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雇用“网络推手”惹纠纷

   不服官司连续败诉,高价雇用传媒公司在网上鸣冤,却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的轰动效应,便以传媒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返还钱款。传媒公司则以未承诺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双方之间的合作不存在欺诈为由,不但拒绝返还费用,还要求补足余款。双方为此翻脸,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不满案件判决 雇用“网络推手”鸣冤

   现年50岁的仲欣媛,是上海一家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她的丈夫佟海坤是一名律师。餐饮公司的经营场地是承租于上海一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的房屋。
   2010年,餐饮公司、仲欣媛因房屋租赁合同与服务公司产生纠纷。此后,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有效,餐饮公司支付服务公司各项费用73万余元,仲欣媛对餐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服务公司赔偿餐饮公司损失23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及仲欣媛的再审申请。后仲欣媛及餐饮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可是,仲欣媛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自己很冤,联想到一些案件,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的宣传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得以平反的成功案例,遂打算求助记者在媒体上曝光自己的这起案件,以便引起轰动效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纠正“错案”。
   2013年1月的一天,仲欣媛的朋友得知仲欣媛的想法后,便向仲欣媛提供了名为傅文斌的名片一张,名片载明傅文斌系《网络导报网事报道周刊》的记者,并附有电话号码及QQ号码。仲欣媛按图索骥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傅文斌,告知了自己的意图,傅文斌在电话中答复可以为仲欣媛提供相应的服务。
   傅文斌供职于南京一家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原持有《网络导报网事报道周刊》的记者证。但是,2013年1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蒙古日报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内蒙古日报社网络导报公司通过填报虚假材料违规申领新闻记者证、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证范围为由,决定撤销傅文斌的新闻记者证。
   随后,仲欣媛丈夫佟海坤与傅文斌通过电话及QQ聊天的方式达成协议一份,载明:仲欣媛委托傅文斌在网站上推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稿件;文章应发布在20多家网站上,仲欣媛按4000元/篇的标准支付推广费用。在聊天过程中,佟海坤将需要推广的两篇文章的网址发给了傅文斌,傅文斌将传媒公司账号发给佟海坤,让佟海坤将8万元推广费用汇至传媒公司账户。2013年2月20日,仲欣媛通向传媒公司账户汇款8万元。
   2013年2月21日至2月22日,傅文斌将标题为《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的文章在人民网、中国网、凤凰网、金羊网、网易、新浪、中国北方网、枞阳在线、慧聪网等26家网站上发表。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餐饮公司从服务公司承租的500.7平方米的店铺,因占用了消防通道,每当消防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都要将消防栓前面的桌椅全部撤掉,直接影响到店面的营业。餐饮公司要求服务公司降低房租遭到拒绝,纠纷由此产生。文章将餐饮公司与服务公司在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过程及结果进行了阐述,并在最后配发仲欣媛丈夫佟海坤以律师身份表明的观点。佟海坤律师认为:出租人未按规划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餐饮公司所主张的商铺现状违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消防法,应该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没有对建筑规划许可证问题进行论证,只是说该建筑物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存在矛盾。“如果一个建筑物在建成之初通过验收,而后房屋被偷偷改变,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时是否还合法?”


不满炒作效应 索款无果闹上法庭

   文章发表后,傅文斌在聊天过程中将文章发表的情况告诉了仲欣媛。可是,仲欣媛对此表示了不满,提出:首先,傅文斌并未提前告知在哪些网站发布文章,付款后才收到上述网址;其次,26家网站都是边缘媒体,非主流媒体;第三,文章未刊发在网站首页,要经过多次点击才能查到;第四,文章未在新闻版块发表,而是刊发在房地产版块;第五,傅文斌发布的文章并不能引起轰动效应。为此,仲欣媛感觉受骗,要求傅文斌返还预交的8万元的炒作费用。可是,傅文斌对仲欣媛的要求并不认可,提出他们完全是按照仲欣媛的要求提供服务的,并没有承诺仲欣媛要达到什么程度的轰动效应,不但拒绝了仲欣媛要求退还8万元的要求,还提出文章在26家网站上发表,按每篇4000元价格计算,总额应为10.4万元,扣除已付的8万元,仲欣媛尚欠2.4万元,应当予以支付。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法调和,仲欣媛于2014年5月4日来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传媒公司、傅文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撤销双方的委托合同,并要求传媒公司返还8万元报酬。
   法庭上,传媒公司与傅文斌均认可傅文斌系传媒公司员工,傅文斌接受仲欣媛委托系履行职务行为,并认为发布的文章属于广告,并非新闻。但仲欣媛认为,傅文斌推广的文章系新闻,并非广告。


