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能否作为买方迟延付款的理由?

答:


  通常情况下不能。买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即是支付购买标的物的对价,在网上银行及移动支付的技术支持下,疫情并不会导致买方无法支付标的物价款,因此,疫情并不能作为买方迟延付款的理由。特殊情况下,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确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购房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免除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如购房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购房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倘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先交货再付款的约定,则买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抗辩,在卖方未交付货物之前拒绝付款。若无先交货后付款的合同约定,则买方只能与卖方协商,在取得卖方同意后迟延付款,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