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严谨的陪审员选任程序

   陪审员(包括参审员和观审员,下同)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关乎社会公众对陪审制度的信心。因此,世界各国在选任陪审员时都非常慎重,建立了严格的陪审员遴选程序,以确保抽选出来的陪审员能够胜任案件审理工作,并且有能力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人民参审员(他们将陪审员称为人民参审员,以下简称参审员)的选任,在吸收借鉴他国(尤其是日本和韩国)陪审员选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当严苛的参审员抽选程序,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大陆正在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是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参审员选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法院成立审核小组审查参审员名册

   每年9月1日前,地方法院将所估算的下一年度所需要的备选参审员人数,通知所辖区域内的市、县政府部门。市、县政府部门应在每年10月1日前,从管辖区域内具有参审员资格的公民中,以随机抽选方式选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数的备选参审员,制作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并将初选名册送交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设立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审查市、县政府部门制作的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是否正确,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公民进入备选参审员队伍。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在审查时,有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相关资料保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法院院长是审核小组的当然委员并兼任召集人,其他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地方法院法官1人,地方检察官1人,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市、县政府民政局局长或其指派人员1人,地方法官管辖区域内律师公会推荐的律师代表1人,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社会公正人士1人。审查后,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制作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地方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复选名册内的各位备选参审员。
   法院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对备选参审员资格的审查是第一道“安检”程序。在这道程序中,往往会筛选掉一部分不具备担任参审员条件或者具有不适格情形(如公职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法定辞任事由(如年老体衰者)的公民。


法院对随机抽选的参审员进行审核

   当案件需要实行参审制审理时,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以随机抽选方式选出数倍(一般为3倍)于案件审理所需人数的备选参审员。这些抽选出来的备选参审员被称为候选参审员。
   候选参审员被抽选出来后,法院对这些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看其是否具备参审员资格,或者是否具有不适格的情形,以及应当辞任的法定事由。如果发现抽选出来的候选参审员不具备担任参审员的资格,或者具有不适格情形,以及具有法定辞任事由,法院就会将其从候选参审员名单中剔除。剔除后,如果候选参审员人数不够案件审理所需参审员人数的3倍,那么,法院就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继续抽选符合要求的人,以补足案件审理所需候选参审员人数。
   法院对随机抽选出来的候选参审员进行审核和调查,实际上是在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制作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之后,再次对候选参审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把关,以避免不合格的候选参审员进入后面的候选参审员抽选程序。同时,它也有利于减轻不符合条件的候选参审员到庭接受选任的劳顿之苦。这是台湾地区筛选参审员的第二道“安检”程序。


法院对候选陪审员进行调查

   经过第二道程序“安检”后,符合参审员条件的候选参审员在成为正式参审员审理案件之前,还需要进一步接受法院的调查。法院在参审员选任日期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候选参审员在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同时随书面通知向候选参审员附送候选参审员调查表。候选参审员应当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在选任日期10日前送交法院。
   为了防止候选参审员故意进行虚假填报,法院在收到候选参审员送交的调查表后,应当就调查表记载的事项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候选参审员确实不具备参审员资格,或者有法定辞任事由,以及有不担任参审员的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将其除名,并通知该候选参审员,以免他们在参审员选任日期到场接受选任。
   法院对填报调查表的候选参审员进行调查,主要是对调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保证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都具备参审员的条件。这相当于筛选参审员的第三道“安检”程序。


当事人挑选候选陪审员

   经过第三道“安检”程序的候选参审员,才能够在参审员选任日期,进入参审员选任现场接受法院和当事人的挑选。他们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到庭接受选任。检察官和辩护人应当在选任日期参加参审员选任程序。必要时,被告人也应当到场。
   法院在参审员选任日期两日前,将应到庭的候选参审员名册,送交给检察官和辩护人。审判长在参审员选任日期的当天,将应到庭的候选参审员调查表,提供给检察官和辩护人检阅,以方便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参审员选任程序前进行必要的准备。
   法院在参审员选任日期可以依职权或检察官、辩护人的申请,对到庭的候选参审员进行个别询问,以查明其是否具备参审员资格,以及是否具有不适格事由或者辞任事由。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候选参审员进行询问,审判长认为适当的,也可以由检察官或辩护人直接询问。候选参审员不得进行虚伪陈述;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陈述。
   经过询问,如果发现其中有的候选参审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具有不适格事由,以及故意虚伪陈述或者拒绝陈述,法院应当对其作出不选任裁定。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如果具有法定辞任事由,并且明确表示拒绝担任参审员,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对其作出不选任裁定。
   在经过询问程序后,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不需说明理由地要求特定候选参审员回避(无因回避),但双方各不得要求超过3人无因回避。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无因回避申请,应当裁定准许。
   经过询问和回避申请之后,法院在剩余的合格候选参审员中,以抽签方式抽选出5名参审员。如果案件审理需要备位参审员的,法院再以抽签方式从余下的候选参审员抽选出1至4名备位参审员,并编定其递补序号。


几点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参审员选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亚欧国家在陪审员选任方面的通行做法,其对我国大陆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至少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1.陪审员选任程序应当具有开放性。台湾地区参审员选任程序首先由地方政府提供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法院只能在初选名册中选任备选参审员。这样有利于防止法院将不符合条件的公民纳入参审员队伍。同时,法院成立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负责对初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小组的成员中,法官只占少数(1/3),检察官、律师、政府官员、社会公正人士占多数(2/3)。这种公开透明的参审员选任程序,有助于树立法院在参审员选任方面的中立形象,提升参审员选任的社会公信力。
   2.陪审员选任程序应当严密和精细。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公民从进入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到最终成为参与审理案件的正式参审员,这中间至少要经过四道“安检”程序: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的审查——法院对候选参审员进行审核——法院对候选参审员进行调查——候选参审员到庭接受挑选。每一道程序都会淘汰一部分备选/候选参审员。
   3.陪审员选任程序应当吸收当事人参加。当事人在参审员选任程序中享有充分的表达权,是保障参审员作出的裁判结论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任的重要基础。台湾地区在参审员选任程序中,给当事人表达意见留下了充足空间。检察官和辩护人没有到场参加选任的,选任程序不得进行。当事人不仅可以查阅候选参审员的相关资料,而且可以向候选参审员进行询问,充当了解候选参审员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其能否公正审理案件作出准确判断。这样无疑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参审员公正裁判案件的信心。
   (作者分别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局级审判员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侯兆晓