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证件在 邮寄过程中丢失谁来担责?

委托邮寄毕业证件 岂料信物下落不明

   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一所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经过五年的寒窗苦读,2014年6月下旬,魏科举在这所知名大学顺利毕业,接下来他将踏上社会,开启别样的人生梦想。五年前,来自偏僻山村的魏科举,以良好的成绩被吉林大学医学院录取。经过难忘而又美好的大学时光,魏科举最终圆满完成了学习任务。可他万万没有想到,接下来发生的意外,让他的就业路充满了坎坷,并平添不少烦恼。
   原来,在初入吉林大学医学院学习时,作为医学定向生的魏科举,便与河南省郑州某医院签订了协议,魏科举毕业后需到这家医院工作。该协议还明确约定:魏科举应于毕业后的2014年7月1日,按时到河南省郑州某医院报到上班。
   由于毕业证件发放时间与用人单位报到时间基本吻合,加之学校与医院两者之间路途遥远,魏科举等不及领取毕业证件,便决定先买票乘车赶到郑州某医院报到。与此同时,他特意委托学校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随后将他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报到证等共5份证件材料,从吉林省通过邮政速递物流,邮寄到魏科举指定的河南省郑州某医院麻醉科张某签收。不想这份邮件在运转到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时,因投递员严重不负责任,在投递过程中不慎将这份有魏科举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报到证等证件的邮件丢失,至今下落不明,直接造成魏科举不能按正常手续到指定医院报到的严重后果。
   为此,魏科举只好来回奔波于吉林省和郑州市之间,并登报声明遗失证件作废,额外花销各种费用2945元。最终通过学校重新办理了毕业证明等。
   之后,他多次找到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相关领导投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结果无功而返。
   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的观点很简单,该公司没有将邮件丢失,即便丢失也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最多按邮件邮资的3倍予以赔偿为限。即邮资为39元,顶多赔偿117元。
   至关重要的毕业证件被人为丢失,还由此花费大量费用补办证明,这对魏科举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无疑非常懊恼和郁闷。在向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索讨损失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决定利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信步走上庄严法庭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4年8月29日,魏科举以原告身份,将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后,主审法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特意用电话与吉林大学寄此邮件之人王某进行了沟通。王某当即表示,自己确实受魏科举的委托,邮寄了他的毕业证、学位证等。但由于当时邮寄邮件的同学比较多,魏科举邮件的具体件数,现在已经记不清了。紧接着,法官根据魏科举提供的线索,还调查询问了本邮件收件人张某,他同样回应根本没有收到魏科举的那封邮件。法官最后再查看该邮件主要运输信息,发现该邮件自吉林省长春市寄出到达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由投递员领取之后,便没有了“踪迹”。
   鉴于以上情况,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虽然在庭审中辩称已将邮件投递至郑州某医院收发室,但其并未提供收件人签收邮件的证据加以证明,亦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邮件妥投,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原告魏科举在庭审中称其邮寄物品为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证等,其提供的寄件信息联显示所寄物品为证件,本院调查寄件人王某亦证明其所寄物品为毕业证、学位证等。所以,尽管被告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对这份邮件所寄为何种物品提出异议,但其并没有举证加以证明,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事实不难看出,被告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将原告魏科举的邮件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认为,因毕业证、学位证属于特定物品,系持有人就学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原告魏科举有特定纪念意义,也是其自身学历水平的直接证明,更对其就业等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原告魏科举可以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但学历、学位证明与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在形式、内容上都存在差异,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永久灭失,无疑给原告魏科举造成精神痛苦,也给其就业等社会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影响,故本院对原告魏科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原告魏科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科举经济损失2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251元;二、驳回原告魏科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邮政公司被判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魏科举与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均表示不服,双双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于2015年“春节”前夕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证人证言的问题,虽然证人王某没有到庭,但是一审中审判人员通过电话向其进行了调查询问,故证人王某的证言应予采信。另一名证人张某,虽其名字与邮件上的收件人“张某”不一致,但考虑到寄件人王某书写收件人名字时存在笔误的可能性,且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有将同音字混同使用的情况,而上诉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邮件上的收件人“张某”非同一人,故该证人证言应予采信。
   关于邮件内的证件问题,上诉人魏科举提供的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邮件详情单、证件遗失声明、返回吉林大学补办相关证件的交通费票据、补办的证件材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所以,其要求上诉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承担邮件内证件材料丢失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正确。
   而上诉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以证人王某未到庭、证人张某与邮件上名字存在误差为由,否认上诉人魏科举所主张的学历证、学位证、报到证等材料丢失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由于本案为民事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上诉人魏科举主张以其原报到时间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报到时间2014年7月15日止这一期间为误工时间,由于其报到后是否立即工作并不确定,所以一审法院以其前往长春办理补证的5天为误工时间适当。扣除上诉人魏科举前往长春的火车票支出,其另行主张的交通费用为市内交通支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均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予全额支持,而是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对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法院指出,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因此,从精神利益层面而言,毕业证书的永久性灭失势必给上诉人魏科举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公众对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的了解程度,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仅能出具毕业证明书而不能出具毕业证书,有可能在求职、参加各类考试等社会活动中给上诉人魏科举带来不便和影响,由此也会给其带来精神损害。上诉人魏科举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偿两万元,一审法院支持3000元过低。鉴于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上诉人魏科举为补办证件的付出,对因证件丢失造成精神上的损害酌定3000元已体现法律对其的补偿和抚慰,故上诉人魏科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魏科举、上诉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者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消费领域隐藏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有关“民航客运行李、快递邮件丢失赔偿”的争议成为当前社会消费热点问题之一。但是,类似《邮政法》这样以法律形式维护部门利益的条款,在铁路、电信等垄断部门普遍存在,这既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也是垄断部门政企不分的结果。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任何裁判都是非正义的。在本案中,原告魏科举的实际损失有2251元,如果按邮政法的规定仅赔偿原告3倍邮资117元的话,显然有失公平,更何况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的过错。所以,邮件丢失,失主提起侵权之诉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失主的财产损失,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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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