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出现了个别人员出入公共场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 并且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纠纷冲突的现象, 对这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采取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应急措施,且公民具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新冠肺炎可通过空气、接触等途径传播,具有高度传染性,而要求市民及居民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佩戴口罩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危害性具有对等性。因此,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要求市民及居民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佩戴口罩,且公民具有配合的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采取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应急措施,且公民具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新冠肺炎可通过空气、接触等途径传播,具有高度传染性,而要求市民及居民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佩戴口罩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危害性具有对等性。因此,为有效防止疫情扩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要求市民及居民在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佩戴口罩,且公民具有配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