损害公共利益 有偿炒作两败俱伤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欣媛委托傅文斌在多家网站上发布题名为《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的文章,并按每篇4000元的标准支付推广费用,各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因传媒公司、傅文斌均认可傅文斌系传媒公司员工,其接受仲欣媛委托发布文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且仲欣媛在达成协议后已将8万元费用汇至传媒公司账户,依法认定仲欣媛与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系传媒公司,而非傅文斌。仲欣媛主张其与傅文斌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餐饮公司、仲欣媛与服务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上海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检察机关亦认为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不支持仲欣媛的检察监督申请。仲欣媛如对此仍有异议,应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寻求解决。但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委托传媒公司在多家网站推广文章《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以扩大影响、引起轰动效应,以便相关部门纠正其认为的“错案”,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显非善意。从文章内容来看,该文章明显属于新闻稿件,而非广告。传媒公司辩称系推广广告,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传媒公司为仲欣媛推广新闻稿件,仲欣媛支付费用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相关规定所禁止。傅文斌的记者证于2013年1月9日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后,其仍通过QQ与仲欣媛商谈推广文章事宜,无论傅文斌在商谈过程中有无提及其是否具有记者身份,均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相关规定。综上,仲欣媛、傅文斌及传媒公司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故仲欣媛与传媒公司之间关于每推广一篇文章支付4000元费用的约定,应为无效合同。仲欣媛以自己受到欺诈及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本案中,仲欣媛及传媒公司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且目的不正当,故对传媒公司因从事有偿新闻所获得的8万元推广费用应依法予以收缴。因此,对仲欣媛要求传媒公司、傅文斌共同返还8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4年10月9日,鼓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仲欣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鼓楼法院还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定传媒公司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相关规定所明令禁止,对该公司收取仲欣媛的8万元炒作费用予以收缴。
   一审判决后,仲欣媛、传媒公司均不服,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传媒公司对傅文斌系其工作人员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傅文斌表明其向多家网络媒体投稿并非个人行为,结合传媒公司而非傅文斌收取了仲欣媛8万元费用的事实,傅文斌接受仲欣媛委托撰写稿件并向网络媒体投稿的行为应系代表传媒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原审判决对仲欣媛与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
   仲欣媛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亦认为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对仲欣媛的检察监督申请不予支持,仲欣媛理应服判息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仲欣媛却委托传媒公司撰写上述案件的评论文章,并约定按发表该文章的网络媒体的数量支付报酬。从涉案评论文章的内容来看,该文中的律师观点均系佟海坤的观点,佟海坤作为仲欣媛的丈夫,与仲欣媛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该评论文章不具备客观性。仲欣媛委托传媒公司向数十家网络媒体投稿,并非是行使其对国家机关批评监督的权利,其目的是希望通过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引起轰动效应,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仲欣媛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合同。传媒公司与仲欣媛的行为是否构成有偿新闻,并不影响对涉案委托合同效力的认定,故对于仲欣媛及传媒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有偿新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理涉。
   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收缴传媒公司从仲欣媛处收取的报酬8万元。传媒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其无权就此提出上诉。故对于传媒公司要求不得收缴8万元报酬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理涉。仲欣媛要求撤销委托合同、傅文斌和传媒公司共同返还8万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5年1月16日,南京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网络推手”迅猛发展,需要法律规范

   一起雇用“网络推手”鸣冤个案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定论。法院认定雇用“网络推手”进行网上炒作,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相关规定所明令禁止,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网络推手”,由浪兄、非常阿锋、立二拆四三人创始于2005年10月,上海《解放日报》记者陈廷雯采访天仙妹妹事件时,首次提出“网络推手”这个词。“网络推手”,是指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策划、实施并推动特定对象,使之产生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对象包括企业、品牌、事件以及个人。
   据一位“网络推手”圈内知名人士介绍说:最初,“网络推手”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人气的营销、炒作手段。常规推广业务,大多为正面新闻、商业广告、品牌包装等,有时也做一些负面新闻删除业务。但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网上口碑营销产业成型,“网络推手”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介入的事项包括公益行动、监督公权、产品宣传、个案的炒作、危机公关以及制造传播谣言、欺骗公众等,致使人们对“网络推手”褒贬不一,甚至贬远大于褒。
   有关业内专家指出,“网络推手”早已形成产业链。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司结成联盟、共享资源,与大公司争夺市场。因为代价小获利多,无论是正面推广还是负面控制,都有很多客户。在有的大城市,相关市场规模甚至高达数亿元。不明真相网民的情感冲动,成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获利工具。特别在有“揭丑”性网帖出现时,网民常常不考虑其背后真相,压倒性地同情首先提出控诉的一方,产生相当大的舆论影响力。“网络推手”产业链的迅猛发展,折射出公关行业不规范,更反映出有关法律法规的滞后。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恶意炒作、虚假信息发布、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对净化网络环境,还互联网一片蓝天,有着积极的意义。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