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水源”遭受污染

  水源遭受了污染,自然水也就无法正常饮用了。而如果把社会的风气比作河流,那么那些不公正的现象,想必就是种种的污染源;而破坏到水源的污染源,又会是什么呢……


  我曾听说过一位法学院的老师在课堂上被学生当堂“质疑”的经历。
  那天,老师在课堂上引领分析案件,要求学生们从诉讼法理和实体法理两个角度对该案的法律文书进行评价。突然,一位同学站起来,大声急促地说:“老师,您讲的根本没用!” 
  看到教授脸色瞬时变化,那位同学赶紧改口:“我的意思是,在实践中没什么用。” 
  对于老师诧异说出的“为什么”,这位同学解释道:在实践中根本无需这样认真地分析,更无需法理分析。其实对领导的意思言听计从就行,缜密的诉讼法理和实体法理都派不上用场。他继续说:在实践中,对于程序法理的考虑完全是次要的,更没有必要,实践中没有多少法官会考虑程序的正当性。在实体法方面,现在主要是调解,也同样无需多少实体法理,这些虽是规范判决所必须的,但在我国的现实中没有意义。 
  说这话的同学感觉此话有些不严密,补充说:“不是根本没有用,是在有些时候没有用,或者说多数情形下没有用,这是现实。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法律也是人制定的,不要为程序所束缚,这是我们实习时法官经常告诫我们的。” 
  面对这样的回答,老师还是向他指出,虽有这样的现实存在,但并非每个案件都是如此。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必须忠诚于法律,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适用法律必须坚持科学的法理,否则就谈不上公正司法。
  “老师,这个我也知道,但如果不是法治社会,对法治没有信念,所有的法理都是没用的。”这位同学依然说得十分坚决。他的话语如同大锤,敲打着我们每一位法律人的头颅。 
  我曾在一个贫困山区的派出法庭代理过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的法律关系清楚,标的额不大,但对方在当地有一股强大的“势力”做支撑。我两次远赴该派出法庭,用心代理,不敢有丝毫的大意。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连问对方代理律师二十个非常基础的事实问题。一小时后,对方律师实在招架不住,最后他竟说:“赵律师,我们是小地方的律师,没见过世面,想的没你那么周到⋯⋯” 
  面对这样的回复,我说:“既然大部分的问题你都回答不出,那你能不能劝你的当事人出庭?”主审法官也对对方律师说:“为了查明事实,我特意在庭前打电话给你,让你和当事人一起过来。结果不仅他不来,你也答不出这些基本的事实问题,这太说不过去了吧。” 
  这时,对方律师突然狠狠地砸了桌子:“你有什么问题问我好了,不用找他的!他也回答不出来的!而且,你们也找不到他,连法院都找不到他!” 
  这场庭审“闹剧”结束后,我对本案的胜诉很有信心。 
  一日上午,我收到主审法官用工作手机给我发来的短信:“赵律师,早上好。这个案子今天宣判。今天我把判决书寄过来给您。无论这个结果怎么样,这都是合议庭经合议并向领导汇报后慎重得出的结果。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看到这条短信,我的心一下子凉了。我知道——我方败诉了。我只能无奈地回信:“好的,谢谢。” 
  过了一会儿,她又给我发了一条短信:“非常欣赏您的学识和经历,年轻有为。你如果下次来这里,一定要联系我,非常欢迎你。” 
  两天后,我收到了败诉的判决书。
  我所经办和听闻的案件仅是法律实践沧海中的一粟,这位主审法官及其所在的法院也只是我们数万法官和数千法院中的一例,我想并不具有什么代表性。只是培根的一句话,值得所有法律人谨记:“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所谓“弄脏了水源”,就是破坏了司法和法律的公正,摧毁了司法和法律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