比。况以有关《性爱大全》一书,《小泽圆写真集》情色刊物,目前司法实务上均已不认为属猥亵之刊,则就法律面而言,充气娃娃亦仅属一堆塑料布制成之物品,又盖能指为猥亵物品而构成妨害风化罪。
  最后,郑法官借题发挥,笔下生花写了一段类似于“司法建议”或“法官后语”的文字:至有关充气娃娃或其他供男女使用为宣泄情欲之情趣物品,现今并无明确之主管机关予以管理,对于所制造或进口之上开物品种类、贩售对象、材质是否对人体有所影响等情形,应尽速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关法令予以管理。
  正是这段“闲来之笔”,令李敖赞不绝口!称其是“太有建设性”的“曲终奏雅”,高度评价郑法官是“用心良苦又含义深长的法官”!其判词“提升了我们的视界与方向”!
  笔者在想,如果此案发生在大陆,将会是怎样一个审判路径?估计按惯例不外是如下“三部曲”:第一部是找刑法条文,看触犯了哪个法条;第二部是找行政规章,看是否将“充气娃娃”列入了淫秽物品之目录;第三部是找司法解释,确定是否符合犯罪主客观要件及属于“一般情节”还是“情节严重”。如果都能够对号入座,被告人蹲大牢的命运也就八九不离十了——因为法官的任务多数是“依葫芦画瓢”,很少从立法精神、侵害法益和社会效果方面去综合评判。


李敖讲法

  李敖擅长讲故事,而且大多是与法律和司法有关的法治故事。笔者记忆较深的就有两例:
  一则是中国的,有关刘备禁酒的故事。据传,刘备喜欢禁酒。《三国志》里面的《简雍传》说,那时候谁做酒就抓起来。结果,“衙役们”到各家去查,发现做酒的工具就认为他做了酒,就罚他。简雍与刘备一起去巡视,看到马路上走着一对男女,简雍就跟刘备说:“彼人欲行淫,为什么不把他们抓起来啊?”刘备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两个要行苟且之事呢?”简雍跟刘备说:“彼有其具(他们有生殖器啊),与欲酿酒者同(与造酒桶子一样)。”刘备一听就笑起来了,原谅了家里面有造酒工具而没有造酒的这些人。李敖讲完这个故事后的点评更加精辟和言简意赅:简雍代表什么?代表着这种智慧,不是正经八百地跟你谈大道理,而是点到为止。
  另一则是外国的,题目是“请最好的律师来给你辩护”的故事。故事说,艾森豪威尔将军当年的上司、美国的五星上将麦克阿瑟发现一个美国的有名的军人被日本人干掉了,他就要审判这个日本人。为此,他下令道:请最好的律师来给这个日本人辩护,如果辩护的结果他被判死刑的话,我把他吊在最高的树上——这表达了什么意思呢?李敖作了精彩的解读:看到没有!麦克阿瑟这句话说得虎虎有生气,他不是说我把你军事审判就算了,没有,而是我尊重你的人权,我请最好的律师来给你辩护。如果辩护失败了,证明你小子有罪,我就把你吊在最高的树上,干什么?等于使大家全都知道你是一个罪犯!
  据悉,李敖的学历与法学无关。显然,他对法学乃至司法的关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治思维与他的经历有关!属于“带着问题学、活学活用”的典范!


李敖用法

  在《李敖有话说一二三四》书中,李敖讲述了一个他亲身经历的一个“民告官”的案例。
  李敖印了一批“禁书”藏在台中母亲家里。当时母亲在国外探亲,台中市政府找来锁匠,打开门把箱子打开,把“禁书”没收了。李敖将政府告上法庭后,政府派人和法官说,我们就知道李敖先生要告,所以整个查扣过程都现场录影,并经法官准许当庭播放。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看了录影后,问李敖有什么意见。李敖回答说,就凭这卷录影带证明了他们违法!因为我记得有一条法律,政府到人民家里去搜查的时候,要向法官申请开一个搜索票,搜索票要给主人看,主人不在家(我母亲到外国去了),那怎么办呢?法律又有规定,政府就要跟邻长或里长接触,把那个搜索票给他们看,然后才可以打开这个锁,才可以到家里来搜索。请法官看,整个录影带里有没有这个画面?没有!
  虽然这个官司打了五年半,最后,还是李敖打赢了。
  为此,李敖郑重表示,大家以为他是乱打官司(据他自己说一生中打了几十场官司),绝对是错误的!并特别申明自己“绝对是按规则来打官司的”!
  李敖的这种法治思维,在他写给女儿李文的信中也有所流露。在2011年7月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坐牢家爸爸给女儿的八十封信》中,李敖坦承,他对女儿最大的亏欠是不能好好教育她,对李文最大的恩德是自己始终坚壁清野,使她安心在美国念书。李敖的八十封信,写于1973年到1975年,其间,他独居在景美军法处看守所坐牢。他在信中告诉女儿,“坐牢的原因很复杂”,因为“有的人坐牢是因为做了坏事,但有的人坐牢并不是因为做了坏事,甚至有的人是被冤枉的。所以一个人坐了牢,我们不可以立刻断定他是坏人做了坏事,一定要经过许多时间才能证明”。
  李敖走了后,四川电视台《非常话题》专栏主创兼主持的李大庄先生曾在纪念文章中说,李敖本来计划活上106岁的,可惜世事难料!不过,“虽然李敖不在了,我很怀念他!”——这也是笔者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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